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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酷刑研究 (2012-05-06 18: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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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1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刑前准备
     大致说来,酷刑前的准备包括几个方面:准备刑具、犯人受刑时的衣着和捆绑犯人。刑具的准备和具体的酷刑有关,这里不赘述,只谈后两方面。
   犯人受刑时的衣着,不外乎两种:赤膊和全裸。理由不用多说了,无非是为了用刑的方便。至于用哪种方式,和要用什么刑有关。一般来说,如果要对下阴用刑,就必须用全裸的方式。但是在其它情况下用全裸的也很多,主要是因为人的羞耻心,全裸能够起到羞辱犯人的、增加心理压力的作用。
   受刑前的准备中最重要的就是捆绑。捆绑有两种作用,一是将犯人固定,方便用刑,二是顺带的给犯人制造一些痛苦。当然,捆绑所带来的痛苦是附带的,很少有单纯用捆绑给犯人制造痛苦的。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这种痛苦不重要,对于用刑的打手们来说,尽可能的增加犯人的痛苦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种常见的方法是把犯人双手向后反绑在立柱上。这样最省事,缺点是不能给犯人制造多少痛苦。于是有了一种改良方式,就是把双手在背后向上提起,提到接近脖子的高度,再和脖子捆在一起。犯人如果想把手拉下,让肩部好受些,脖子就会被勒得难受,反之,脖子向前,肩部的痛苦就会大大增加。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使用天平架,也就是有一根立柱和一根横杠组成的“T”字形或者十字形的装置。让犯人两臂平举,捆在横杠上。这样犯人的手臂和肩膀容易酸痛,增加了一些痛苦。此外,如果要对犯人的手指用刑,就必须用这种方式。
   不过,最常用的捆绑方式莫过于悬吊了,也就是捆住犯人的某个身体部位,让他脚不能着地,悬在半空中。捆绑的部位一般是手腕,也有捆大拇指的,这个后面会谈到。吊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两手并拢,正面捆绑(而不是背后反绑)着吊起来,姑且称之为“并手式”。另一种是两手分开,分别捆住吊起来,姑且称之为“分手式”。并手式简便易行,只要有一根绳索和一个可以挂绳子的横木挂钩之类的东西就可以施行。特别是在室外,只要有棵大树就OK了。即使是在刑讯室内,在房梁上悬一根吊绳也是必备的装置。这种方式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吊的高度可以很方便的调节。相比之下,分手式一般是和拷问架配合使用的。拷问架的外形和体操用的单杠没什么不同,有些拷问架的横梁上会挂两个铁环用于捆绑。由于要用专门的器具,所以这种悬吊方式只在刑讯室内使用,由于拷问架高度的限制,悬吊高度不方便调节,但是由于后面讲到的原因,这种吊法更为痛苦,而且犯人两手固定,受刑时不会摇晃,所以在刑讯室内,拷问架可以说是必备的。
   和脚着地的捆绑相比,悬吊的优势是明显的。为了拷打的方便,捆绑应当让犯人的身体部位尽可能多地暴露。反绑时由于背靠立柱,立柱的遮挡使得对背部的拷打无从进行。而悬吊时犯人的胸脯、肚子、背部乃至脚板都充分暴露,可以施加各种酷刑。从制造痛苦这方面讲,悬吊的痛苦也要大得多。悬吊的痛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捆绑部位(一般是手腕)承受了全身的重量,其痛苦可想而知。由于重量的拉扯,犯人的手臂和肩膀一般也会酸痛,直至麻木。在这方面,分手式更为厉害。