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警摔婴案”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刑事案件,但引发的思考却很多
要真正解决“摔孩子”与“捂盖子”事件之症结,就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发生在河南省林州市的 “民警摔婴案”,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刑事案件。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即便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的“摔婴”行为且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既不能减轻更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依笔者看来,由于行为人具有警察身份,完全可能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来考虑,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警摔婴案”发生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当地某些部门在“捂盖子”、“装傻子”。这些怪诞的迹象与行径,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思考。
深究起来,不论是“摔孩子”还是“捂盖子”,共同诠释着一个铁则:“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
人类文明史也告诉我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权威性与公益性特征。这表明了,权力可以光明正大地为国民服务,为民谋福祉,使社会大众从中受惠且受益。另一方面,权力也具有扩张性与侵犯性特征。一旦在行使过程中失去约束及控制,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势必引发权力腐败。
19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阿克顿有言:“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通常情况下,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即权力人或权力机关利用权力之便获取个人或单位特殊利益。实际上,权力人或权力机关滥用权力行为,以及偏离公共职责的不作为,同样也是权力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具体来说,“民警摔婴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漠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背离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也是最基本的素养;而参与“捂盖子”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对媒体的跟踪采访推脱阻挠,则是典型的权力滥用与权力不作为的叠加。一言以蔽之,权力腐败才是“摔孩子”与“捂盖子”事件症结之所在。
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摔孩子”与“捂盖子”事件之症结,就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换言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权力存在天然的扩张性与侵犯性,权力行使必须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进行,突破此框架的权力一律无效,任何人不予遵守与执行。这不仅是权力正当性的价值基础,更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旨所在。
70多年以前,英国著名思想家罗素在其名著《权力论》中写道:“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自己的想象。”从“摔孩子”到“捂盖子”,种种迹象与行径已经显示了权力对个人或机关行为超乎寻常的影响。它们预示着:如果不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不对权力进行规范,权力真的就会成为“洪水猛兽”。这样的话,“摔孩子”与“捂盖子”或许不会是小概率事件,可能就会发生你我他每一个人身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