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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1-06-20 19: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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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 18: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析:
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二: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分析:
1. 从生命价值论而言,孙某的外在价值,即对他人及社会的价值很低,而内在价值其生命及健康也已基本不能保证,是没有做放化疗的必要的。从生命神圣论而言,孙某有活下去的权利,只要病人要求,医生必须为其救治。
评价:若非病人本身有要求做放化疗以延长寿命,家属及医生不必作出此选择。
2. 以功利论角度看,此选择的结果是孙某有较大希望得以存活,虽然有外观功能上的缺损,但总体结果是利大于弊。况且,身体外观可以通过后续治疗得到改善,功能可以通过训练及机体代偿等得到弥补,即使外观及功能都不能有所改善,至少9岁孙某可以活下去;以义务论看,医生救人性命乃是天职,此行为是对的。
评价:此选择综合看利大于弊,应被采纳。
3. 此选择结果优于前一选择但相对的风险也大,无论从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及生命价值论哪个角度而言,都认为在改进型手术成功率较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保证生命。若是医院能够请来别的医院有经验的医生或让患者转院至有经验的医院,能保证手术成功率不低于或接近于常规手术,则可以选用此方案。
评价:在无法保证手术成功率的情况下,此选择不应被采纳。
案例三:患者陈某,男,19岁,大二学生。他到医院泌尿科就诊,请求为他进行输精管扎结术,并说这是经仔细考虑后决定的,而且还在当地的精子库留下了精子,因此愿意承担以后万一后悔想改变初衷的风险。医生听后非常震惊,拒绝为其进行手术,并解释:你年纪很轻又没有结婚,以后可能要后悔的。患者对医生的拒绝极为不满。
1、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否道德?为什么?(结合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分析)
分析:
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道德的。
因为绝育是用手术终止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绝育的目的在于保证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治疗某些疾病。绝育术直接关系到受术者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因此,保证受术者的安全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绝育术。实施绝育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按照程序自愿进行。
案例四:从1932年到1972年,美国研究人员随访400名贫穷的患了梅毒的非洲美国黑人,
以观察他们的疾病是怎样发展的。在50年代,青霉素已经普遍使用,而且价钱并不昂贵,
但是研究人员也不对他们采用青霉素治疗,而是给予安慰剂。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能观
察到不用药物梅毒会怎样发展。该项研究揭示了梅毒发病、发展、病理机理和预后的一些
本质问题,为后来的梅毒治疗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临床第一手材料。
请对这个实验作出伦理判断,并进行伦理分析。
1、实验目的-3分; 2、受试者的健康-3分; 3、实验者的尊严、权利-3分  4、实验的科学性-3分; 5、实验者的全面的利益保证(如经济利益)-3分 依据:赫尔辛基宣言 3分; 表述  2分
总体评价:这是一项严重违背人体实验的伦理原则的实验,应该受到谴责.
分析:第一,违背了受试者权利至上的原则.在有有效物的条件下,为了得到梅毒发展的客观发展资料而牺牲受试者的身体健康.第二,违背了知情同意权.没有告知受试者实验的全部信息.
