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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处置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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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9: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有效防范和处置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故,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双鸭山市处置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监管机制

(一)监管机构及主要职责
监管机构由县公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及时完成监管工作任务并按要求上报监督情况和监督报告。

(二)监管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各种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处置工作。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二)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发生各种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后,县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子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应急过程中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应急处置

发生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启动,有序救援、把伤亡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快速救援。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接到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按照速报制度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隐患时,都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自然灾害等级做出判断并及时反馈给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县指挥应急机构及时向市指挥机构报告。
公安机关要在县委、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参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要组织工作组,按照要求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处置指导工作。

(二)公安机关各有关部门、救援队伍要服从指挥,部门间通力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和救援工作的科学、顺利、及时。

(三)一旦发生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和现场实际情况,明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交通管制、疏散群众、抢运物资和安全警戒等救援重点,一面组织救援,一面做好安全防范。特别是发生在要害部位及其周边的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还要防止不法分子借机破坏或抢夺财物。
对涉及跨县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处置能力的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县指挥应急机构应及时向市指挥应急机构报告。

(四)应急结束后,县处置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价,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指挥部的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生活,努力消除公众的心理恐慌,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四、信息发布

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发生后,县处置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临时成立新闻发布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程度和社会状况,本着有利于稳定社会、有利于组织公众自我防护、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提出宣传报道意见,安排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发布事件信息,严格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发布与事件有关的信息。

五、保障系统

(一)组织保障。为有效处置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姜星伟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卢绍君    县公安局局长
毛帮辉    县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陆坤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田士发    县通讯分公司副经理
刘凤英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云鹏    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余跃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肖鹏飞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宋  杰    县卫生局副局长
宋延文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曹志华    县人武部副部长
崔慎和    县环保局副局长

指挥部及成员部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负责做好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现场的警戒工作;防止侵华日军化学武器流失并配合友谊县人武部将发现的化学武器安全运输到储存仓库。
县财政局:负责侵华日军化学武器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县通讯分公司: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讯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处置环境的保护和监测。
县人武部:具体负责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处置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火灾扑救及参与抢险救援。
县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置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马陆坤同志兼职,联系电话:5811339。

(二)物资和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储备足够的救助物资,明确物资种类、数量、储存地点及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确保接到物资调拨指令后,应急物资迅速运抵事发当地。

(三)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

(四)技术保障。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相关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事件发生地负责人组成,对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六、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应急预案,成立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预报。

(四)本预案根据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的发生势态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五)本预案由县侵华日军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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