根据力学原理,此时犯人全身所受的重力是两臂所受拉力的合力,因为一般来说悬吊时两臂张开的角度比较大,就使得每条胳膊所受的拉力比犯人全身的重量还大,无论是手腕、手臂还是肩膀,这种疼痛更为酷烈。重力对脊柱的拉扯也十分厉害,所以人被吊着的时候多会觉得背部酸痛。其次,身体重量的拉扯会使得犯人的胸脯不由自主的前挺,而肚皮不由自主地向后缩,结果就是使得胸腔的容积变小,呼吸困难。悬吊的人一般都会不住的喘气,就是这个道理。身体较弱的人,特别是儿童,如果悬吊的时间过长甚至会出现窒息。此外,悬吊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起到增加某些酷刑疼痛的作用。比如鞭打,因为悬吊使得犯人全身的肌肉都比较紧张,打起来更疼。
    悬吊时有时会有一些附加的做法。其一便是将犯人两腿分开固定。这一般见于分手式,因为拷问架的两根立柱是固定双脚的好地方。分开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对大腿的内侧和下阴用刑。这两个地方的神经都比较敏感,自然成为拷问时的重点关照对象。因为分开会抵消的悬吊的一些痛苦,所以不对上述部位用刑时一般就不会分开。另外,有时也会给吊着的犯人的脚上挂上沙袋、哑铃之类的重物,以增加悬吊的痛苦。
    以上讲的都是头朝上的吊法,可称之为“正吊”,与之相对的就是头朝下的吊法,即倒吊。倒吊一般是捆脚脖子,由于脚脖子的承重能力比手腕强得多,所以很多前面的正吊的痛苦在倒吊时不那么明显。倒吊的痛苦主要是由血液向头部上冲引起的,吊久了犯人会口鼻流血乃至昏迷。把两脚分开倒吊在拷问架上的方式,俗称“上大挂”,也是十分常见的,多由于对下阴的用刑。
    上面所说的悬吊都是比较典型的方式,悬吊还有很多变种,比如捆住大拇指(趾)吊起来的,反绑着吊起来的,等等。不过这些方法与其说是捆绑,倒不如说本身就是酷刑。因为很多这样的方法不能充分暴露身体,难以用刑,而且在它们造成的疼痛面前不少犯人撑不了几分钟就会昏过去。
    还有一些捆绑方式是特定的酷刑使用的,在谈到那些酷刑时再说。
(二)鞭刑
鞭刑这种酷刑可以说历史悠久,应用十分广泛,可谓经久不衰。这种酷刑使用细长的物体快速抽打受刑者的身体,通过撕裂受刑者的皮肤或者引起皮下瘀积、水肿,刺激受刑者的皮下神经丛来给受刑者制造痛苦。
鞭刑的刑具十分广泛,常用的有皮鞭、麻绳、皮带、枝条等。皮鞭一般是用牛皮制成,用熟牛皮割成一根根的长皮条,编成一股,若干股再缠绕成一根皮鞭。皮鞭比较重,又柔韧,比较粗糙,打在人身上可以撕裂皮肤,又不会伤及内脏,是一种常用的刑具。麻绳比较常见,便于就地取材,但是太轻,基本上很难造成什么伤害。皮带取材也很方便,但是太重,不够柔软,一般会造成皮下瘀积,却难以撕裂皮肤,还很容易伤及内脏。枝条有软硬之分,较软的和皮鞭类似,如果是带刺的枝条则更加残酷,硬枝条和木棍无异,经常会打伤内脏。有时刑具内会夹上针、刺等,这样更能撕裂皮肤,制造更大的痛苦。刑具可长可短,一般都用比较长的,因为长的刑具比较重,但是如果太长,技术不好的刑讯者往往难以将力用到刑具的顶端,所以很多刑讯者喜欢将皮鞭等抡成一个圈来用。
鞭打的部位很多,可以说凡是人身上裸露的部位皆可受到刑具的“眷顾”,但是一般打得比较多的是胸腹。胸部的乳头和两肋皮下神经丰富,鞭打这些部位可以制造更大痛苦。另外,胸部有肋骨、胸骨保护,腹部柔软,拷打这两个地方不容易伤到内脏。抽打背部的也有,但是这多见于惩罚性的鞭刑,刑讯用的鞭刑一般是不用的。这是因为背部较硬,要害又多,特别是肾脏离背部很浅,稍有不慎打伤了肾很容易引起肾衰竭,导致死亡,所以某些身体不好的人背部挨了几鞭子就会昏厥甚至死亡,二这是刑讯者所不希望看到的。有些文学作品喜欢描述对臀部的鞭打,事实上实际用刑的时候是不会专注于臀部的,因为鞭刑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大面积打击的酷刑,要集中对某个部位用刑是很难的。
在用刑时,一般是由一个打手持刑具,左右来回抽打受刑者的身体。这无疑是个力气活,没经验的人一上手没抽几鞭子就会气喘吁吁,而有经验的打手则会很好的控制抽打的力度和节奏。力度不能太大,不然容易累,也容易给受刑者造成不必要的重伤;节奏要不快不慢,太快不仅耗体力,也不能叫受刑者充分感受每一鞭造成的痛苦。鞭子接触受刑者身体的部位也很讲究,一般来说鞭子末梢的速度快,打在人身上很疼,而越往根部效果越差,所以有经验的打手都是用鞭头打人。尽管如此,鞭刑仍是一种很耗刑讯者体力的酷刑,一般在用刑时刑讯室内准备有多名打手,轮番上阵。鞭刑持续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有时可能一整夜都是用这种刑。
