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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日军要塞“特别移送”情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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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 15: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间:2006-11-21 16:52:10来源:作者:金成民 杨彦君
[作者简介]金成民,男,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731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杨彦君,男,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731研究所研究实习员。
  
  据吉林省档案馆藏《关东宪兵队“特别移送”人员档案选编一》中记载,共42名被“特别移送”者来自东宁、孙吴、瑷珲、阿尔山、等地区,而这些地区正是日军国境要塞军事禁区,其中除1名前苏联人员外,其余41名皆为中国人。通过对该资料加以选择性的分析,从特别移送的人员的被捕地点,从事的工作,可以发现被冠以“苏谍”实施“特别移送”80%以上是来自关东军国境要塞区,这不是偶然因素,当是有一定原因。731研究领域中的“特别移送”问题同侵华日军要塞问题有着重大关联,以此形成一个契合点,本文拟就日军要塞“特别移送”相关问题作一些理论探讨。
一、关于侵华日军要塞与 “特别移送”
  (一)侵华日军要塞
  侵华日军要塞是日本关东军为实现其永久侵占中国东北,使之继续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和扩大侵略的后方基地,达到永久霸占直至据为己有,并力求防御和进攻苏联之目的。历时10余年,在极为隐蔽的情况下沿中苏、中蒙边境依山修筑了东起吉林珲春、西至海拉尔和阿尔山共17处军事要塞,约有8万个永备工事,数以千计的永久性地下仓库、电站、通信枢纽部、给水站等附属军事设施,以及军用机场、军用铁路公路专线和军事阵地。并在这庞大的军事区域内,日本驻扎了大量的国境守备队。侵华日军要塞是日本扩大侵略的历史见证,也是野蛮奴役,残酷掠夺,疯狂虐杀,企图实现其殖民野心的罪证。
  (二)“特别移送”
  “特别移送”档案原文为日文,写作“特移?”,中文亦译为“特别输送”、“特殊输送”,是侵华日军关东宪兵队与731部队内部使用的专有名词,即侵华日军各宪兵队、宪兵分队、宪兵分遣队,对被捕的抗日人员和反法西斯志士不经法庭审判,而直接进行秘密审讯,然后将审讯报告逐级上报给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经司令官批准后,秘密将其移送到731部队用作人体实验材料,直至用各种人体实验的方式将其残害致死。日军将被“特别移送”的人员称为“马路大”,现已发现的档案记载的受害者有中国人、苏联人、蒙古人和朝鲜人等反日志士。该档案是记录关东宪兵队和731部队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罪恶活动的原始文件,是历史的真实记录。迄今尚无资料证明被“特别移送”到731部队的人员能够生还。日本军国主义者却将人体实验冠以医学研究的名目,企图掩盖其违背人类文明、灭绝人性的罪恶行径。
  据相关档案文献记载分析,被“特别移送”的中国人有大部分是来自关东军国境要塞区,包括绥芬河、东宁、鸡东、密山、虎林、富锦、珲春等地,被“特别输送”者大都是抗联人员和其他反日志士,他们在日军的“大讨伐”以后,转入地下秘密搜集日军国境要塞的情报,为地下抗日组织及转移到苏联的部队进行特工活动,即日伪档案中记载的所谓“苏谍”。日军为了严守国境要塞兵力、武器配备等军事机密,严密布控,搜捕这些地下抗日人员。而一旦这些人员遭到日军反情报力量的抓获,依照适合“特别移送”的标准极大可能被送往731部队或其支队用作人体实验材料。
  所谓“特别移送”标准,依据1943年3月12日日本宪兵队以关宪高第120号文件发布内容:
  1、依其罪行程度,预料到必须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有被收买和利用价值者;
  2、一贯进行间谍或破坏活动分子,至今仍怀有亲苏反日思想,并没有收买和利用者;
  3、虽然预料到该犯提交到法庭审判后将被释放,但属于鸦片吸毒的无家可归的游民,而且顽固地怀着反日情绪,并无悔悟表现,甚至有重新犯罪的严重危险者;
  4、当过抗日游击队员或从事具有同等危险作用活动,无接受感化希望者;
  5、因参加秘密活动,而其生存极不利于军队与国家者;
  6、与“特别移送”的犯人同一思想,罪行虽轻,但不宜将其释放者。
  日本宪兵队把被捕人员划分为“间谍”和“思想犯”,并根据“犯人”类别、罪状规定了移送人员的标准。1943年被“特别移送”人员数量达到高潮,而此时731部队实施人体实验正处于疯狂期,促使被“特别移送”人员的数量大量增加。
  同时关东军对国境要塞军事禁区是采取严密的封锁和监控措施的。下表为要塞区抓捕组织构成:
  分项
地区
   宪  兵
      满洲国警宪
合计
将校
准士官
下士官
士兵
翻译

