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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养媳 长汀长期以来有带童养媳的风俗,俗称“新婢子”。过去产生童养媳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重男轻女;二是一些人家娶媳妇困难。生女孩者常在一二个月内将婴儿送给别人,收养者只需出几斤猪肉和细面。如果将来不做儿媳妇,也可将其出嫁,获取聘金。
过去童养媳结婚往往比一般人早,十五六岁结婚者不少。仪式也很简单,一般不请客,不拜堂,除夕日吃过面碗鸡便同房,俗称“合卺”或“圆房”。婚后夫妇感情多不太融洽。
2、赘婚 男到女家结婚,长汀俗称“打合同”或“招亲”。女方多属童养媳或等郎妹,前者指婴儿时抱来长大后配童婚(有男孩匹配),后者指抱养来后等着生郎的。因无男孩将新生女儿与人“打合同”的则很少。“打合同”主要条件是生的孩子两姓平分,男方对女方父母负责生养死葬。结婚仪式也较简单,女方家长请本族亲房和男方的家长商议签署合同即可完婚,男方不出聘金,女方也无所谓嫁妆,男方可继承女方父母财产。 转亲 城乡均有此种婚姻,但为数极少。
3、换亲 兄妹双双互换结成夫妇。两家均可省去聘金、送礼等费用,接亲、拜堂等仪式照样进行。这主要出自家长的意图,双方男女并无爱情基础。
4、改嫁 寡妇再醮与离群众观婚的妇女再婚,过去在社会上受歧视。结婚仪式不能与普通婚姻相同,如不能穿红衣,不能在厅堂正门出门,要提前一两天离开原来的家,有的地方要半路上轿,接亲时间不能在晚上而在白天等。也有寡妇不改嫁他家,招男子来家结婚“打合同”的,多因其有子女并与翁姑有感情不愿离开所致。离婚妇女也有离婚不离家的,与家人照常生活在一起,除了与丈夫脱离夫妻关系外,其地位与离婚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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