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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雷静)2015年12月13日上午,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出租屋内,一名1岁7个月的女婴被继母虐待致死。事发当时女婴的父亲不在家,回来后发现女儿已无生命迹象。邻居称,女婴生前常受虐待,脸上青一块紫一块。
两天后的早上,香港仔避风塘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婴儿尸体。警方将尸体捞起后,发现婴儿是刚出生不久便被绑着铁块溺死,身上还连有脐带及胎盘。婴儿的父母行踪不明。
同月19日凌晨5点,3岁男孩普谨瑜带着全身的青紫和伤痕离开人世,经证实是被自己的亲生母亲及其男友虐待致死。短短一周,3起虐童事故接连发生。这些懵懂的孩子甚至来不及多看一眼这个世界,便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中匆匆“枯萎”。
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承载着期冀应运而生,成为少数仅经二审就“极速通过”的完整法律。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自此以后,未成年人的权益有了更强大的法律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惩处上亮点频出
与同样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惩处上,态度更加鲜明:
1、《家庭暴力法》首次将对未成年人的“精神侵害行为”列入家庭暴力范畴,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未出现过的;
2、强制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而《反家庭暴力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后,“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机构其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此举大大强化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家暴问题的监管力度。
3、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家庭暴力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对加害人不给予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将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这个告诫书会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公安机关会通知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确保受害人不再受到侵害。
4、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当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近亲属、公安机关等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禁止被申请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也可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未成年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未出现过的。
儿童受虐风险,应最大限度地由成年社会承担
纵观整个2015年,家庭虐童事件频频发生。辱骂、针扎、拳打脚踢……甚至还有牙印出现在涉世未深的孩子身上,轻者致伤,重者致死。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呈现低龄化趋势,一些婴儿甚至还没来得及睁眼,就夭折在了“家庭暴力”的黑手中。这些孩子显然还没有申诉和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那么,谁来拯救他们逃出家庭暴力的魔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曾指出,未成年人具有认知能力孱弱的特点,所以,成人社会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儿童的自我保护上面。儿童受虐的风险要最大限度地由成年社会加以分担,要让所有成年人对此不敢掉以轻心,承担起儿童保护的义务。要提升社会对儿童虐待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警觉高度,对于涉及儿童虐待的部门和责任人给予严格的追究。
对此,《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达成了共识:
1、国家、社会各机构、学校以及家庭有义务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2、当单位、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当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4、当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父母,原本是孩子最值得信赖的保护者,然而在这些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最亲的亲人竟成了伤害孩子的刽子手和帮凶。当家不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沃土,当伤害屡屡发生在公众视线之外的角落,未成年人的权益由谁来保护?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给出了解答:“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与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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