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经意间从一个硬盘得到的资料,真的很难得。可能是公安内部网的资料,通过资料,我们对警察也许有另一种理解。
公安机关十大心酸排行榜
一、非工作日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目前,劳动者加班加点在我国是司空见惯的,而且,总结时统计“加班加点时间折合工作日”是流行的做法,是得到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广大用人单位赞许和鼓励的。但是,要报酬和加班补助是觉悟不高的表现,劳动者一般也是羞于开口的。长期的加班加点导致民警得到不应有休息和放松,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每况愈下,公安机关民警中英年早逝的现象时有发生,有许多情况事实上就是所谓的“过劳死”。
二、随意延长一周工作时间
不止一次听说,不止一个地方的公安局将周六也列为工作或学习时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这也决不是随意将五天工作制改为六天工作制的借口。休息日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可以采用值班制和备勤制,这是使用多年行之有效的办法。某地公安局规定全局民警在周六必须全天上班,美其名曰是学习时间,事实上行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之实。
三、随意扣除工资一部分作为他用
某地公安机关将民警的工资扣除三百五百,将其列为绩效工资,名目很多,例如将追逃目标是否达到、目标管理工作是否达到,如果达不到,则扣除,达到,就补发。这种将民警的正常财政工资随意扣发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是公务员的权利;“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早在三四年前,国家就支持将公务员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其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各单位乱发乱扣公务员工作。从目前的工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财政并没有单列“绩效工资” ,由此看来,公安机关以将民警正常财政工资一部分擅作为“绩效工资”的方式扣发民警的工资乃是对民警合法权利的直接侵害。
四、警事技能培训不够,方法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对于人民警察的培训,我国的做法主要以政治思想、法制的培训为主,而作为公安民警必须掌握的体能、擒拿格斗、射击等警事技能培训极为滞后,一方面,大批新参警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生得不到必要的警事技能培训,成为人民警察中的“书生阶层”,另一方面,在职民警得不到应有在职培训,原有的警事技能逐年下降。“大练兵”变成了单纯的政治学习和法律学习,民警的身体素质、对敌制敌本领日趋下降,“跑不赢,打不过”成为公安机关的一大心病。2004年8月,湖北某市公安局在大练兵中,某民警在训练过程中心脏病突发不幸去世。有报道认为,缺乏科学的实战技能训练是造成民警伤亡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提高民警的实战技能是减少民警伤亡的重要一环,而要提高民警实战技能,离不开长期不懈的科学训练。但由于受时间、经费、场地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民警的实战技能训练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与现实斗争的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由于指导思想偏差,大多数公安机关认为体能、擒拿格斗、射击等警事技能培训仅限于刑警、特警等专业警种,对于综合部门和技术类型的民警的警事技能培训流于形式,方法落后,以至于队列训练成了主导。
五、执行任务时不配发枪支
2002年2月11日(大年三十)晚,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三中队指导员刘滨在巡逻时接“市110”紧急指令:沙市区一男子持刀抢劫并捅伤两名路人,在抓捕持刀歹徒的战斗中,他率先冲向歹徒与之英勇搏斗,不幸壮烈牺牲。据悉,刘滨烈士在执勤过程中没有携带枪支,是他不愿意佩枪吗?不是,而是没有配发!《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武器。如果刘滨同志手中有枪,在警告无效后可以开枪制止犯罪,这种发生在除夕的惨剧完全可以避免。
“因噎废食”的典故无人不知,可在公安机关中就是有人故作不知。尽管近年来,发生了一些民警持配枪行凶或是因枪支走火、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但不可否认为,这些年来民警伤亡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民警在执勤时没有得到必要的武力保障。公安机关不给相关警种配发枪支的主要原因不外乎就是为了避免出事,但这似乎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宁可民警伤亡,不要枪支出事”成为公安机关一些领导的信条。试想一下,一个不使用武器的国家强力机关,如何对付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如何保障自身安全和社会安定呢?何况,打击犯罪不是*民警的生命和鲜血的换来的。
六、缺乏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自我防护意识
公安部二级英模、大连市公安局城子坦派出所副所长姜春胜、姜伟被誉为“活的英烈”。 2002年9月11号凌晨,他们在执行追捕犯罪分子过程中,突遭歹徒枪击,在姜伟身中两弹倒下后,姜春胜徒手追捕,经过半小时殊死搏斗,终将歹徒擒获。姜伟同志在医生的奋力抢救下脱险。作为英模,他们活着是万幸的,因为很多民警是在突遭持枪歹徒袭击时而壮烈牺牲的。据报道,因为经费不足,城子坦派出所还未装备防弹衣。防弹衣,驻伊拉克13万美军官兵人手一件。但是,我们很多一线部门,不说人手一件,却连一件也没有。执行危险任务时,一件防弹衣,同志们你让我我让你,这件精神令人感动,却更令人心酸!
