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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Kitty藏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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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20: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文名称
Hello Kitty藏尸案
外文名称
HelloKitty POSSESSION OF THE CASE
发生时间
1999年
发生地点
香港

性质
杀人案
死者
樊敏仪
犯人
陈文乐,梁胜祖,梁伟伦
在案件中,受害人樊敏仪是一名夜总会公关小姐,1997年因筹措祖母的医药费,偷取任职皮条客的首被告陈文乐数千元港币及其他财物(另一说是指毒品债)。首被告陈文乐于是吩咐次被告梁胜祖及第三被告梁伟伦向女受害人追债。女受害人为求还清债项,怀孕后仍继续接客,三名被告将欠款不断提高,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因而触怒三人。1999年3月17日梁胜祖及梁伟伦按照首被告要求,将受害人从葵涌丽瑶邨富瑶楼一单位押走,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3楼一单位。

当回到单位后,梁伟伦质问受害人为何不还钱、为何不肯回电话,连踢受害人超过50次。三名被告用木板封着该单位的玻璃窗,以滚油泼向受害人的口腔,在伤口上涂上辣椒油,逼她吞吃粪便及喝尿。被告之后把烧熔的塑胶吸管滴在她的腿上,并命令受害人发出笑声。受害人开始神志不清,并不时挑起伤口上的焦疤,被告于是以电线紧紧捆缠受害人双手多个小时,之后又用铁通殴打她双手。

数星期后,女受害人终于支撑不住,被告一度以打火机烧她脚部,要她移动身躯。受害人其后被指直接用口吸食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在地上辗转反侧,状甚痛苦,估计于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时脸部浮肿、牙齿流血、全身长满水泡、伤口灌脓。

当被告发现樊敏仪已死去后,他们决定将死者肢解,先将尸体搬到浴缸中放血,锯开骨骼,以胶袋盛着死者的肠脏,在浴室中以烫水烚熟,排水渠呈现类似肉类及牙齿状的物体。

梁胜祖当时负责劏肚放血,劏肚后见有内脏漏出,于是站开呕吐,梁伟伦亦因尸体太臭而作呕,最后由首被告陈文乐负责分尸,肢解部分载于多个塑胶袋内,后弃置于垃圾站。

陈文乐亦在房间内,以火水炉烹煮死者头颅,忙乱间,他们将内脏弃置于屋内及随手掉到大厦檐篷,并将一个美人鱼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割开,取出部分棉花,把死者煮熟的头骨塞入后缝合。

当案件开审后,第一被告陈文乐被指从煲内取出女死者的人头时,一面将半溶的头发扯出,一面说:“乖乖地唔好唷,我幫你扮番靚!(乖乖地不要动,我帮你打扮回原先漂漂亮亮的样子!)”事后,陈文乐亦吩咐其余被告将熟肉喂狗,但此项指令有否执行,则不可考,各人随后四散。

藏尸期间,住在楼上一名姓黄的男住客,曾在大厦的热气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断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摄录机拍下情景,但有关片段后来已被洗掉。此后,该单位被空置,附近的邻居却多次嗅到单位内传出强烈恶臭,报警求助,但警方到场后认为是垃圾臭气,未有深入追查。
凶案发生后一个月,九龙码头围女童院(盛康园前身)内一名13岁女童阿芳、亦即第三被告梁伟伦的女友,向社工说自己做着相同的恶梦,梦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头颅,她向社工倾诉时,将凶案全盘托出,社工于1999年5月24日报警。

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点证人。她本身是问题少女,1999年农历新年期间,陈文乐邀请她及另一被告到事发单位居住。到处留宿的阿芳,终于有了固定居所。在案发期间,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强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龙油尖警区一队探员,带同阿芳到达现场。阿芳疑因惧怕不敢上楼,只在楼下指出案发单位,警员带备口罩及以胶袋包脚,以防尸虫咬噬。当单位大门打开后,一阵尸臭味扑鼻而来;开灯后,Hello 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远,倚在走廊墙边。探员以铁枝轻刺公仔内收藏的头颅,感觉内有坚硬物体。由于死者人头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渗出腥臭血水。单位内亦发现两个仍未洗净的不锈钢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经烹煮人头的器皿。两煲周围满布尸虫,煲内甚至盛着充满恶臭的渣滓。

法医官奉召到场后,在Hello Kitty洋娃娃内发现一个女性人头,洋娃娃的棉花满布尸虫,头骨已被人煲熟,由于皮肉及头发组织已被破坏,无法进行DNA化验。探员最终在现场检走一批重要证物,包括一个无门冰箱、一把铁锤及一个怀疑曾作烹尸用的瓦煲。

警方随即追捕各被告,期望在记者报道前将疑凶拘捕。1999年5月27日,当时首被告陈文乐与妻子阿佩及初生之婴儿已搬离案发单位,并正在投靠朋友地方居住于葵涌石篱邨石宁楼17楼一单位,但警方经调查后便很快掌握此资料,并派出一队共4名探员到达该单位一举将陈文乐及阿佩捕获。同一时间,多队探员亦根据调查所得资料搜查多处地方,以期追捕梁胜祖及梁伟伦,包括他们之居住地址,但都不得要领。翌日,次被告梁胜祖主动投案,而第三被告梁伟伦在报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广西。

