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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高中的学生,坐着轮椅把自己的母校推上了被告席,一审被判获得20万元赔偿并没有让他满意,随后坚决地提出上诉。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王刚(化名)上诉母校上海市某中学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开庭审理。
运动会摔伤致残
事情要追溯到2002年10月18日,这一天上海市某中学王刚借用了上师大西部田径场地开展运动会。不到16岁的高一学生王刚,作为班级体育委员,报名参加了跳高和1500米跑两个项目。
根据王刚的回忆,当天上午,他首先参加了跳高比赛。比赛时,他采用跨越式姿势跳越横杆,不巧的是,就在越过横杆后,他直直地摔在沙坑中,而且是背部着地。他当即感到两眼发花、胸口发闷。
王刚找到校医,校医询问情况后没有开出病假单。王刚去找班主任要求放弃下午的1500米跑时,班主任的答复是:“你要能够找到人代替你,你就可以不跑。”王刚找不到人代替,就坚持参加了下午的1500米跑。
“在运动会结束后,我一直感觉双腿乏力。”王刚回忆说。没多久,他便开始感到右脚趾冷热感觉减退,继而双脚肌力减退。后来的检查结果把王刚和他的家人吓倒了:脊髓颈3至颈6有大面积出血,伴水肿,压迫中枢神经。在医院保守治疗13个月后仍造成高位截瘫,双手感觉减退,并诊断为急性上升性脊髓炎、不完全性脊髓损伤。
一审判决:一次性补偿20万
王刚和家人把自己的病因归结到2002年10月18日跳高中背部着地的那一摔。认为那次摔跌是造成这种恶果的原因。根据王刚父亲的解释,由于一直忙于儿子的病情,并且不想和学校闹翻,一直到2007年3月份,和学校协商无果后,他们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和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396万余元。
今年3月份,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王刚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市某中学一次性补偿原告王刚20万元。王刚提出上诉,要求学校赔偿各种费用308万余元。
二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
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就本案进行了二审。法庭上,王刚认为自己的摔伤是造成残疾的主要原因,而学校在运动会前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以及在雨后没有对场地进行必要的改进(在雨后变硬的沙坑上铺上海绵垫)和比赛时防护措施不到位是造成他摔跌成伤的原因。
在他受伤后,校医没有开病假单,班主任老师没有允许其不参加下午的1500米跑,加重了他的病情。学校应该承担本案的全部过错以及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诉讼费的问题,王刚要求的赔偿费用由一审时的396万余元变成二审时的308万余元。
而学校则认为,王刚自身的病灶是造成其残疾的主要原因。学校的田径场地已经经过中国田径协会的验收,不存在问题。跳高时候也不需要铺设海绵垫。学校的校医并非专业人员,没有能力进行复杂疾病的诊断,学校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
本案在庭审结束后将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作者: □实习生王旭 记者周柏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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