七、警力严重不足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现有警察160万名,按人口平均是每万人有12名警察,警力配置仅仅是西方国家的三分之一。有报道认为,中国警力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法制与生活》杂志的报道称,警方提供的数字表明,我国的警察数量已比1986年时的65万人增加了近100万,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犯罪率增高,社会控制难度加大,警力不足的矛盾却日益加剧,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江浙一带以及人口大省如河南、四川等省,警力不足已经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事实上,警力不足除了指人力不足之外,还反映了一线警力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配置比例不当,一方面,机关工作效率较低,人浮于事,另一方面,派出所、交警、刑侦等一线部门警力奇缺。同时,更反映了我国警务工作信息化、自动化程度低,对社会面的管理和控制很大程度上停留在人力工作上。
八、非警务活动
2004年12月10日《人民日报》报道,“警方的非警务活动过多,成为当前各地公安部门普遍存在而又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现实问题。为警方减负、减少非警务活动实属当务之急。” 黑龙江的某派出所民警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透露说:“我们既要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下达的名目繁多的各种任务,还要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仔细想想,派出所的工作可能有一半不属于公安业务。”
之所以长期出现警方非警务活动过多的现象,这主要与一些地方领导的认识偏差有关。有些基层领导总喜欢动辄以所谓“中心工作”的名义对公安机关发号施令,让公安机关过多地参加一些与自身职能无关的非警务活动,如催讨税款、计划生育罚款等,耗费大量的警力。事实证明,公安机关过多地参与非警务活动,不但使自身不堪重负,影响了正常警务活动的开展,同时,由于非警务活动中常常出现滥用警力、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何况,在执行非警务任务时,公安机关往往成为政府的替罪羊,成为众矢之的。
要以从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来认真看待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过多的现象。对于类似“有困难找警察”之类的宣传口号,我们也不能过于宽泛、庸俗地理解,毕竟,公安机关不是万能的。假若我们的公安机关能够做好治安、交通管理、刑事侦查和犯罪控制等正常警务工作,群众一定会给予公安机关好的评价,而不会苛求公安机关去参与更多的非警务活动。
九、合法行使权力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不得不提的是,目前就是普通的寻衅滋事罪最多可以判5年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打一个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和打一个普通的公民,就量刑而言相差不多,而且,在某些条件下似乎打警察更划算。
目前,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比较差,抗法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传统的原因,在人们的印象中,警察,是群众的管理者、约束者,是“管人的”,他们是强势群体,所以,人们看到的警察的所有的正面都是理所应当,稍有负面现象便被无限扩大,而且,媒体往往又偏重于警察的负面报道。这样,警察长期以来的超负荷工作,超常付出,巨大牺牲……却被大多数人所忽视。我们经常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来教育我们的队伍,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对被执法对象和群众的漫骂攻击,民警只能忍气吞声。
十、政府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原本是应该吃“皇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同志在“二十公”会议上强调,切实落实公安机关“吃皇粮”。可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级财政部门经费投入不足,致使很多公安机关不得不自己“找米下锅”,既吃“皇粮”又吃“杂粮”。如此一来,公安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便成了“杂粮”的主要来源。即使很多地方的执法部门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但是公安机关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多少,仍然与财政下拨经费的多少密切挂钩:上缴得多拨款也多,上缴得少拨款也少。为了吃到更多的“皇粮”,公安部门就不得不“筹集”并交纳更多的“杂粮”,这样的“收支两条线”,其实质仍然是公安机关自己“找米下锅”。公安机关自己“找米下锅”,或者说公安机关吃“杂粮”的最大弊端一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一些公安人员不惜乱收费、乱罚款,故意枉抓无辜、制造冤假错案,为的是圆满或超额完成“收费指标”、“罚款指标”,继而得到财政部门更多的拨款。二是“办案为钱,为钱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4年2月间,湖北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安分局民警缪定海、焦文清违反非警务人员不能执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办案程序,为钱办案,允许赵勇奇、李根生等非警务人员单独或协助办理**嫖*案件,致使一青年男子跳车身亡。正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恶化。要减少以至杜绝公安机关因“经济利益驱动”导致的不良执法行为,就要切实保证公安机关不再为“创收”而执法;而要保证公安机关不为“创收”而执法,一是要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确保各项经费安排到位,让公安机关真正吃上“皇粮”,二是要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断财政拨款与公安机关的收费、罚款之间的联系,公安机关上缴“杂粮”的多少不再与下拨“皇粮”的多少相挂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