由于知道梁已离境,警方遂将资料交给国际刑警、入境处和中国公安协助追捕,直至2000年2月14日(农历年后),公安在执行其他任务时巧遇梁伟伦,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遭公安扣押,其后得悉他在港被通缉,被递解出境,移交香港受审


2000年10月9日,案件于高等法院开审,翌日成为香港多份报章的头条新闻。3名被告被控以谋杀罪、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殓葬共三项罪名。在调查初期,警方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就是樊敏仪,但因被告已承认非法处理尸体等控罪,加上污点证人阿芳的口供,于是落案控告三人谋杀罪名。

3名被告各自承认禁锢或阻止尸体合法殓葬,但全部否认谋杀罪,在自辩时亦互相推卸责任,如第二、三被告就声称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陈文乐所指使。后来的证人供词指陈为黑社会和胜和的成员。

在开庭首日,死者男友吴志远、家姑及凶案现场楼下二楼的情侣,及楼上一住客均曾出庭作供。吴志远指1999年3月13日后,已再没有见过死者,家姑指案发当日有二人上门找死者,另外楼上、楼下住客亦曾听到单位传出女子的叫喊声。

审讯期间,警员经常要将案中的重要证物Hello Kitty洋娃娃搬入法庭,亦要将女死者的头骨、藏尸冰箱及煮尸用的瓦煲呈堂,令法庭传出尸臭。当其中一名被告供述如何从椅子上跳下,以膝盖压在受害人身上时,另一名被告竟在庭上发笑(应为三人中最无悔意的陈文乐)
踏入2000年11月,审讯进入尾声。法官阮云道指,控方证人均力指首被告陈文乐是“大耳窿”(高利贷)、黑社会“大佬”(头目),参与贩毒,但不管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今次碎尸案陪审团只应集中判断三名被告陈文乐、梁胜祖和梁伟伦有没有殴打虐待和肢解樊敏仪。

辩方三位大律师指,出任控方特赦证人的女童证供薄弱,亦没有亲眼见到樊临死前的情形,可能并非三名被告亲手杀害樊等等,阮云道表示特赦证人必须说真话,其证供可信程度不应因为她年纪小而打折扣。

2000年12月6日,陪审团以6:1大多数,裁定三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但是误杀罪名则成立。法官阮云道决定以最严厉的判刑,判处3人终身监禁。

阮云道指他们服刑最少20年才可申请复核减刑,并严斥被告严重危害社会,形容为“近年从没有听过这样残忍、变态、堕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凶残的案件,以这样的手法加诸别人身上,连禽兽亦不会这样对待同类。”

他指考虑判决终身监禁的三个准则为:

罪行的严重性是否需要判决较长刑期;

视乎被告的性格、背景将来会否再犯;

若再犯案会否为公众带来严重的后果,尤其是风化案及暴力罪行。

法官称,虽然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师求情力指他们不合乎上述条件,但法官认为三被告皆有心理变态倾向、精神不稳,与他们接触的人可能有危险,符合判决终身监禁的条件,法庭须保障社会大众。由于3人承认阻止尸体合法埋葬罪,同被判监3年。陈文乐及梁伟伦承认非法禁锢罪,判监4年,而梁胜祖因不认罪,被判囚6年;最后两项罪名与误杀罪同期执行。

三名被告闻判后,表情各异,首被告(陈文乐)表现冷静,次被告眼眶发红,第三被告则深深叹一口气。梁伟伦的兄长闻判大力击打法庭玻璃

三名被告被判终身监禁后,均提出上诉,但陈文乐与梁伟伦的申请被驳回,只有梁胜祖获准上诉。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梁胜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没有到案发单位,而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虽有要求陪审员考虑梁胜祖是否与其余两被告“合谋”杀死受害人,但却没有引导他们考虑梁的“离开”,是否足以终止与另两人的“合谋”关系,上诉庭认为,原审程序上出现了重要错误,令定罪不稳妥,故推翻原判,案件发还重审。

梁胜祖在上诉初期,否认有误杀,但重审时却改口承认误杀。辩方律师指梁的角色,与另外两名被告不同。当他目睹受害人痛极呼喊,一度鼓励受害人尽快还债,好让她早日获得释放;而梁当日亦亲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决心改过,在狱中参加基督教聚会接受教会薰陶;同时,自去年上诉得直之后,案件发还重审之后,他便一直感到困扰,故最后,他决定认罪。律师又表示梁至今已服刑5年,希望法官能考虑刑期的整体性而给予轻判。

2004年3月,上诉庭法官高嘉乐基于案情严重,需时考虑适当的量刑起点,其后改判梁胜祖入狱18年。不过,梁于原审时承认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于此罪名未提上诉,故原定罪仍会维持。


案中死者樊敏仪的头颅骨是案中唯一证物,在初审结束后,罕有地交由法医保存在九龙公众殓房,直至各犯人上诉程序结束,死者家人于2004年3月才获通知领回头颅,并于3月26日火化,灵位设于荃湾圆玄学院曜晖堂。女死者亦有一名儿子,于1998年出生,而邻居则移民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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