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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和全款买房 哪个更省钱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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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9: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买房已经是人们普遍目标,而购房的房款对于许多人来讲都是一笔巨额的开支,在如今的购房付款时常用的两种方式莫过于全额付款和贷款付款。对此就有不少人对于这两种方式想要知道哪种付款方式更好。其中虽然全款购房一次付的钱多,但从买房的总钱数来看,可以免除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等。而且,全款购房可以和开发商讨价还价,进一步节省购房款。所以说很多人在高房价下依然选择全款购房,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全款购房有哪些优劣势及注意事项。

全款购房优劣大对比:
         优势:

一、支出少,虽然第一次付的钱多,但从买房的总钱数来看,可以免除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等。而且,一次性付款可以和开发商讨价还价,进一步节省购房款。目前,针对一次性付款购商品房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基本上已成了楼盘统一的优惠活动,只是折扣度不同而已。

如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住宅, 若一次性付款,开发商给予 3%(即 97 折)的优惠,仅这一项就可以节省3万元的购房支出。

二、流程简单,全款买房,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省时方便。对于购置二套房产的人而言,除了省去了贷款利率上浮的支出外,也节省了与银行周旋的时间和精力。

三、方便再售,从投资的角度说,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再出售比较方便,不必受银行贷款的约束,一旦房价上升,转手套现快,退出容易。即便不想出售,发生经济困难时,还可以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


        劣势:

一、压力大, 一次性全款购房,对于那些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购房者来说,会成为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不是资金充裕,一次性购房的投入太大,也许会影响购房者的其他投资。

二、风险大, 就大多数在售房源为期房的楼盘而言, 购房者选择一次性付款会加大购房风险。 选择一次性付款, 各楼盘会要求购房者在预售阶段交纳所有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很多预售楼盘存在五证不全的问题,虽然销售人员承诺在一定时间段 内会补齐手续, 但对购房者来说,却充满了未知的变数, 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 “备案难” 对 。 于购买期房的人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或因工程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交付

使用甚至工程“烂尾” ,那么交付了全款的购房者就有可能损失更多的利息,甚至全部打了水漂。


全款购房需注意事项:

1、核实产权是否清晰: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

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

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

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

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或不想支付过户税费,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法及时收到余款;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


贷款买房 :
         优势

投入少

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好像已经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贷款,也就是向银行借钱买房,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所以贷款买房的第一个优点,就是钱少也能买房。

资金活

从投资角度说,贷款购房者可以把资金分开投资,比如贷款买房出租,以租养贷,然后再投资其他项目,这样资金使用更灵活。

风险小

按揭贷款是向银行借钱买房,除了购房者关心房子的优劣势外,银行也会对其进行审查。这样一来,购房的保险性就提高了。


劣势

债务重

如果贷款买房,购房人要负担沉重的债务,这对任何人而言都不轻松。目前商业贷款首套房首付最少三成,利率最低基准为7.05%,大多数上浮10%为7.755%。而二套房首付最少六成,利率最少上浮10%。

从下表中明显可以看出,贷款需要支付的利息相当高。

流程繁

贷款买房的另一大麻烦是手续繁琐。同时,由于现在银行贷款额度紧张,审批严格,等贷时间长则半年,贷款将整个购房时间拖长了不少。

不易卖

因为是以房产本身抵押贷款,所以房子再出售困难,不利于购房者退市。

买房的注意事项还很多,小编会定期为大家梳理啦,买房需谨慎啊!

