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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9日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10周年纪念日。10年前的这一天,经过24年的艰苦谈判和对第65份批准书的深厚期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终于正式生效了。这是第一部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它标志着人类将结束近百年的化学武器的威胁,开辟一个没有化学武器的新世界。”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致词,呼吁各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销毁库存的化学武器,并敦促那些尚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尽快采取行动。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发表文章,对我国履约10年来的工作作了认真回顾和总结,再次树立了一个负责任国家的良好形象。
篇幅最长的国际条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全称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于1992年11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目前有182个缔约国。它由序言、24项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是武装冲突法中篇幅最长的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缔约国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使用和转让化学武器,以及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禁止缔约国支持、鼓励或诱使任何国家从事本公约所禁止的一切活动;缔约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方式和顺序,销毁其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并提供设备、资金、技术和人员,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等。
有关规范化学武器国际公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那是1899年7月和1907年10月,国际社会召开了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共签订了13项公约和1项宣言,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10月签订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它明确规定: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世界上第一部明确禁止生物、化学武器条约,是1925年6月在日内瓦签署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它宣告:各缔约国如果尚未缔结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均接受这项禁令。该议定书至今仍然有效。但遗憾的是,它没有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获取和转让化学武器的条款,也没有规定制裁违约行为的措施和执行机构。因此,没能阻止化学武器的发展,以及在二战及其他局部战争中使用。
化学武器对人类危害巨大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2条规定,化学武器包括: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预定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除外;专门设计用来释放上述有毒化学品毒性的弹药和装置;专门设计其用途与上述弹药和装置的使用直接有关的任何设备。它一般分为5类:作用于呼吸系统,使人因窒息而死的窒息性毒剂;作用于神经系统,使人因呼吸中枢麻痹和心跳停止而死的神经性毒剂;作用于皮肤,使之发炎、溃烂的糜烂性毒剂;作用于感觉神经末梢,使人流泪、流涕、咳嗽等的刺激剂;使人暂时精神错乱或瘫痪的失能剂等。
其实,在战争中使用有毒物质古已有之。《三国演义》中,关羽就中了魏国的毒箭。公元前559年,晋、齐、鲁、宋等13国联合伐秦,秦国就在泾河上游放毒,致使敌方许多人中毒。然而,把大量化学武器用于战场,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
1915年4月22日下午6时,德军在比利时西南部的伊普尔地区,从6000米宽的正面,分别对法军和意大利军队施放了180吨液化氯气,造成5000多人死亡,1万人负伤。这种巨大的杀伤威力和造价相对低廉的特点,引发了协约国和同盟国的纷纷效仿,结果,在一战期间共使用了11万多吨各类毒剂,造成近130万人的伤亡。
以后,非法使用化学武器作战的状况愈演愈烈。二战期间,侵华日军对我军民使用毒剂达2091次,造成9万多人伤亡。朝鲜战争中,据不完全统计,美军用毒101次。越南战争期间,美军共施毒700余次、13万余吨,中毒者130多万人。而且,这些化学毒剂至今仍然严重危害着当地的生态环境。最近一次大规模化学战,是1980年至1988年间的两伊战争,伊拉克与伊朗都先后使用了大量化学武器,而且,神经性毒剂首次被大规模使用。所有这些都证明了化学武器的惨绝人寰和灭绝人性。
将化学武器埋进坟墓
有资料显示,二战期间,日本陆军和海军非法生产芥子气、路易氏剂等毒剂共计7000多吨,其中,绝大多数运到了中国。日本战败后,为掩盖其战争罪行,将约200万枚(日本方面仅承认70多万枚)化学武器就地掩埋,或遗弃于江河湖泊之中,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解放后,我国东北、华中、华东和华南等地陆续发现了这些被遗弃的化学武器,其中以东北地区最为集中。如2003年8月4日,齐齐哈尔市发生了“8·4芥子气”中毒事件,造成44人中毒,1人死亡。为此,中国受害者多次对日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为了尽快解决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其主要内容包括:两国政府确认在中国境内存在大量的旧日本军遗弃化学武器,日本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承担的义务。日本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销毁旧日本军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在进行上述销毁时,日本政府将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遗留化学武器制度的规定,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它资源。中国政府将对销毁提供适当合作。
然而,日方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进展缓慢,目前,所有已经发现并被临时安全化处理的化学武器没有一枚被销毁。
今年4月12日,温家宝总理访日期间,中日两国发表的联合新闻公报指出:“双方对设立‘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日中联合机构’表示欢迎。为加快销毁进程,日方表示将根据中方提议引进移动式处理设备进行作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从而把日方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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