鞭刑带给受刑者的疼痛是巨大,人的皮下神经丛无疑是最敏感的,对皮肤的刺痛往往令人难以忍受。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受刑者的感觉会逐渐麻痹,如果鞭打的时间过长,再用别的酷刑(如烙刑)时,受刑者反而不会感觉到很疼。所以如果要用别的酷刑,聪明的刑讯者会很好的控制鞭打的时间,在受刑者感觉迟钝前转入别的酷刑。
鞭刑能够制造很大的痛苦,又不容易引起内伤,所以得到了刑讯者的青睐。在任何一间刑讯室内,皮鞭都是必不可少的刑具,也很少有受刑者没有受过鞭刑的折磨。
(三)烙刑
      烙刑也可以说是非常古老的酷刑,如果说商纣王发明的炮烙之刑是真实的话(虽然说这多半是后来的周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瞎编),那么这种酷刑应该有三千年的历史了。不过我们这里讨论的烙刑和那个是不同的,那类酷刑是处死犯人的方法,而我们讨论的是刑讯时使用的刑法。
烙刑的原理就是用高温或者有暗火的物体,接触人体,从而在人身上造成烫伤,给受刑者带来巨大的痛苦。用作烙刑刑具的有专门的烙铁,也可以是其它的铁器(如火钳)、烧红的木炭,或者是香烛、烟头等。从这可以看出烙刑的刑具可以说是信手拈来,不过专门的刑讯室一般都是用的烙铁。烙铁的形状各异,不过一般都是三角形,所以在南方有一种头呈三角形的毒蛇被民间称为烙铁头。烙铁头的面积一般都不大,因为烫伤面积过大会使受刑者有生命危险,而这是刑讯要尽量避免的。烙铁头有的和柄在同一平面内,这种烙铁一般要施刑者在侧面用刑,有的烙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把烙头和柄垂直,这样就可以正面用刑了。
在用刑之前,烙铁都要插在火里烧,当头被烧红的时候便可以使用。一般来说,要把整个头都烧红要很长时间,也没那个必要,一般只要把头烧红一部分就行了。烧红的烙铁头的温度可以达到八九百度,这样滚烫的物体接触人体后果可想而知。一般来说,烙铁能很快在接触部位造成深II度至III度烫伤,烫伤的部位会呈深红或焦黑色。不过对于这种深度烫伤,由于皮下神经被破坏,所以到后期反而会感觉不到疼痛。一些有经验的用刑者想出了一种更残酷的烙刑,即只让烙铁和皮肤接触一下,这样只会造成浅II度烫伤,即起水泡,这样皮下神经没有被破坏,痛苦更持久。以后用鞭刑撕裂水泡可以造成更大的痛苦。
烙刑的部位没有什么特别的讲究,因为人身上没有哪个部位不怕烫的。不过实际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受刑部位。胸部可以说是经常受到烙铁的“眷顾”,这是因为无论男女,胸部乳头附近和两肋都是神经密集区,反应较为敏感,另外对胸部的烙烫因为是面对面的,所以对受刑者的压力也很大。对女性阴部的烙烫也很常见,原因不必多说。
烙刑持续的时间可以长达数分钟,如果是用香烛、烟头等暗火,则持续的时间可以更长。这种长时间的烙烫有时会引起受刑者昏厥(短暂的意识丧失),不过事实上除非受刑者体质太差或者此前受刑过多,不然一两次烙烫不足以引起昏厥,即便是儿童亦是如此。事实上,烙刑的伤害主要是会引起体液渗出,即通常所说的休克,休克和昏厥不同,休克早期人的意识清醒,不会像昏厥那样意识丧失。不过只要烫伤面积不大,一般也不会引致休克。
烙刑和鞭刑一样是十分常用的酷刑,往往和鞭刑等交替使用,以追求最大的痛苦。
(四)电刑
   电刑的兴起是很晚近的事,毕竟电力的应用也才一百多年历史。应该说电刑包括两类——处死犯人用的电刑和刑讯用的电刑,前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在讨论电刑之前先讲一讲电击伤害的原理。电流对人体的伤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流会扰乱人体的生物电,引起肌肉抽搐、神志模糊、昏厥等,最要命的因为呼吸和心跳也是由生物电支配的,所以电击可能引起呼吸心跳紊乱乃至停止,直接致命;二是电流通过人体时会发热,引起烧伤;三是破坏人体内离子平衡,引发电化学反应。这三种伤害在各种电击的情况下都存在,至于哪个为主则很难讲。