案例五:广告:“一对不孕夫妇征求卵子,要求捐献卵子者的年龄在20到29岁,学历大本以上、无家族病史、五官端正、婚否不限,并有万元以上的重谢。”  征求者是名老人。他说,自己是为女儿征求卵子的。老人说,他的女儿已经40多岁,去医院检查过,已经不能生育,他很着急,想要个小外孙。医生告诉他,可以征求健康的卵子为女儿人工授精。老人称,他之所以不去医院征求卵子,而是到北大征求,是想看到提供卵子者本人,确定她是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老人称,他最高可出资1.5万元。
请对这种做法作出伦理分析。
有助于解除不孕症患者的烦恼;4分实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伦理原则,包括生物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适应症、自主、自愿捐赠、双盲(4分)、遗传病等健康检查、禁止商业化操作(4分)以及医疗
条件、医务人员的资格等。(4分×4)
案例六:有一位身患晚期肝癌、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七旬老工程师,和另一位年仅10岁、患急性甲肝的小学生,同时到一家医院就诊,要求住院治疗。但是,由于该院种种医疗条件的限制,只能收留一位病人。请问医生应该给哪一位病人开住院单?其医学伦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医生应该给10岁的小学生开住院单(1分)。这是因为:
  (1)从生命质量看,小学生的生命质量比老工程师的生命质量高。七旬老工程师身患绝症,没有治愈希望,预期寿命短;而10岁小学生有治愈希望,能够恢复健康,预期寿命长。(4分)
  (2)从生命价值看,小学生的潜在社会价值比老工程师的潜在社会价值大。尽管老工程师曾为社会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由于身患绝症,年事已高,现已失去了继续创造社会价值的条件;如果治愈了小学生,培养其成才,将来将给社会创造很大的价值。(3分)
  (3)从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来看,给老工程师投入再多的卫生资源,也无法使其康复,只会是浪费很多资源;而收治小学生,则可能收到理想的效果,是对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2分)
案例七: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根据以上情况,孙母提出采用改进型手术,医生接受了孙母的选择。医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手术准备,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指导,但孙母手术前夕突然拒绝手术。医务人员断然否决了孙母的要求,按原计划进行手术,结果手术成功。
  请分析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
答题要点:
  1、医务人员一开始确定手术时,主动征询孙母意见,尊重患儿家长的选择,是符合诊疗医德的。孙某9岁,属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医务人员听取孙母对手术选择的意见,符合“自主”医德准则;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儿家属说明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3分)
  2、医务人员采用改进型手术,符合人体实验的医德要求。改进型手术因疗效不确定,属临床实验性疗法,对其加以运用具有人体实验的性质。本例中医务人员采用该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实验目的纯洁高尚”;而且医务人员术前认真准备,请专家指导,符合“保障安全讲求科学”的医德要求。(3分)
  3、医务人员后来对孙母拒绝手术不加理睬,仍按原手术计划施术,是违背医德要求的。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受试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或拒绝手术或实验、并随时撤销和退出手术及实验的权利,不应强迫施术。(3分)
可见,医务人员尊重病人自主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1分)
案例八:一学生钱某以高热、头痛、颈项强直主诉入急诊室。体检提示脑膜炎。脑脊液检查表明是肺炎球菌性脑膜炎。医生将诊断结果告诉了该学生,并建议住院用抗生素治疗,遭钱某拒绝。试述医务人员应如何对待钱某的拒绝。
答:医务人员应该首先判断钱某的“拒绝”是否有效,即是否具有自主选择力
①钱某如果十周岁以下则视为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其拒绝无效。
②钱某如果十八周岁以上,在排除无病理性选择力丧失的情况下,其拒绝有效。
③钱某如果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医生应根据其病情等有关情况,灵活掌握。
④如果钱某出现认知、记忆、情感、思维、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即精神症状和神经体症时,则可判定其病理性自主选择力丧失(必要时可请有关医生会诊)。这种情况钱某的拒绝无效。
医务人员的对策:
①如果钱某自主选择力丧失,则其拒绝无效。而同钱某的家人、单位、监护人进行联系;由他们对入院治疗与否进行选择并按照他们的要求给予相应的治疗。
②如果钱某自主选择力正常,则其拒绝有效。这时医务人员应设法搞清病人拒绝的真实理由,从而为病人提供对治疗措施更充分的解释并帮助其克服接受治疗措施的困难。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则应尊重病人的意愿,同时作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
案例一: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身无分文的夫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肖志军作为丈夫,妻子手术有决定签字的权利,丈夫拒签字孕妻身亡,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有效的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医务人员的义务包含了为病人治疗疾病,消除病痛的义务,病人有接受医生治疗的义务,在此案例中,这些都没有见到。这就显示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缺失。医生和肖志军都应该遭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案例二: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
1·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
2·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分析:
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此举不能获得支持的:
1、对于迫于贫困或其他压力下的“自愿”应该禁止,器官移植技术不能只为有钱的强势人群造福而给弱势人群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伤害。而且他涉嫌了器官买卖或者是变相买卖,虽然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虽然是自愿,但基于对人类生命的尊严的尊重和商业化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禁止将人类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世界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我国虽无立法,但此举也不能允许。
2、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他是属于活体捐献,且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
3、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
4、个人的付出不可能使当地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毕竟个人的能力还是有限的!
案例三:患者王某,男,76岁,离休干部。因与家人争吵过度激愤而突然昏迷,迅速送至某医院急诊。经医生检查仅有不规则的微弱心跳,瞳孔对光反应、角膜反射均已迟钝或消失,血压200/150mmHg,大小便失禁,面色通红,口角歪斜,诊断为脑溢血、中风昏迷。经三天两夜抢救,病人仍昏迷不醒,且自主呼吸困难,各种反射几乎消失.
