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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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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4: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管理,保障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是指具有非农业户口,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学,或因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经教育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本省区域内居住地所在学校就学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该民办学校与政府签订协议、承担政府委托办学责任、并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费用,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给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和生活费补助等优惠政策不能减少。
  第三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的标准是:城市和县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指导价标准为小学70元/生.年、初中140元/生.年;城市免杂费标准为小学200元/生.年、初中240元/生.年(其中,省会城市为小学220元/生.年、初中260元/生.年);城市和县镇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400元/生.年。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负担办法是:城市和县镇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城市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所在城市负担。
  第五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确保将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一免一补,资金金额纳入已开设的地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5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科目参照中央免费教科书规定的科目执行。对小学生免费提供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科学、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科目的教科书;对初中生免费提供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选择历史、地理)、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科目的教科书。
  对省级课程教材版本教科书及使用数量由省级教育部门认定,所需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条 省级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由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于每学期开学前统一发放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手中。
  第八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杂费资金,要在每学期开学前拨入学校账户,不允许“先收后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学年发放,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和学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地要结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有关标准和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实施细则,实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资助对象,确保资助范围和工作程序的公开透明,严禁出现平均分配、轮流享受等问题。
  第十一条 有关学校要公布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信息,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情况上报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并记入贫困学生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按学年评定。各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于每学年开学后15日内,将拟定的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地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地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对《黑龙江省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备案表》(附件2)审核汇总后,于9月底前上报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教育和民政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确保“两免一补”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要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建立贫困学生电子档案,并切实加强档案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享受省级免费教科书补助学生的所在地应足额落实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承担或落实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足额落实资金、助学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省级财政在下一年度的“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作为奖励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教育和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检查,重点是免杂费资金落实使用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安排到位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两免一补”资金,特别是资金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市县,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外,予以扣回全部省级财政负担的“两免一补”资金,酌情减少下年度教育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同步实施“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学生所在地政府负担,省级财政根据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在省农垦总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及企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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