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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6月2日电 5月27日,巢湖市中院在白湖法庭对死缓犯蔡继东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蔡继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由于被告人蔡继东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再次犯罪,故意伤害他人,巢湖市中院待该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死缓犯蔡继东今年41岁,1980年6月因盗窃而被劳动教养。但他不思悔改,前脚出狱,后又“进宫”一年。在此后2年内,他又因两次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零六个月。1996年2月,蔡继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199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25日,无可救药的蔡继东竟然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7月12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此推算,自1980年6月以来,蔡继东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时间长达28年。
2006年12月11日晚9时许,庐江监狱第二监区十分监区在发放棉衣时,蔡继东讲风凉话,罪犯组长周某及时向管教干部汇报,管教干部当即批评了蔡继东。蔡继东在监舍为此肆意辱骂周某,责备他不该向管教干部汇报,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当晚10时许,蔡继东为泄愤报复,窜至周某床前,对其右眼部猛击一拳,造成周某轻伤,视力明显减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继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为监区发放棉衣一事,未能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相反竟蓄意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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