   面对病人,是否继续抢救?医护人员和家属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医生A说:“只要病人有一口气就要尽职尽责,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医生B说:“病情这么重,又是高龄,抢救仅是对家属的安慰。”医生C说:“即使抢救过来,生活也不能自理,对家属和社会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但是,病人长女说:“老人苦了大半辈子,好不容易才有几年的好日子,若能抢救成功再过上几年好日子,作儿女的也是个安慰。”表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尽到孝心。儿子说:“有希望抢救过来固然很好,如果确实没有希望,也不必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并对医护人员抢救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提出一些疑义。
分析:
1、医护人员履行了治病救人的职责,毫不懈怠地为这位高龄患者抢救了三天两夜,分明已尽到了责任。至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这表明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病情难以逆转。
2、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即病人自主呼吸停止,无感受性和反应性,诱导反射消失,脑电波平坦,进入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状态,并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者,就可宣布死亡。这位患者基本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医护人员如实告诉病人家属不能再改善其生命质量,取得家属知情同意,仅采取支持疗法或撤消救护措施而放弃对病人的抢救,是符合生命伦理学观点,因而也是道德的。但在谈话中应注意方式,切忌简单、生硬。
3、如果医护人员向病人家属讲明真实病情、表明态度后,而家属执意坚持继续抢救,医护人员仍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因为人们的传统习俗和心理状态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需要长期努力。
案例四: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析:
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五: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分析:
1. 从生命价值论而言,孙某的外在价值,即对他人及社会的价值很低,而内在价值其生命及健康也已基本不能保证,是没有做放化疗的必要的。从生命神圣论而言,孙某有活下去的权利,只要病人要求,医生必须为其救治。
评价:若非病人本身有要求做放化疗以延长寿命,家属及医生不必作出此选择。
2. 以功利论角度看,此选择的结果是孙某有较大希望得以存活,虽然有外观功能上的缺损,但总体结果是利大于弊。况且,身体外观可以通过后续治疗得到改善,功能可以通过训练及机体代偿等得到弥补,即使外观及功能都不能有所改善,至少9岁孙某可以活下去;以义务论看,医生救人性命乃是天职,此行为是对的。
评价:此选择综合看利大于弊,应被采纳。
3. 此选择结果优于前一选择但相对的风险也大,无论从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及生命价值论哪个角度而言,都认为在改进型手术成功率较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保证生命。若是医院能够请来别的医院有经验的医生或让患者转院至有经验的医院,能保证手术成功率不低于或接近于常规手术,则可以选用此方案。
评价:在无法保证手术成功率的情况下,此选择不应被采纳。
案例六:患者陈某,男,19岁,大二学生。他到医院泌尿科就诊,请求为他进行输精管扎结术,并说这是经仔细考虑后决定的,而且还在当地的精子库留下了精子,因此愿意承担以后万一后悔想改变初衷的风险。医生听后非常震惊,拒绝为其进行手术,并解释:你年纪很轻又没有结婚,以后可能要后悔的。患者对医生的拒绝极为不满。
1、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否道德?为什么?(结合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分析)
分析:
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道德的。
因为绝育是用手术终止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绝育的目的在于保证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治疗某些疾病。绝育术直接关系到受术者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因此,保证受术者的安全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绝育术。实施绝育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按照程序自愿进行。
案例七:从1932年到1972年,美国研究人员随访400名贫穷的患了梅毒的非洲美国黑人,
以观察他们的疾病是怎样发展的。在50年代,青霉素已经普遍使用,而且价钱并不昂贵,
但是研究人员也不对他们采用青霉素治疗,而是给予安慰剂。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能观
察到不用药物梅毒会怎样发展。该项研究揭示了梅毒发病、发展、病理机理和预后的一些
本质问题,为后来的梅毒治疗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临床第一手材料。
请对这个实验作出伦理判断,并进行伦理分析。
1、实验目的-3分; 2、受试者的健康-3分; 3、实验者的尊严、权利-3分  4、实验的科学性-3分; 5、实验者的全面的利益保证(如经济利益)-3分 依据:赫尔辛基宣言 3分;表述  2分
总体评价:这是一项严重违背人体实验的伦理原则的实验,应该受到谴责.