    电击伤的严重程度既取决于电流本身的属性,如电压、电流强度、频率,也取决于人体的情况,主要是人体电阻,还取决于电流通过人体的路径和时间长短。电压越大,电流越强,无疑造成的伤害也越大。频率主要和心脏受到的伤害有关,低频交流电很容易引起心室纤颤,因此同样电压的交流电比直流电危险3~5倍。人手对交流电的感应下限大约是1~10mA,而直流电为5~10mA。在电流穿过胸部时交流电只要60~100mA即可引起心室颤动,而直流电要300~500mA。人体电阻和电烧伤直接相关,电阻越低发热量越大。在干燥的情况下,角化良好的皮肤电阻约为20000~30000欧/cm2,胼胝化的手掌和足底电阻可达2~3兆欧/cm2。而湿、薄的皮肤电阻仅为500欧/cm2,若皮肤有破损(如割伤、刺伤、烫伤等),或湿润的粘膜部位(尿道、直肠、龟头、阴道等),电阻值可低达200~300欧/cm2。内脏、血管、神经的电阻都较低,而脂肪、肌肉、骨骼的电阻较高。若皮肤电阻大,则多数电流集中于皮肤,体内组织所受伤害相对会较小,反之则体内组织伤害会较大。电流通过人体的路径则决定了伤害的性质。电流进入人体的点称为入口点,穿出人体的点为出口点。交流电因为方向在不停改变,不好确定出入,所以上述两个点分别称为电源点和接地点。如果入口点和出口点分别在心脏的左上和右侧,则电流就会从心脏通过,可能引起心室颤动。若头部遭电击则可能引起心跳呼吸停止、癫痫、白内障等。触电的时间越长,则越有可能引起体内组织伤害。
    电刑正是利用电对人体的上述伤害来达到制造痛苦、逼取口供的目的。刑讯用电刑包括高压电刑和低压电刑两种。高压电刑是用几千伏的高压电对人体进行短暂的电击,以制造短暂的巨大痛苦为主。电棒是这种电刑的典型。电棒的两个电极就是电流的出入点,由于出入点靠得很近,所以这种电刑一般都是造成局部伤害,如果电极不靠近心脏一般不会直接致命,不过如果长时间电击高压电仍会对人体造成很大伤害,乃至引起死亡。一方面是长时间电击会致死,另一方面是短时间电击只能造成短暂的痛苦,所以这种电刑并不算刑讯的上乘之选,只有在条件简陋的时候才会用。
    与高压电刑相比,低压电刑可说是主要的刑讯用电刑。低压电刑的电压大约从几十伏到一两百伏,这种电压不会即刻致死,可以较长时间的电击。电击的出入点一般都选在人体的敏感部位,如乳头、腋窝、睾丸,而直肠、尿道、龟头、阴道因为电阻低而且神经敏感,更是常见的选点。如果受刑者赤脚着地,则脚板会成为自然的电流出口,当然脚板的神经也是很敏感的。如果出入点分别位于心脏左上和右侧,则因电流通过心脏而能造成极大的痛苦,不过这样控制得不好则容易致死。
    低压电刑的刑具很简单,只需要电源和一个变阻器就可以了。早先没有专门的电刑具,往往是把老式的摇把电话改造一下作电源。这种刑具可以产生较高电压的直流电,不过要手摇才能产生电流。也有用市电解几个大灯泡来作电源的,不过那种电压太高,极易引起死亡。后来有了专门的电刑具,可以产生较低电压的交流电或直流电,还能方便的调节电压高低。
    电刑对受刑者的摧残是十分严酷的。电流出入点的刺痛、心脏的颤动、肌肉的收缩、体内组织的电化学变化都是令常人难以忍受的。如果是在鞭打等酷刑之后再用电刑,由于皮肤破损大大降低人体电阻,那种感觉更加痛苦,电流一起的化学反应更会使伤口溃烂流脓。电刑最可怕的地方在于用刑者可以方便的控制用刑的力度,一个有经验的用刑者可以让受刑者长时间受刑而不会昏厥。而且电刑造成的痛苦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弱,反而可能更加强烈,这是其他酷刑所不能比的。可见,没有强大的意志力是很难扛住电刑的折磨的。对于儿童而言,因为他们的皮肤嫩而薄,本来电阻就低(虽然儿童的脂肪含量比大人高,可以稍微提高一点电阻,但还是不够的),再加上身体表面积小,神经比大人敏感,体内组织细嫩,心肺尚在发育,可以想见儿童在受电刑时将承受比大人更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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