满警
铁警
满宪










翻译
铁警
翻译


本部
海拉尔地区
本部
1
2
1
4
2
1

3
7

第1班
6名
1
5
1
7
13
2

15
22

第2班
9名
1
7
2
1
11
18
4

22
33
三河地区
第3班
5名

4
1
5
25


25
30
满洲里
满洲里地区
本部
1
1
1
1
4
2
2

4
8
  
第1班
3名

4

4
8
1
4

13
17
  
第2班
6名

2
2
1
5
7
6

13
18
  
第3班
3名

2
2
4
5
1
4

10
14
  
第4班
4名

2

2
3
8
1

12
14
  
第5班
4名

2
2
4
6
1
1

8
12
  
阿尔坦
第6班
2名

1
1
2
1


1
3
  
扎赉诺尔
第1班
1名
1
3
1
5
2
1

3
8
  
第2班
1名

3
1
4
3
1

4
8
  
第3班
1名

2
1
1
4
3


3
7
合计
2
4
40
16
3
65
98
2
34
2

136
201
备考
1.本部(特高课)的抓捕班从海拉尔分队派出,1名准士官(缺员时以曹长代之),10名下士官和名兵长。2.满宪及保安局是需要出动。
  从上表统计可知,日军在抓捕、镇压“战时有害分子”的行动上布置全面,投入兵力多,组织系统严密,上至部署将校级别军官,下至部署士官、士兵以及伪满警察、翻译都参与了抓捕反日人员的队伍,这些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特别移送”的罪恶活动。而满警、铁警是抓捕反日人员的主要力量,在组织上是极其严密的,以班、地区为单位进行罪恶活动。
  
二、要塞地区部分“特别移送”受害者情况分析
  据档案记载,被日军以“苏谍”的名义送到731部队的人数众多,成份复杂。“特别移送”形成过程程序大体是首先由宪兵分队、分遣队秘密审判被捕人员,形成审讯报告并向上呈报;然后宪兵分队长签批意见,向关东宪兵队司令部转呈审讯报告;最后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审批报告后下达“特别移送”指令。这些以“苏谍”名义被捕的抗日人员的被捕地点多在中苏边界或距其较近一带,这其中有东宁、虎林、抚远、黑河一带地近中苏边境地区。
 楼主| 发表于 2018-3-2 15: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是夏雯静 于 2018-3-2 16:00 编辑

说明:1.备注一栏中如“119-2-708-1第4号”,为中国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藏档案,数字为卷宗号。
      2.备注一栏中如“延宪高第673号”,为宪兵队或宪兵分队向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申请“特别移送”的申请文号。      
  由此表可知,涉及“特别移送”的档案记录逮捕并移送的时间以1939年到1944年前后为主,正是这段期间日军在广大的中苏边境、中蒙边境为防止苏联进攻,继续加强在东北亚地区的优势战略地位,从而保持对苏联的战备态势而修建17处军事筑垒要塞,并派遣国境守备队驻守的重要时期。在中国东北的沦陷区,日军修筑如此规模的军事要塞,这是日本关东军的绝对机密,而大量役使劳工,包括使用战俘,这些较为重大的修筑军事工事的行为,不得不引起中国和苏联的注意和重视。笔者认为中国和苏联为此使用大量“苏谍”刺探相关情报,以求获得日军的侵略意图和进攻趋向。且于此前后日军指挥部门也处在“南进”和“北进”的矛盾和犹豫之中,中国、苏联也必然密切关注这一形势的走向。“特别移送”中的“苏谍”所从事的特工活动当是针对日军要塞相关情报。“苏谍”中当有大部分人因刺探日军要塞情报而被逮捕,从以后的苏军入中作战情况看,苏军是知道筑垒要塞的存在的,并为此作战争部署,而前此的间谍活动当是获取机密军事情报的重要方式。
三、要塞区“特别移送”罪证
  中国东北的中苏、中蒙边境地区,自日军占领该地区后,就有许多中共地下工作者和苏蒙谍报员在这里活动,其中有不少人在日军的围捕中壮烈牺牲,不幸落入敌手的反满抗日志士和谍报人员便被关东宪兵队按“特别移送”指令送到731部队。下面将一些在要塞地区参与了“特别移送”的原日军战犯的审讯证言辑录如下。
  
