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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低保户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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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8: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我是夏雯静 于 2016-12-3 18:58 编辑



1、对城市低保残疾人出台了哪些照顾政策?在城市市区,对重残疾人(指由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级肢体、精神、一级盲等残疾),每人每月加发低保金10元;对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在已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一定数额低保金至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对城市低保高中以下在校就读学生有哪些照顾政策?在城市市区,对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每人每月加发低保金60元;对当年考取高等院校的大专和本科学生(被高额收费的院校或院系、专业录取的除外),按规定凭入学通知书一次性加发低保金1500元;市教委对低保家庭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生生活补助费)。3、对城市低保60周岁以上孤老人员有哪些照顾政策?答:在城市市区,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至69周岁社会孤老人员,每人每月加发低保金6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社会孤老人员,每人每月加发低保金8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
从哈尔滨市相关部门获悉,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近日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据了解,根据新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60元/月人提高到51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320元/月人提高到335元/月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508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年人提高到30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812元/年人提高到2100元/年人。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60元/年人提高到5800元/年人;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570元/年人提高到4000元/年人。提高县(市)(含双城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60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将分散供养标准由2570元/年人提高到3800元/年人。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 张雪地) 记者从哈市残联获悉,残疾人公交优惠卡正在火热办理中。近日记者接到很多关于办理公交优惠卡的咨询电话,为此,记者采访了哈市残联相关部门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哈市视力一级残疾人王女士问:我以前乘坐公交车、电车、轮渡、地铁,都是免费的,是否还需要办理残疾人公交优惠卡?

  答:按照《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半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根据规定,哈市盲人和重度(1—2级)肢体残疾人可不必申请公交优惠卡,携带残疾人证即可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乘坐地铁。除了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不可办理此卡外,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且不满70周岁残疾人(不含盲人)都可申请公交优惠卡。

  哈市肢体三级残疾人穆先生问:办理费用是多少?优惠卡如果丢失怎么补办?

  答:残疾人初次申领公交优惠卡,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如需补办公交优惠卡,可随时进行办理,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初次申领公交优惠卡时,申领人须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领取并当场填写《哈尔滨市残疾人公交优惠卡自愿申领登记表》。公交优惠卡制作完成后由各区残联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村),面向申领人逐级下发。持卡人如损毁、遗失公交优惠卡,须立即持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登记信息注销及补办新卡手续。

  哈市吕女士问:公交优惠卡需要复检吗? 答:自2015年起,每年12月份对所有公交优惠卡持卡人的登记信息进行集中审验。持卡人未按时参加审验,以及在审验过程中发现持卡人康复脱残、死亡、户籍迁出本市市区或者将公交优惠卡转借他人使用等情况,须及时在公交优惠卡信息管理平台中将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注销。本卡预计将在2014年5月份起开始正式投入使用,自2015年起,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残疾人初次申领公交优惠卡事项。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公交优惠卡时,持卡人须自觉遵守乘车(船)规定,主动出示刷卡,并配合司乘人员验卡。公交优惠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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