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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7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打拐解救儿童回归家庭健康成长、维护打拐解救儿童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通知》确立了打拐解救儿童查找生父母相关机制,规定儿童失踪后,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于打拐解救儿童,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
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要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到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才能进行国内送养。《通知》明确了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关系解除问题,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据介绍,为解决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的区域性限制问题,民政部开发了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网址为:qgdgxq.mca.gov.cn(“全国打拐寻亲”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将于9月19日先行面向社会公开运行,供社会公众查询。
解读
谁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通知》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办理收养登记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家庭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打拐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三条件
《通知》明确了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关系解除问题,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二是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三是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如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各地要优先解决已经在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长期生活的打拐解救儿童的落户和收养问题。
延伸
看看国外是怎么打拐的
美国
政府及民间保护力量大
美国国会在1982年就通过了《少年儿童失踪法》,促使人们加强防范意识。一旦儿童遭到诱拐或绑架,联邦调查局会立即介入,开展高效的搜救行动。美国还设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失踪儿童家长可以借助该中心网站发寻人布告,也可以请求该中心出动专业搜救小组。美国搜救失踪儿童的民间力量也很强大,在沃尔玛等大超市的布告栏里经常能看到民间组织为寻找失踪儿童贴出的告示。
欧盟
寻人行动超越一切
英国儿童拯救报警系统和美国相似,一旦18岁以下的儿童失踪,警报马上传到电台、电视台及各类媒体。即便在首相或重要人士发表讲话期间,电台和电视台必须立刻插播寻人启事,把被绑架者的照片、特征、失踪地点、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公布出来,让听众、观众,正在路上驾车的人、各地警察马上睁大眼睛,看能否提供线索,因为救命比任何事都大。法国、德国、比利时、希腊都有类似系统。2008年4月,欧盟建立了泛欧洲的“儿童绑架信息热线”,已有11万使用者,创办者是一位失踪儿童的父母。
泰国
采取疏堵并重的措施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泰国政府采取疏堵并重的措施:针对有组织的非法打工,泰国制定了严格的用工制度,规定外国人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否则打工者和雇主都要受到刑事处罚。此外,泰国政府于1999年6月决定,将每年11月定为“停止对妇女儿童实施暴力月”,希望全社会共同重视这一问题,并尽快消除人口拐卖行为。泰国政府还针对得到救助后的妇女儿童进行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治疗,为妇女儿童提供学习和工作机会,同时成立专门的基金会为救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民众提供帮助。
日本
立法保护被拐外来人口
在日本,外来人口的贩卖受到广泛关注。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通常是以“到日本打工挣钱”为由募集人员,然后以出国的各种费用以及在日本的住宿、找工作等费用为借口,让受害者承担巨额债务。在受害者还清债务之前,会没收他们的护照,以防止其逃回国内。2005年,日本修改了刑法,将人口贩卖与诱拐视为同罪。并且,对于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并不是将其立即遣返,而是给予一定时间的停留许可,并对其进行保护。 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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