参与“特别移送”的部分日军战犯一览表
序列
姓  名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担当职务
参与特别移送人数
备注
1
森三吾
1942年8月、11月,1943年11月,1944年3月
东宁宪兵队、满洲里宪兵队
少尉战务课长
 14
 
2
成井升
1937年12月??1940年3月
富锦宪兵队、
庶务主任
 5
 
3
高见忠夫
1939年
海拉尔宪兵分队
警务系上等兵
 1
 
4
?岛松夫
1939年7月、1940年6月、1941年3月
孙吴宪兵分队、北安宪兵队
庶务会计主任军曹
 3
 
5
今关喜太郎
1939年10月-1940年1月,1940年12月-1941年6月
佳木斯宪兵队、东安宪兵队、孙吴宪兵分队
 20
 
6
长沼节二
1939年12月 -1941年3月
东安宪兵队
内勤和防谍系军曹
 13
 
7
原口一八
1940年10月-1943年3月
兴安北省地方保安局(分室)
 代行局长
 40
中国人、蒙古人
8
荻原英夫
1942年1月、3月,1942年8月,1943年5月
老黑山宪兵分遣队
 4
 
9
东一兵
1942年5月
大肚子川宪兵分队
 1
 
10
崛口正雄
1942年9月-1943年7月
鸡宁宪兵队
宪兵队长
 20
鸡宁宪兵队辖鸡宁、绥阳、勃力、八面通、林口五个分队
11
平木武
1942年10月-1943年11月
东宁宪兵队
队长
 1
辖东宁、虎林、宝清宪兵分队
12
阴地茂一
1943年6月、12月,1944年6月、12月
富锦宪兵分队
伍长庶务助手
 12
 