netease 本文来源:综投网

 由于直接向银行贷款门槛较高、利率较高、还款期限短等原因,近年来,一些人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开始打起了通过虚假买卖房屋套取银行贷款的主意。殊不知,这种“买卖”由于表面上无瑕疵,“买卖”一方在面对房价上涨诱惑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很容易顺水推舟,将房屋转卖、转租、自行居住或逃避还款……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张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两年,这样的案子在浦东法院正在成倍增长。
  帮友“套贷”引火烧身
  林宏在经商中发生资金困难,于是,他与朋友顾凡签订了一纸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顾凡以30.5万元价格购买林宏所有的房屋。其后,顾凡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交给林宏15万元,自己则得了5万元的好处费。
  林宏费尽周折得来的15万元最终还是没能救企业于水火,他很快就无法按照约定向顾凡及时还贷。银行久催无果,将名义贷款人也就是顾凡起诉到法院,法院随后依法执行了顾凡的其他财产。
  本来想捞点好处费,却搭上了自己的财产。林宏已山穷水尽,顾凡一思量,觉得除了将那套“买来”的房子拿过来别无他法。对于这套房子他有房产证,也是自己向银行申请的抵押贷款,他觉得胜券在握。于是,今年6月底,他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林宏一家搬出自己“买来的”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顾凡在庭审中提出,自己曾多次要求林宏搬出但无果。原本想将该房出租后归还银行贷款,因林宏不交房,造成他无力偿还贷款,才被银行起诉后法院执行了自己的财产。
  但林宏也有有力的证据来驳斥顾凡。林宏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协议证明”,里面记载着“兹有林宏因急需钱款经商,特将某房屋一套变相卖给好友顾凡,以此向银行抵押贷款贰拾万元整,本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为林宏,贷款由林宏负责归还。”这是林宏为防止顾凡万一违背约定吞占房屋,留的一招后手。
  法院审理后发现,一系列与正常房屋买卖相悖的事实,足以证明这一房屋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为了向银行套取贷款。
  “这一双方共同策划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主审法官表示。
  假戏真做房主不明
  除了因“卖房”者还不起贷款引发纠纷外,买房一方假戏真做也产生了不少纠纷。
  宋早贤因经营困难向自己的朋友肖勇求助,两人联手演了一出宋早贤向肖勇买房的戏。2007年6月,宋早贤与肖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宋早贤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肖勇,转让价26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肖勇名下,并以肖勇名义以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18.2万元。
  拿到银行借款后,肖勇全额交给宋早贤,并未支付其余购房款。借款本息每月通过肖勇贷款账户归还。自2008年7月起至2011年7月,宋早贤持续给付肖勇钱款,并由肖勇出具收条,总金额为67400元。之后,宋早贤仍向肖勇贷款账户存款,截至今年4月,共存款39500元。
  今年3月8日,肖勇不幸病故,原本心知肚明的“房屋买卖”,现在能说得清楚吗?与肖勇的继承人几个回合交涉无果,最终,难题还是交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确认宋早贤与肖勇之间的房屋买卖徒具形式,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归于无效。
  虚假买卖合同简陋
  虚假买卖房屋合同,一般都形式完备、过程完整。如何在当事人一方主张存在“套贷”的情况下,识别双方的真实意思呢?张杰介绍,一般可以从6个方面辨别:
  第一,看合同内容的详尽程度。正常房屋买卖中,房屋座落、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房屋交付、办理转让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是双方协商的主要内容,通常约定明确,而“套贷”合同则大多简单、粗陋,甚至一些必要的合同条款也未作约定。
  第二,看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对于房款,尤其是首付款的支付情况,不能仅以一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来判断,而应当看实际的资金流向,可以审查银行转账、本票承兑等,即使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大额房款,也可以通过审查资金来源进行判断,当事人无法解释清楚的所谓大额现金付款不符合人们的通常交易习惯。
  第三,看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资料、票据的保管情况。正常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后,房产证应由买受人保管;虚假买卖中,由于交易系虚构,名义出卖人都坚持保管已过户到名义买受人名下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看当事人对交易细节的掌握程度。房屋买卖涉及利益重大,当事人一般应当对交易磋商、合同签订、房屋过户的时间、场所,房款的支付时间、地点、批次、数额、支付方式等交易细节印象深刻,然而在“套贷”案件中,由于买卖合同并未真实履行,法官询问上述细节时,当事人往往只能表示“记不清楚”或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第五,看实际还贷情况。按常理,贷款应由贷款人即买受人归还,但在“套贷”中,由于交易系伪造,实际都是由名义出卖人按月归还贷款的。
  第六,看交易后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按常理,房屋出卖后,一般由买受人实际居住使用,但在“套贷”中,房屋通常仍然由名义出卖人实际控制。
  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套贷”案件往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那么,这种“非法目的”下的行为是否触犯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带着这一疑问,记者采访了浦东法院刑庭副庭长肖波。
  他指出,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并没有设立单独的欺诈贷款罪,现有的贷款诈骗罪在要求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贷款的同时,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许多民事“套贷”纠纷均涉及以虚假信息套取贷款,具有欺诈因素,但不一定要非法占有该项钱款。可以说,我国贷款诈骗和“套贷”纠纷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审判实践中,以欺诈的方式获得贷款比较好认定,可以通过查实贷款所用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等方面的证据得到证明;而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却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需要进行法律的推定。
  至于如何进行法律上的推定,肖波介绍,2001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在肯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列举了认定金融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集资款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为认定贷款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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