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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冲动!妻子身体不适疑丈夫染性病 将其命根“一剪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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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13: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怀疑丈夫在外行为不检,染上性病造成自己不适,妻子深夜竟然挥剪对丈夫命根施展“一剪没”,今年1月被判三年徒刑。记者昨天从连州人民法院获悉,唐某日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赖某离婚,并要求女方赔偿损失,连州市法院已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女方赖某赔偿男方唐某经济损失。

  身体不适疑丈夫染性病

  据悉,唐某与赖某经人介绍于1977年1月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因在日常生活相处中各自对问题的看法不一致,导致双方时有纷争,缺乏沟通和信任。2007年,赖某因怀疑丈夫唐某在外行为不检,染上性病,造成自己身体不适经常到医院看病,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春节之后,双方一直分床睡。

  同年9月18日晚,双方因是否铺床垫等家庭琐事又发生口角,当天深夜,赖某趁丈夫唐某熟睡之机,用剪刀剪伤唐某的命根,唐某因疼痛惊醒后奋力夺下赖某的剪刀,随即自行到医院救治,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赖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法医鉴定,唐某勃起功能障碍,属重伤,八级伤残。赖某于2008年1月被连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徒刑。

  丈夫伤心上诉离婚获赔偿

  唐某随后向法院递交一纸离婚诉状,同时要求女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在离婚和财产分割上没有异议,但女方认为自己已负刑事责任,不同意赔偿男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与赖某夫妻间因缺乏感情沟通,矛盾日益加深,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和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准许。男方的伤残完全是女方的过错造成的,依照《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其经济损失应由女方全额赔偿。

  今年3月7日,连州法院作出判决:一、准予唐某与赖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三、赖某赔偿唐某经济损失101792.50元(参照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以上款项,赖某以财产折抵部分赔偿金外,还应支付男方赔偿款39161.60元。赖某不仅剪伤了丈夫的命根,也剪断了两人30年的婚姻。
发表于 2011-5-25 15: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女人真强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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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06: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说呢。。。
该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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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0: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只是怀疑,她丈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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