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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是“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利用前清废帝溥仪在东北建立的一个傀儡政权,通过这一傀儡政权,日本在中国东北实行了14年之久的殖民统治。
翻开东北14年沦陷史,我们会发现,日伪统治者制定了种种法律,建立了大量的暴力机构,赋予宪兵警察以无限的特权。单是《时局特别刑法》就规定了各种罪名,诸如反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危害国交罪、军机保护法罪、治安维持法罪以及思想犯、国事犯、嫌疑犯、经济犯等等,共50多种。
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经济掠夺
伪满洲国的立法权完全操纵在日本殖民当局手中,按照不同版本的伪满《六法全书》,这个伪政权的基本法包括《组织法》、《人权保障法》、《帝位继承法》、《国兵法》、《防卫法》、《国家总动员法》等。在伪满基本法中,《组织法》和《人权保障法》是核心。1932年3月9日,溥仪登基那天,这两部法律同时颁布生效。
接着伪满洲国先后出台《惩治盗匪法》、《惩治叛徒法》、《治安警察法》、《暂行取缔枪炮规则》、《出版法》、《暂行保甲法》、《户口调查规程》,主要是防止“反满抗日”,尤其《暂行保甲法》就是照搬东北曾实施过的“十家连坐法”,以一家犯法十家连坐的高压政策,抑制东北人民的抗日思想意识和行动,而巩固其统治。
伪满的经济是依附于日本的,完全是殖民地经济。
在东北沦陷的14年间,伪满实行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配给制,名义上说照顾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实际上是以日本人为中心的配给制。按照这个标准,中国的老百姓只要吃大米就构成经济犯罪,即使呕吐物中被发现是吃了大米,也要算“经济犯”而被加以治罪。
打着配给制的旗号,日本殖民者疯狂掠夺东北黑土地上出产的大豆、高粱,还公布《主要粮谷统制法》、《米谷法》、《面粉法》、《农产物交易场法》、《粮谷管理法》、《特产物专管法》、《棉花统制法》、《农产物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低价垄断收购几乎所有农作物产品和东北特产。据伪满官方资料,在1944年一年内,运往日本的粮食就有300万吨。在伪满的最后6年间,粮食输往日本共计1110多万吨。
除了粮食,日本殖民者对东北的矿藏、钢铁也大肆掠夺。他们公布《矿业法》、《矿业开发株式会社法》、《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管理法》、《贸易统制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钢铁类统制法》、《物价及物资统制法》、《产业统制法》等,先霸占东北的民族矿业,进而掠取矿业主权。从1932年至1944年,日本从东北掠走煤22300多万吨、生铁1100多万吨、钢580多万吨。日本占领的14年中,仅从阜新矿区掠走的煤就有2600多万吨。
任意剥夺东北人民的自由
伪满洲国的《人权保障法》规定了十二项人权,其第一条规定:满洲国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得侵害,公权力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依据法律进行。事实上,伪满统治下的中国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可能得到保障。
1937年12月,伪满颁布《军机保密法》,加强军事设施、资源和生产力等保密力度。1941年公布《特别法庭设定之件》,允许随时随地以临时成立的特别法庭对思想案件进行秘密处理。为了迅速处理经济犯罪,将“三审制”改为“二审制”。同年12月《国防保安法》公布,为国境地带治安加密。太平洋战争爆发,社会舆论汹汹,伪满政府在1943年公布了《思想矫正法》和《保安矫正法》。“矫正法”的特点,不只是针对违反殖民统治法令的“犯罪”者,而是着重处理在保安和思想方面“有犯罪之虞者”,对其实施所谓预防拘禁,驱使其承担繁重的劳役。1944年公布《时局特别刑法》,以取缔不利于太平洋战争的言行。这部法律,列举的罪名达50余种,进一步扩大了伪军警的权限和捕人的范围,其中“思想犯”、“经济犯”及“国事犯”等罪名都极为宽泛,又有很大的随意性。
以上各种法律,使日本殖民者得以种种借口,把伪满洲国变成一座大监狱,剥夺东北人民的自由,蹂躏人权的保障,广大人民时刻处于白色恐怖的威胁之中。
日本战犯三宅秀也在侵华战争期间,曾任伪满洲国热河警务课课长、奉天省警务厅厅长兼奉天地方保安局局长。他把警力重心放在确保奉天、本溪和抚顺这些重工业城市的安全方面,特别强调镇压那些发配到这些地方从事劳役的中国被俘人员,防范他们通过关内逃荒人联络晋察冀抗日力量,发动厂矿工人暴动。三宅秀也曾以落实“治安肃正”为由,亲自指挥逮捕抗日救国人员及和平居民3668人,并对被俘人员进行毒打、火烧、过电、压杠子、灌凉水、烙铁烙等酷刑摧残。将其中436人送交伪司法机关进行迫害。
三宅秀也以《保安矫正法》名义,强制推行劳务法令、粮谷法令。1944年美国飞机轰炸奉天省,奉天部分地区变成战场,劳工大量缺失。三宅秀也命令奉天市所属警署全副武装,查旅店、巡车站、封路口,全城捉劳工,仅大西警署就抓了620多人。这些人都是失业者,三宅秀也命令警察在他们身上找毛病,刑讯逼供,迫使他们交待“不良记录”,然后送到集中营“矫正”,接受苛重劳役的处罚。