分析:第一,违背了受试者权利至上的原则.在有有效物的条件下,为了得到梅毒发展的客观发展资料而牺牲受试者的身体健康.第二,违背了知情同意权.没有告知受试者实验的全部信息.
案例八:广告:“一对不孕夫妇征求卵子,要求捐献卵子者的年龄在20到29岁,学历大本以上、无家族病史、五官端正、婚否不限,并有万元以上的重谢。”  征求者是名老人。他说,自己是为女儿征求卵子的。老人说,他的女儿已经40多岁,去医院检查过,已经不能生育,他很着急,想要个小外孙。医生告诉他,可以征求健康的卵子为女儿人工授精。老人称,他之所以不去医院征求卵子,而是到北大征求,是想看到提供卵子者本人,确定她是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老人称,他最高可出资1.5万元。
请对这种做法作出伦理分析。
有助于解除不孕症患者的烦恼;4分实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伦理原则,包括生物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适应症、自主、自愿捐赠、双盲(4分)、遗传病等健康检查、禁止商业化操作(4分)以及医疗
条件、医务人员的资格等。(4分×4)
案例九:有一位身患晚期肝癌、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七旬老工程师,和另一位年仅10岁、患急性甲肝的小学生,同时到一家医院就诊,要求住院治疗。但是,由于该院种种医疗条件的限制,只能收留一位病人。请问医生应该给哪一位病人开住院单?其医学伦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医生应该给10岁的小学生开住院单(1分)。这是因为:
  (1)从生命质量看,小学生的生命质量比老工程师的生命质量高。七旬老工程师身患绝症,没有治愈希望,预期寿命短;而10岁小学生有治愈希望,能够恢复健康,预期寿命长。(4分)
  (2)从生命价值看,小学生的潜在社会价值比老工程师的潜在社会价值大。尽管老工程师曾为社会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由于身患绝症,年事已高,现已失去了继续创造社会价值的条件;如果治愈了小学生,培养其成才,将来将给社会创造很大的价值。(3分)
  (3)从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来看,给老工程师投入再多的卫生资源,也无法使其康复,只会是浪费很多资源;而收治小学生,则可能收到理想的效果,是对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2分)
案例十: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根据以上情况,孙母提出采用改进型手术,医生接受了孙母的选择。医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手术准备,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指导,但孙母手术前夕突然拒绝手术。医务人员断然否决了孙母的要求,按原计划进行手术,结果手术成功。
  请分析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
答题要点:
  1、医务人员一开始确定手术时,主动征询孙母意见,尊重患儿家长的选择,是符合诊疗医德的。孙某9岁,属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医务人员听取孙母对手术选择的意见,符合“自主”医德准则;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儿家属说明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3分)
  2、医务人员采用改进型手术,符合人体实验的医德要求。改进型手术因疗效不确定,属临床实验性疗法,对其加以运用具有人体实验的性质。本例中医务人员采用该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实验目的纯洁高尚”;而且医务人员术前认真准备,请专家指导,符合“保障安全讲求科学”的医德要求。(3分)
  3、医务人员后来对孙母拒绝手术不加理睬,仍按原手术计划施术,是违背医德要求的。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受试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或拒绝手术或实验、并随时撤销和退出手术及实验的权利,不应强迫施术。(3分)
可见,医务人员尊重病人自主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1分)
案例十一:一学生钱某以高热、头痛、颈项强直主诉入急诊室。体检提示脑膜炎。脑脊液检查表明是肺炎球菌性脑膜炎。医生将诊断结果告诉了该学生,并建议住院用抗生素治疗,遭钱某拒绝。试述医务人员应如何对待钱某的拒绝。
答:医务人员应该首先判断钱某的“拒绝”是否有效,即是否具有自主选择力
①钱某如果十周岁以下则视为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其拒绝无效。
②钱某如果十八周岁以上,在排除无病理性选择力丧失的情况下,其拒绝有效。
③钱某如果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医生应根据其病情等有关情况,灵活掌握。
④如果钱某出现认知、记忆、情感、思维、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即精神症状和神经体症时,则可判定其病理性自主选择力丧失(必要时可请有关医生会诊)。这种情况钱某的拒绝无效。
医务人员的对策:
①如果钱某自主选择力丧失,则其拒绝无效。而同钱某的家人、单位、监护人进行联系;由他们对入院治疗与否进行选择并按照他们的要求给予相应的治疗。
②如果钱某自主选择力正常,则其拒绝有效。这时医务人员应设法搞清病人拒绝的真实理由,从而为病人提供对治疗措施更充分的解释并帮助其克服接受治疗措施的困难。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则应尊重病人的意愿,同时作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
患者意愿和家属意愿不同,医生如何
答:1确定病人是否具有自主决策能力:a考虑年龄,我们建议18周岁以上才具有自主决策能力,而18周岁以下则不具有自主决策权;b精神状况是否胜任这种决策,是否有昏迷痴呆等病理精神障碍;
2遵循以下原则:病人本人和家属的意愿都应考虑。在病人具有选择能力时,病人本人和家属意见无法统一,侧重病人的意见;在病人不具有或者丧失决策能力,把决策权转移给其家属;
3当医务人员的最佳方案遭到自主选择能力正常的病人或者家属的拒绝时,则应该搞清楚拒绝的真实理由,然后有针对地做解释工作,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应尊重这一选择,同时做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
医务人员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医患道德关系? 
