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教 的 宗 教 活 動 中 , 法 術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 所 謂 法 術 , 是 指 召 役 鬼 神 以 及 造 成 超 自 然 變 化 的 操 作 系 統 。 它 在 道 書 中 習 慣 稱 道 術 、 道 法 , 有 時 稱 秘 法 , 表 示 其 神 秘 外 人 不 得 而 知 ; 有 時 稱 某 某 大 法 , 以 示 其 法 的 不 同 凡 響 。 道 法 是 道 教 的 主 要 宗 教 行 為 , 因 而 在 其 內 部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地 位 。
在 理 論 上 認 為 , 法 術 是 有 道 的 體 現 , 道 是 法 術 的 依 據 。 這 一 思 想 , 道 門 中 稱 之 為 「 道 體 法 用 」 。 意 思 是 道 是 法 的 本 體 , 法 是 道 的 功 能 、 作 用 。 《 道 法 會 元 》 卷 一 說 : 「 道 是 本 體 、 本 源 , 法 術 是 其 應 用 。 道 是 無 形 無 象 的 , 法 是 有 形 可 以 捉 摸 的 。 道 是 微 妙 不 可 見 的 , 法 是 顯 示 在 外 的 。 所 以 作 用 不 是 根 源 於 所 用 的 具 體 方 法 , 而 是 根 源 於 道 這 一 本 體 , 有 形 的 東 西 不 是 出 於 有 形 者 而 是 出 於 那 一 無 形 無 象 的 道 , 顯 示 出 來 的 不 是 起 始 於 顯 露 的 東 西 而 是 起 始 於 那 一 微 妙 不 可 見 的 。 」 ( 道 體 法 用 , 道 無 法 有 , 道 微 法 顯 。 故 用 不 出 於 所 用 而 出 於 體 , 有 不 生 於 有 而 生 於 無 , 顯 不 兆 於 顯 而 兆 於 微 。 ) 因 此 , 法 術 不 僅 是 一 個 依 據 神 秘 手 段 以 控 制 鬼 神 和 外 物 的 操 作 體 系 , 而 且 與 道 教 的 整 個 信 仰 相 聯 繫 , 歸 根 到 底 依 賴 於 某 一 行 持 法 術 的 法 師 的 修 道 有 成 、 道 德 高 潔 。
道 因 術 以 濟 人 : 法 術 的 功 能 在 於 能 夠 或 者 說 在 觀 念 中 認 為 能 夠 控 制 外 物 乃 至 於 鬼 神 , 因 此 被 認 為 可 以 靠 它 來 打 破 自 然 或 社 會 力 量 對 人 的 束 縛 , 尤 其 是 當 人 有 災 難 、 有 了 困 惑 時 , 希 望 依 賴 它 加 以 驅 除 或 者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 道 門 中 認 為 : 「 道 是 虛 無 的 純 真 本 體 , 術 指 能 造 成 各 種 變 化 的 玄 妙 方 法 。 道 是 無 形 的 , 通 過 法 術 來 濟 度 人 們 , 人 有 靈 性 , 可 以 通 過 修 行 與 道 相 合 。 人 能 夠 學 道 , 便 可 以 自 然 而 然 地 駕 馭 變 化 。 ( 道 者 , 虛 無 之 至 真 也 , 術 者 變 化 之 玄 伎 也 。 道 無 形 , 因 術 以 濟 人 , 人 有 靈 , 因 修 以 會 道 。 人 能 學 道 , 則 變 化 自 然 。 ) 」 ( 《 雲 笈 七 籤 》 卷 四 十 五 ) 法 術 迎 合 了 社 會 上 一 部 分 人 將 災 難 、 病 痛 都 歸 結 於 超 自 然 力 量 以 及 對 這 種 神 秘 力 量 的 困 惑 、 恐 懼 和 急 於 擺 脫 的 心 理 , 在 民 間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 因 此 法 術 也 是 道 士 為 社 會 提 供 宗 教 服 務 的 主 要 方 式 之 一 。 古 代 一 般 民 眾 常 常 通 過 法 術 去 認 識 道 教 , 因 「 法 術 高 強 」 的 傳 說 而 敬 畏 道 士 。 其 中 某 些 法 術 得 到 統 治 者 的 支 持 , 利 用 它 們 來 「 神 道 設 教 」 , 作 為 在 災 荒 臨 頭 , 人 心 不 穩 時 調 控 社 會 的 工 具 。
道 教 法 術 具 有 複 雜 繁 多 的 內 容 , 形 成 一 個 龐 大 的 體 系 : 這 一 體 系 是 在 歷 史 上 形 成 並 不 斷 發 展 變 化 的 , 不 過 總 的 來 說 , 道 教 的 法 術 都 以 道 為 本 , 以 符 、 咒 、 掐 訣 、 踏 罡 步 斗 為 基 本 的 手 段 , 再 輔 以 劍 、 印 、 法 水 等 法 器 , 以 及 藥 料 等 ; 其 內 容 則 可 以 歸 結 為 祈 福 禳 災 、 考 召 驅 邪 、 治 病 送 瘟 、 超 度 破 幽 和 各 種 占 驗 術 數 等 幾 個 大 類 。 一 般 施 行 小 術 , 只 用 其 中 的 一 二 種 手 段 、 方 法 , 但 施 行 重 大 的 法 事 , 一 定 要 結 法 壇 , 綜 合 運 用 諸 種 行 法 手 段 , 依 照 一 定 的 程 序 行 持 法 事 。 因 而 比 較 重 要 的 法 術 施 行 時 都 有 一 定 的 儀 式 , 稱 為 行 持 科 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