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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犬纯一郎

南昌徐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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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23: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郎啊
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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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 23: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1

首先我明确下。
我并不是因为移我帖子我东说西说.
我只对花瓣说我乱发贴而不舒服而已。.
明明版主是那写着的。.
新人看就写的详细点。如果你们觉的我无理取闹.
完全可以删我号,我没意见.不是所有的版主都对的。
我只说出自己的意见而已.听不听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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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00: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我没说你乱发帖,你别诬陷我
第二,你上来就骂斑竹,你不否认吧
第三,我很耐心的告诉你了,论坛哪个版块都应该怎么发帖子
这个群里人可以作证
自己有问题别找别人麻烦
结论:跟你这种人,没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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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0: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LZ,我希望你知道一个事情,那就是有些事情是以大多数的理解为基准的,有些大家可以正常理解的事情就不用进一步仔细严格规定,法律也是如此,法律中常常有“如有类似情况”这种话,那什么叫类似?谁能解释??

斑竹做的已经不错了,给你移到合理的地方去,让你更快找到答案,你乐意玩这种文字游戏最好去做点有意义的事情,去挑挑法律中的漏洞,至少也是为国家做贡献。

这里的问题鉴于天是一个 与站长直接交流的平台,那么所问问题其实已经限定主要与版务有关,这点各位心中自然有数,这就如同数学老师在课上问:谁还有问题?  那我根据LZ你的理解我站起来说老师,我想问问语文书X页X行是什么意思? LZ你是不是很爱这样问老师问题??

有些规则是可以根据其内容自然衍生的,如某年欧美有一人因宣扬纳粹屠杀是谎言被起诉,但是该国法律规定:明知是纳粹罪行而宣传的有罪。  他也和LZ你一样,振振有辞:本人认为并没有纳粹屠杀一会事的,所以我没有认定纳粹罪行,所以我没触犯法律的“明知”,法院可没理会他,法院认定的是,纳粹罪行已被大众所接受,而且被广泛宣传,所以,你说你不知道是不成立的。
同理,本论坛3W会员,除你之外都已经接受本条内容,并且言行实际上已经有了默认的边界。所以,你的说法实际上不成立,你可以也应该知道这一规则,至于为什么你不去遵守,那是你的问题,由LZ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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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可以无限细分无限修改,即使3W岛民中全部参与也只能满足一时之需。

论坛法规往往都很宽松,这个就是为了大家有更大活动空间,但是还需要大家遵守惯例,比如外交上经常说这违反惯例什么的,这惯例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规矩。生活中有很多惯例,LZ你不需要我给你举几个例子吧。既如此,互连网作为现实的延伸,理应有一定的惯例以及论坛文化,会员新加入应当注意到这些。

[ 本帖最后由 ddvgek 于 2007-12-3 10: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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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4: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心平气和一些啊,我们因为同样的爱好走在一起。是很不容易的。毫不容易有这么一个好地方共我们讨论。我们可不能用来吵架啊。好么?
我知道我说话没分量。但我希望各位可以好好想想。也希望今后论坛里得人也能看到这些话。
我们每个人都要很开心才好。
我可是好不容易变乐观一些的。
我们一起加油
祝论坛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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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8: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回事?

不管什么会员,新的老的,发帖子一定要受版面规矩,不能发错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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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8: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要在这里钻牛角尖


灵异问题一贯是发第一的,这点你一定要认识到..建岛这么久,你是第一个对这个有疑问的,自己好好看看版规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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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2: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1

........!
哪钻什么牛角.只不过被花瓣说了心理不舒服说下而已。..
我都说我是第一次发帖..看你第一条,"问题求助"..我就发了。.
我哪知道那个是有关ID类的问题求助...
这绝对是你的疏忽...一般的论坛都有明文区分的。....
在此我跟你说声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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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08: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会错意了,哈哈。你对本论坛有什么问题在天子典,灵异方面的求助就去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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