13
田上末藏
1943年12月,1944年5月26日
富锦宪兵分队
内务班长、准尉
 21
 
14
小野武次
1943年12月,1944年3月-6月
富锦宪兵分队
防谍员
 16
 
15
日野需
1943年12月,1945年
原东北地方保安局、孙吴县特务股
 4
 
16
筱原隆雄
1944年4月-9月
大肚子川宪兵分队
 7
 
17
志村行雄
1944年7月-1945年4月
海拉尔分队、满洲里分队、三河分队
 10
 
18
平林茂树
1944年11月,1945年1月
富锦宪兵分队
 2
 
19
长岛玉次郎
1944年11月-1945年6月
东安、虎林、宝清、鸡宁、平阳宪兵分队
 15
 
20
关山顺作
1945年5月
瑷珲
瑷珲国境警察队特务股警佐
 7
 
注:该表依据1954年在沈阳对日本战犯审讯的记录整理
  依据此表分析,这些日军战犯主要活动地点是要塞区各个宪兵队、保安局,其身份有宪兵队长、课长、军曹、警佐、防谍员等;涉及到了东宁要塞、虎头要塞、孙吴要塞、海拉尔要塞、绥芬河要塞、珲春要塞等;主要活动时间是从1939年到1945年。此表统计被“特别移送”总人数为216人,而以1943年“特别移送”的规模最大,在中国东北部广大要塞区域内同731部队相互勾结共同进行了泯灭人性的罪恶活动。
  另外,在关东宪兵队本部的公文中,有1939年把“犯人”押送给731部队的关东宪兵司令城仓少将所签发的第224号命令,以及平野宪兵队的第一号作战命令等文件。命令内容如下:
   (一)依据关东宪兵队作战命令第二二二号所派第二批“特别移送”人员约九十名,于八月九日抵山海关站。到达山海关站后即派客车厢一辆输送,客车于八月十日十一时十五分由山海关站出发(客车厢挂在山海关至沈阳线列车上),十三日零时十三分抵达孙吴站。
  (二)由山海关至孙吴站间沿途护卫前项人员之责,由锦州宪兵队长担任。被输送人员中除留下六十名应送达目的地外,其余人在到达哈尔滨站时即交付石井部队长。为此,须事先将应交付石井部队长的人员区分出来,以免在交付时发生延误。前项被输送人员,应由承德宪兵队派出军官一名,平野部队派出下士官二十五名,关东宪兵队教导队派出卫生下士官一名负责护送。另由锦州宪兵队派翻译一名随往。
  (三)承德宪兵队长派承德宪兵分队柴尾大尉,平野部队长派下士官兵二十五名(内有曹长一名),关东宪兵队教导队长派卫生下士官一名。所派人员均须于八月九日内到达山海关,听候锦州宪兵队长指挥。
  (四)哈尔滨宪兵队长须与石井部队长取得密切联系,保证在哈尔滨站及以后途中竭力防范外国侦探,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方法。
  (五)平野部队及关东宪兵队教导队所派人员之路费,概由关东宪兵队司令部支给。
  (六)其他事项即依据关东宪兵队作战命令第二二二号办理。
  平野宪兵队在接到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的224号命令之后,立即发出由部队长平野大尉签发的第1号作战命令,详细部署了这次任务,包括平野部队拟派出一部分人员实行第2批“特别移送”。
  从上述作战命看,“特别移送”过程中竭力“防范外国侦探,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方法”,即防止所谓“苏谍”。“特别移送”在资金上、财力上受到关东宪兵队的支持,其组织系统明确、准备充分、分工清晰、行动迅速、戒备森严,可推之“特别移送”行为受到日本军队、关东宪兵队、731部队的高度重视、高度保密,并在活动中彼此勾结,共同犯罪。
       四、关于要塞区“特别移送”的几点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日军要塞地区抓捕组织构成、“特别移送”的标准、日军战犯的供词、受害者资料相互结合与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日军要塞区域的军事化管理和严密监控同731部队的绝对机密有着共同的本质,即以继续侵略占有中国东北广大地区为根本目的,同时“特别移送”行为是日本军队、关东宪兵队、731部队的高度重视并在保密状态下相互勾结、共同犯罪,是有组织、系统的集团犯罪。
  (二)要塞区“特别移送”是731部队“特别移送”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塞区给731部队罪恶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间接地参与细菌武器的研发、制造,要塞区是人体实验罪恶活动的后方基地之一。
  (三)要塞区被“特别移送”人员的身份界定,根据被捕之前所从事的职业划分有抗联战士、中共地下党员、战俘、地下情报员、农民、小商人和普通群众;按国籍划分有中国人、朝鲜人、苏联人和蒙古人。普通民众都可以被“特别移送”,带有着无差别的抓捕特征,殖民特征明显,且抓捕机构组织严密,戒备森严,手段残酷。
  (四)日本宪兵队规定了移送人员的标准,适合被“特别移送”涉及范围较广,笔者认为到1943年,被“特别移送”人员是以731部队及其支队的需要数量而配置的,而不再考虑被抓捕人员的身份和“罪行程度”。已经不能严格依据被“特别移送”人员的身份和职业的界定,即反对日本侵略者即可被“特别移送”。抓捕无辜百姓用作人体实验材料更反映出731部队反人类、反文明的本质。
  (五)侵华日军设立特务机构大量抓捕反日人员,并通过“特别移送”的手段配合731部队的人体实验,同时受到关东宪兵队的支持和配合,并企图保守修筑要塞的军事机密,反映出侵华日军相互勾结和扩大侵略的狂妄野心,为其达到永久侵占中国东北的目的而不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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