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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字案男子获释后再写5份含“操”字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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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2: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的陈书伟以惊世骇俗的方式表现他的公益诉讼(本报于2006年11月和今年5月1日、7日曾有报道)。近年来,在陈书伟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努力下,电信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全国约8亿手机用户因此受益。

    被释放后立即写申诉书

    5月8日,因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仅写一“操”字而被拘留15天的陈书伟被释放后,闭起门来写材料。昨日下午,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书”,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复决字第1-5号”复议决定书、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他所作的拘留决定书。

    陈书伟说,他对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个判决不服,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分别写了一个“操”字,区法院以“严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由,对他作出拘留决定书并拘留15天。市中院对他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这是违法和毫无道理的。

    陈书伟向本报发来了2500多字的申诉书,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是:

    上诉状是写给市中级法院的,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属于先判后审。

    《现代汉语词典》对“操”字的解释有8个,没有一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情感,充其量也只是“这德性”;“操”字即使属于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充其量是针对中级法院而不是针对某个审判员。故“操”字不构成对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如果区法院认为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那么对陈书伟执行拘留决定的经办人就不应该是他们,他们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而本案的经办人员偏偏就是原审判员。

    区法院自2004年8月后剥夺了他的诉讼权,直到2006年3月才给予恢复,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发表于 2009-5-12 17: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sf.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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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09: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男的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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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5: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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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8: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够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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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3: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漂亮~~~~~ 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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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22: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 不怕死啊....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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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08: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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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08: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冤....

那个字 应该 这样写 -> 肏 ...

读4声... 是会意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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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2: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古怪怪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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