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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性别角色形态是从“男女无别”到“男女有别”,从“夫妇不别”到“夫妇有别”而渐次呈现的;以“男女有别”和“夫妇有别”为出发点,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其内涵,终于形成了“男尊女卑”的角色定位模式。与此相应,先秦性别角色的深化演变,还经历了由自然到习惯,再到有意构建和理性化、制度化的历程。而更重要的是,这种性别角色模式在先秦社会一旦确立,对此后的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B# q+ X: z.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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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Y* H8 X- G/ J4 r 首先,先秦时期形成的性别角色模式,成为此后两千多年间中国社会性别角色的基本模式。自秦至清的两千余年间,男女、夫妇都是按照彼此“有别”的模式存在和相处的。男子性别角色的基本内涵,是在君臣、父子、兄弟和丈夫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出士大夫或匹夫、君子或小人、文人或粗人等活动于社会生活各个角落的众多社会角色。与此相应,女子的性别角色则是以女或妇为基本角色,持续活动于家庭生活的狭小圈子内,从事着生儿育女和取悦男子的工作,以及担任家庭副业的从业者(“女织”),并以家庭生活中配角的角色定位出现。就取悦男子这一点来说,五代时期出现了女子“缠足”的风俗,到了宋末竟致“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南村缀耕录》卷十)。直到辛亥革命时期,此陋俗才被废除。说明即使在梳妆打扮和追求形体美方面,女子也不能自主,往往要随着男子对女色审美的观念变化而变化。于是乎,就忽而“环肥”,忽而“燕瘦”;忽而“长白”受宠,忽而“小蛮”得意,搞得女子疲于应付,不知所措(参见刘巨才《选美史》,第198~202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 N( }; d3 `$ q.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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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偶有女主执政,如吕后、武则天、慈禧太后等,但也都不为人们所认可。这都是因为在先秦确立的性别角色中早就有“牝鸡司晨,惟家之索”的界定(《尚书·牧誓》)。男子即使是襁褓中的婴儿,也可当幼主;即使是病入膏肓之人,也可以深居禁中,充当傀儡。与此相应,各种官职和权力往往都是为男子而设置的,排除了妇女染指的可能。也正因为如此,历代知名的男子屡见不鲜、所在皆是,而知名的女子则凤毛麟角、屈指可数(参见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之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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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先秦形成的性别角色模式,开启了一种男尊女卑的社会角色定式。男子在可以得到社会评价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一显身手,出将入相,疆场驰骋、金榜题名,真可谓“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至少有可能全面展示其聪明才智和风采。当然,历朝历代都有报国无门和名落孙山的落魄之士,可是男子毕竟还有各种机会和社会责任(所谓“匹夫有责”)。这就无怪乎人们要说“有子万事足”了(苏轼《贺子由生第四孙》)。但是,女子却自始至终被彻底剥夺了这种权利,她的角色活动范围一直被定位在家庭圈子内(女子有“内子”、“内人”之称),而不能超越。就是在闺门之内,女子也并非可以从心所欲,而同样是要受制于男子。还在先秦时期,就已有了关于女性角色的“三从”规定,它具体规定了女子从出生到出嫁再到丈夫去世等人生的各个阶段,都要服从于所限定的男子角色,始终不由自主。无怪乎古人早就慨叹:“为人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白居易《太行路》)% e1 D% R( j3 g* v+ 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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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8 u# F' Z# e* f0 l+ ~6 H 在这种角色模式的安排下,一夫多妻(妾)是被人们长期认可的合法婚姻形态,丈夫休妻也得到社会的宽容和许可,且有“七出”之条保障男子的休妻权。尽管有的时候人们也会自我安慰说:“弱女虽非男,慰情聊胜无”(陶渊明《和刘柴桑》),或者偶然也有“不重生男重生女”(白居易《长恨歌》)的议论,但在大多数场合,生女都被认为是赔钱货。早在汉代,就流行有“盗不过五女家”的说法,因为许多人家往往因为嫁女而弄得倾家荡产。到了宋明时期,因为嫁女要消耗大量家庭财产,许多人家不愿意生养女孩,所以在广大南方地区有溺女的陋习。# P8 I- `6 i! ~9 f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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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先秦性别角色所确立的男女德行模式,对后世男女的德行修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男子的“立德”要求,主要是对其公德如“仁义礼智信”和“勇”等的要求,是针对男子角色的活动空间遍及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情况而制定的,对其私德的要求则相对宽泛,所谓“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论语·子张》)。但是对女子的私德要求则极为严格,先秦就已经专门有所谓的“妇德”以为约束。据东汉班昭《女诫》所言,妇德乃是“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说妇德就是“不必才明绝异也”。此外还有“妇言”、“妇容”、“妇功”等,合称“四行”或“四德”。后代,还发展出“德才色为女子三不朽”和“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女子德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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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h+ w2 H- z3 ^5 a 与此相应,为了满足男子对其私有财产的有效继承和父系血统的纯洁,先秦时期就已形成了女子的贞节观念。秦汉时期,要求女子遵从贞节观念已经被明确提出,其标志就是皇帝或刻石宣扬,或颁帛赏赐。进入宋代,女子贞节观在社会各阶层已经普遍化,出现了女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论调。到了明清时期,统治者大力提倡褒扬节妇烈女,并将这种奖励经常化、制度化。社会上流行的各种宣传教育妇女遵守“妇德”的读物也是层见叠出,如明代有《内训》、《女范编》、《闺戒》、《女范捷录》、《妇德四箴》等,清代则有《女学》、《女学言行录》、《新妇谱》、《新妇谱补》、《教女遗规》、《女儿经》等。正是在这种政府大肆褒奖、舆论竭力提倡的背景之下,历朝历代的节妇烈女不断涌现。而学者曾对《古今图书集成》“闺节”、“闺烈”两部中所记载的节妇烈女加以统计,其结果是:先秦13人,汉代42人,唐代53人,宋代282人,元代700余人,明代36000余人,清代前期12000余人。这持续不断的增长数字,“形象地勾勒出贞节观念日益强化的趋势”(参见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3页),表明了贞节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对女性德行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而女性本身,也在这种强大无比的性别角色期待之下,由不自觉到自觉,由不自愿到自愿地进入到这种角色模式之中而不能自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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