也是这个三宅秀也,参与策划组织对东北抗日联军第一路军总指挥杨靖宇将军的捕杀活动,亲自主持召开所属各市县特务科长、股长会议,具体部署和指挥所属在沈阳、鞍山、本溪、辽阳、营口等地的围剿活动,致使杨靖宇将军在围剿中不幸牺牲。
矫正辅导院罪恶重重
上个世纪四十年代的伪满洲国,虽然表面上在维持统治,但日伪统治也同样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1943年,日本关东军司令官参照日本为实行法西斯统治而采取的“非常措施”,在维护伪满洲国“治安”的口号下,提出“保安矫正”和“思想矫正”制度。伪满国务院总务厅总务长官、次长和伪满司法部次长按照日本关东军司令官的旨意,共同策划和制定了《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并将伪满司法部的行刑司扩建为“司法矫正总局”,部下设“矫正辅导院”和“保护监察所”。在整个伪满洲国各省、市、县(旗)设立刑务署,这些机构是为贯彻《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而镇压、监禁、役使、迫害东北人民的主要机关。所要矫正的对象是被日伪当局认为有犯罪可能的人,要他们受到“保安”和“思想”上的矫正。
日本战犯中井久二在1941年7月至1943年4月期间,担任伪满司法部参事官,参与审议《保安矫正法》,参与拟定《司法矫正总局官制》、《矫正辅导院官制》等法令。1943年4月至1945年8月,他在任伪满司法部司法矫正总局局长期间,积极领导所属推行上述罪恶法令,先后在哈尔滨、沈阳、抚顺、鹤岗等地设立了14处“矫正辅导院”,并且参与拟定和领导推行《矫正辅导院令》、《保安矫正护送规则》等,囚禁东北人民,强迫从事各种苛重劳役,并且加以各种残酷的虐待。
凡被抓进矫正辅导院进行“保安矫正”的中国人,不是被矫正死,就是被起诉判刑,很少有按期释放的。“思想矫正”分为“预防拘禁”和“保护监察”两种。所谓“预防拘禁”是指被抓进矫正辅导院内,剥夺人身自由,防止“过激思想之传播”,同时强制劳动;所谓“保护监察”,形式上不实行监禁,但对其居住、交友、通信都加以严格限制,并强制参加劳役。
从1943年到1945年,在东北各地设有“矫正辅导院”,关押着成千上万名中国人。
据《法库县文史资料》记载,1944年,日伪在法库县城西北的韩家窝堡村设立一座“思想矫正院”,这个镇压东北人民的机构的设置,预计规模是很大的,但在伪满覆灭之前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只建成一座青砖瓦房作临时办公室和两所日本人住宅,几栋平房作为临时监狱及仓库,还没有来得及配套成型。
关押在矫正院里的犯人遭受非人的虐待,看守人可以任意施刑,只要他们兽性大发,便常常有人被打得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尸体扔出去完事。凶手打人时,常常是把所有犯人集合起来,在周围或立或跪,令其目睹惨状,以此镇压“图谋不轨者”。有一次夜间,由铁岭开来一辆卡车,上边绑载二十多名犯人,下车后发现有人要逃跑,看守们乱棒齐下,多数人被当场打死,余下几个受重伤的,几经折磨,不出几天,也都死去。类似这样残酷的事件,在这家矫正院经常发生,不足为奇。犯人来时不登记,死去不除名,真是视人命如草芥。而当残存人数太少的时候,他们就按比例数向伪警务科“摊派”要人。法库城里有几次突然抓捕“闲人”,就是为完成这项任务。
犯人住的是土炕,常年不烧火,以致炕脚底下都长出了绿草。人是一个挤着一个地睡,一宿不准翻身、不准动弹,稍有活动,看守一棒打在头上,随时都有丧生之祸。睡前衣服都要脱得精光堆在一起,以防逃跑。伙食一天两顿饭。副食只有一条咸菜。
犯人的劳动方式和劳动条件更为残酷和恶劣。他们成群被驱赶到田野里,赤身裸体开荒种田,稍一直腰,就遭看守棒打鞭抽。另外还有两种刑罚更为残忍:一个是往头上浇开水,一个是夜间脱光衣服在院里整宿罚跪,直至冻死为止。有的病号常常是半死不活,带着活气被埋掉。在韩家窝堡旁边,民屯西边到褚家窝堡的道旁,就有矫正院的埋人坑,至今遗痕尚存。仅1944年一个冬天,在那里就埋了63个人。因为埋得浅,附近的野狗天天扒食尸体,农民春天下田种地,看到此种惨不忍睹情景……
我们只举法库县这座思想矫正院一个例子,就足以说明所谓思想矫正院就是杀生害命的人间地狱。
屈辱的14年
从1931年到1945年的14年间,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建立了大量的暴力机构,公布了一连串的反动法令,为日伪当局随便地抓人、杀人提供“法律根据”。东北人民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便被扣上“思想犯”、“经济犯”、“嫌疑犯”等罪名,遭到逮捕和严刑拷打,许多人为此而惨遭杀害。从1940年至1945年,被当做“经济犯”受到迫害的就有834680人,至于被以其他罪名集体屠杀和秘密屠杀的人,更是不计其数。
比如《思想矫正法》有这么一条规定,每年2月1日到4月1日,10月1日到12月1日,在这四个月内进行“大检举”。频繁的“大检举”使无数中国同胞惨遭杀害。仅在奉天市就捕杀爱国志士和居民19623名。至于死于酷刑或未经审判即遭杀害以及被判罚苦役受折磨而死的人数根本无法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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