答题要点:
  1、社会主义医患道德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卫生经济关系基础上的、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以社会主义伦理原则为指导的友好合作型的医患道德关系。(1分)
  2、要建立社会主义医患道德关系,医务人员应做到:
  (1)充分认识到患者的价值地位:他们是医务人员职业价值的唯一确定者;是社会对医务人员奖偿的资格发言人。(1分)
  (2)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患者有享受防病治病、卫生保健和礼貌待遇;知情同意;保守个人秘密;监督防治;要求解释防治费用的权利。(5分)
  (3)认真履行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1分)
  3、医务人员自觉克服任何妨碍和破坏建立社会主义道德关系的思想和行为。(2分)
※动机与效果论
答:动机论:是认为道德评价只能看行动动机,只能以行为动机为依据的理论。动机论的代表主要是义务论者。在动机论者看来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出于一定的动机,并且受这一动机的支配。因此道德评价只能以行动动机为依据,至于行为的后果如何,是无关紧要的。
效果论:是认为道德评价只能看行为效果,只能以行为效果为依据的理论。效果论的代表是功利主义者。
关系:1二者是统一的:a两者共同构成一个整体行为。医学行为就是有医学行为动机和医学行为效果构成的,医学行为动机构成了医学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意识中思想中观念中的医学行为;而医学行为效果是客观的实际的方面;b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思想中的医学行为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能够变成实际的医学行为;同样,在实际的医学行为中,医务人员会形成新的医学行为思想;
   2二者又是对立的。a二者的属性不同:医学行为动机论是主观因素;医学行为效果论是客观因素b二者的善恶表现时常表现不一致:由于医学行为受复杂的主客观条件影响,对同一医学行为,有着好的动机,但是不一定有好的效果;好的医学效果不一定意味着好的医学动机;
※反对安乐死/当前关于安乐死的争论/支持安乐死的依据
答:★安乐死讨论★:1定义: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2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 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 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法复原的绝症患者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 3正确对待安乐死:a 正确对待这一概念b进行死亡教育,树立正确的死亡态度,适应心理c加强安乐死的立法研究,不仅仅是伦理问题而且要有法律保障,,立法是安乐死作为一种干预措施走向临床的唯一通道。4支持论据:a人权主义的观点(三段论证明)死亡是一种人权,而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安乐死是死亡方式之一种,所以安乐死是一种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b功利主义的观点c医学人道主义观点。弗兰西斯•培根说:“医务人员有两个基本职责:一是延长病人的生命,另一个是减轻病人的痛苦。”d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观点。5反对论据1、生命神圣论的观点2、医学人道主义观点3、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4、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5、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6、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7、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赡养,老年压抑,多米诺骨牌)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 18: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器官移植的伦理原理/伦理问题/选择受体的因素有哪些?
