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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乘客起诉司乘人员中途放走劫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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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6 00: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在公交车上被抢,司乘人员不但不制止,还在不到站的情况下开门放走歹徒,市民郭先生决定以侵权为名状告深圳某公交公司。他说,他的目的不在于挽回自己被抢的5000元钱,而在于警醒公交行业的司乘人员,要有对乘客负责的意识,要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对不法分子不能放任纵容。


当事的公交公司则称,他们的司乘人员是被歹徒强行按了车门开关,才导致歹徒逃窜,他们在车上也没听到被抢的郭先生呼救,最后是郭先生自己下车去追歹徒,司乘人员认为再报警也没用,就把车开走了。


闹市区公交车上乘客被抢


回忆起5月12日下午在公交车上被抢的一幕,市民郭先生至今都很气愤。


他说,5月12日下午2点30分左右,他在福田区委上了202路公交大巴,准备到上海宾馆下车,当时他坐在靠窗的座位,挨着他坐的是一名30多岁的男子。当202路公交车行驶到彩田滨河立交桥上时,郭先生感觉自己裤子右口袋有异样,口袋里放着他刚从银行取出的5000元,他一扭头,发现自己的右口袋已经被割开,钱已经露了出来。坐在郭先生邻座的那名30多岁的男子先是一惊,然后恶狠狠地说:“你钱不少啊,借哥们一用。”说完就去抢郭先生的钱,同时,有5个男子也围拢了过来,有人按着郭先生脖子,有人帮着抢钱。郭先生努力保护着自己口袋里的5000元钱,无奈寡不敌众,钱还是被抢走了。


就在钱被抢走的时候,公交车前门也被打开,6名歹徒立刻从前门下车逃窜,郭先生就跟在后面追,可根本追不上,再一回头,公交车已经开走,他报了警。


郭先生还说,公交车前门开的时候还没到公交站,而且他与歹徒搏斗的时候没有司乘人员站出来帮忙,还开车门让歹徒逃跑,不等郭先生返回就把车开走了。


告公交是为警醒更多人


事发后,郭先生越想越生气,自己花钱买车票,在车上遇到歹徒,司乘人员不但不伸援手,还给歹徒开方便之门,这不是置乘客的安全于不顾嘛!于是,他决定以“侵权”为名状告202路公交大巴所在的深圳某公交公司,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他损失的同时,向他赔礼道歉。


他说状告公交公司不是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而是警醒更多的司乘人员,如果每个司乘人员都对乘客这么不负责、对歹徒这么放任,受害的只能是更多的乘客,市民在公交车上的人身、财产安全将得不到保证。


深圳卓建律师事务所的刘子平律师也认为:《合同法》第288条、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6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26条、28条等都明确规定,承运人或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运输过程中保护旅客或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就是上述法律、法规都赋予了承运人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有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承运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或客运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说其他乘客没有法定义务帮助受害者,但公交车司乘工作人员却有明确的法定义务帮助乘客免受伤害。在事发后也应协助受害人报警,配合公安部门积极侦破案件。


公交公司称歹徒强行开车门


昨日下午,202路公交大巴所在的深圳某公交公司客服中心的一名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她说,经过他们调查,和郭先生所说有些出入,他们的司乘人员不是故意放走歹徒。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5月12日事发时,他们的司乘人员只看到有几个人和郭先生在抢什么,郭先生也没有喊“抢劫”,就以为是熟人在玩闹,售票人员还问了几句你们在干什么,后来6个人就向前门走去,一人强行按了开车门按钮,车前门就打开了,当司机意识到遇到歹徒时,立刻想把门关上,可门已经被歹徒卡住,关不上,6个歹徒就下车了,郭先生就在后面追。司机停下车后,看郭先生追歹徒,觉得郭先生不会返回了,抢回的东西可能追不回了,就没有报警,把车开走了。


这名负责人说,对于郭先生状告公交公司一事,他们正与郭先生进行协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发表于 2008-5-16 1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该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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