答:器官移植中受者的选择标准:供者的意愿;医学标准;社会标准;随机性标准;
※中国传统医学道德的局限性
答:中国传统医学伦理的局限性:1受封建伦理糟粕的影响2受道教和天道承负,因果报应思想的影响3受佛教伦理思想的消极影响
※人体试验的道德原则(伦理意义和伦理难题,矛盾)
答:1维护受试者的利益和原则:a必须坚持“安全第一”b对于特殊受试者有特殊要求;
2科学性的原则:a实验设计要严谨b以动物实验为基础c过程要适当;
3实验对照原则a随机分组b安慰剂对照c正确使用双盲法
4有利于医学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5知情同意原则;
※生殖技术伦理价值和难题/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伦理原则
答:生殖技术伦理价值:1生殖技术可以治疗,弥补不育,有利于婚姻家庭;2生殖技术可以用于优生;3生殖技术可以有利于计划生育;4生殖技术可以有利于农业、畜牧业、医药业,有利于抢救濒危动物;
生殖技术引起的伦理问题:1生殖技术能否商品化2生殖技术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混乱3生殖技术破坏自然法则4生殖技术错可能被“错用”和“滥用”
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伦理原则:1目的纯正的原则2知情同意的原则3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4供精者,供卵者条件受到限制的原则5避免近亲婚配和保守医密的原则6确定技术和卫生标准的原则
※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答: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1临终关怀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发展2体现了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的统一3是对医学中无伤原则和有利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确定脑死亡标准的意义?
答: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脑死亡的定义和脑死亡的标准:1深度昏迷,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五感知和反应2没有自主的肌肉运动和呼吸3各种反射消失4脑电图平直
现代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1科学地判定死亡2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3有利于器官移植4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医患关系,影响因素和如何建立
答:A总体评价B改善医患关系的措施:医方(高专业技术、品德修养、尊重病人权利等);患方(尊重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普及医学伦理法律知识,积极配合治疗;加快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医院的管理,晚上卫生补偿体制);建立协调医患关系的组织;确立公正的社会舆论导向。
具体分析:
a增强尊重病人的权利的意识 这主要是针对医方而言,因为患方属于弱势群体,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但是,有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权利意识淡漠,随意侵害患者的权利。这个提示人们,作为医患关系中的医方,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必须增强维护病人权利的意思,事实上,这也是保障医方自己利益的前提条件。
b建立协调医患关系的组织 建立医患关系的协调组织,如医院伦理委员会会很好的协调医患关系。当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成为医患纠纷,但其实大部分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调节而避免对簿公堂,在欧美国家,医院伦理委员会称为调节医患关系的中介机构已经有二十几年的历史,取得了调节医患关系的较好效果和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
c确立公正的社会舆论导向 一种公正的舆论导向对于建设良好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因为公众的行为方式极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引导。但是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不顾具体事实不恰当地倾向弱势群体,媒体报道对于医疗服务的态度
d普及医学、伦理学、法律知识 患者的弱势地位一方面是有余力患疾病,处境困难,另一方面是由于医学知识和伦理、法律的欠缺,这种弱势地位就容易造成医患关系中的被动,另一方面,医务人员的伦理、法律知识也很缺乏,从而导致对患者权益的忽视和在一些伦理困境中的不知所措。医学、伦理、法律知识的广泛普及,必定是件事理想医患关系的必由之路。
论述医务人员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医务人员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这是因为:
①它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医学人道主义,具有一般医学人道主义的特点,它最能够体现医务人员的善性和奉献性。
②它是实行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制约着医德规范和医德范畴;是医德评价的基本标准之一;能够体现出医务人员的基本医德品质;是进行医德教育和医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之一。
③它是现实中扬善抑恶的需要。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这是对善人善事的褒扬,对恶人恶事的贬祛和鞭打。
总之,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医务人员才能够坚持医学为人民健康服务正确方向,才能够达到社会主义医务工作者的基本医德要求,从而有利于纠正医学行业不正之风,有利于形成优良的医德医风。
孙某问刘医生:“现在医务人员收‘红包’,你是怎样对待的?”刘医生十分明确又坦率地回答说:“其他行业也有‘红包’现象,医务人员为什么不能收?‘红包’能够表明我们的社会价值,有人送‘红包’我也要。”请谈一谈你的看法。
①刘医生对于“红包”的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
②医务人员收“红包”是医德不正之风的表现。其他行业的“红包”现象也是行业不正之风,不能以其他不正之风的存在,来证明自己不正之风的正确。
③医务人员的社会价值是:“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医务人员应利用防病治病这一特殊的职业手段,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地追求实现其社会价值目标,而不是在追求“红包”中实现其社会价值,追求“红包”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具体表现。
④许多医务人员拒收“红包”,这是医德正气,受到社会广泛的褒扬,而“红包”现象却受到了严厉的谴责。
医学伦理学以什么为研究对象
答: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疗实践,医学科学活动中调整人们相互之间关系和医学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科学。其具体研究对象如下:
1.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这是医学人际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关系,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它既是一种社会关系,又是一种技术关系。研究社会形态和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对它的影响,确定处理这一关系的道德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任务之一。
2.医学活动内部的人际关系,包括医生之间、护士之间、医护之间.医护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间等各种复杂的关系。以及各科室、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调整和处理这一关系直接影响医疗卫生工作的效率质量及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
3.医学与社会的关系。医学活动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相互影响。医学行动的后果关系到患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与人群的利益。应用什么道德原则处理不同利益之间关系.是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4.医学科研中的道德问题。医学科研直接关系到受试者和人类的生命健康,因此医学伦理学要研究医学、科研中的道德原则、规范和医务人员的科研道德修养问题。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除上述四个主要方面以外,还在不断扩大,如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所提出的人的本体论问题、生命价值问题等等。
简述传统医学伦理学与现代医学伦理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传统医学伦理学也称狭义医学伦理学,它以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关系为研究核心,强调医务人员的个人品质, 把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作为学科理论的基础。现代医学伦理学也称广义的医学伦理学,它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增添了由于医学高技术化与医学社会化发展所带来、新的伦理方面的研究成果。两者联系在于现代医学伦理学是传统医学伦理学的扩展,是前者对后者的包容和发展,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内容和研究范围两个方面:
  传统医学伦理学    现代医学伦理学
内容:美德论、义务论    美德论、义务论和社会公益论
研究  医疗实践中        整个社会保健事业所
范围:的伦理问题        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进行人体实验应遵循哪些道德原则?
答:1.医学目的原则,人体实验必须以提高和改进治疗或预防措施,以及加深对疾病病因学和发病机理的了解,增进人类健康为目的,这就是医学目的原则,这是人体实验的最高宗旨和根本原则
2.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人体实验必须以维护受试者利益为前提,即以无伤或者利大于害为前提,科学研究的重要性要服从于保护受试者的利益不受伤害。这一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实验的全过程,对待不同的受试对象具体要求①以病人为受试者,实验只能限于病人所患的疾病范围;②以健康人为受试者,要体现以有伤为前提的无伤原则,有伤限于一时的,可愈的范围,无伤是总体的。③以儿童为受试者,要确保对儿童有益无害,并且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④一般不允许以犯人作为受试者。
3.知情同意的原则,即受试者在详细知情的前提下有独立的、自主的决定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他人的自主权,或采用欺骗强迫的手段取得同意。
4.严密科的学性原则,要求人体实验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实验程序的设计必须得到科学的说明,必须有充分的动物实验依据。
5.实验对照的原则,设立对照组利于正确判定实验结果的客观效应,符合道德要求,人体实验必须严格限制在不损害病人利益的范围内进行,不会因为实验对照而延误治疗时机才被允许.
死亡标准变化的道德意义是什么?
答:死亡标准决定死亡的判定问题,其最根本的道德意义就在于停止抢救生命在道德上的正当性问题;它的道德意义表现在:在判定死亡开始的时间上脑死亡标准比心肺死亡标准规定得更准确,更科学。从而为终止抢救提供了伦理学的依据;同时及时终止价格昂贵的抢救工作对于解决实际存在的严重浪费有限的医药资源的现象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并且为器官移植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伦理学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各是什么?
答:赞成安乐死意见认为:
①安乐死是帮助病人结束痛苦的死亡过程,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是最根本的人道主义。②可以使社会将有限的资源合理使用于急需之处,减少社会,家庭不必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③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人有选择死亡及其方式的权利.
反对安乐死的意见认为:
①生命神圣,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是不人道的;②、安乐死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不相容;③、有生命现象就有被救治的可能,安乐死可能使病人错过自然改善、恢复和出现新的治疗方法的机会④防碍医务人员对晚期病人的救治研究无益于功克医学难关;促进医学的进步;⑤不利于维护法制和社会安定.
我国首次安乐死学术讨论会认为关于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有哪些?                                 
答:我国首次安乐死学术讨论会认为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应该有三个:
①、对象必须是患有不治之症并且已经临近死期的人:②、病患者极端痛苦,且已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③病患者主动提出安乐死的要求,或同意对自己实施安乐死。同时在程序上要经过医学伦理学委员会决定和一定的司法机关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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