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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夏雯静

灵隐岛论坛的诸位朋友们;我小夏快要离开人世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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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5: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夏雯静 发表于 2013-5-15 15:35

那你这么说的话
也是赞同我杀人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定义是当对方要对你本人的人身财物进行袭害时,注意是正在进行时,不是他袭害后,你再去找回他,这样要算故意杀人罪。还有,就算是正当防卫,也不能杀人,这会算成正当防卫过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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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7: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夏雯静 发表于 2013-5-15 15:35

那你这么说的话
也是赞同我杀人

{:soso_e153:} 不要这么严重吧 要弄到杀人的地步 惹不起也躲得起啊 既然都知道人家是精神病了 下次走路就绕着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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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顽达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5-15 18: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czt8033316 发表于 2013-5-15 17:15
不要这么严重吧 要弄到杀人的地步 惹不起也躲得起啊 既然都知道人家是精神病了 下次走路就 ...

好久不见 大猩猩 对于此贴 我的观点是不要以暴制暴  对于事情的零零总总 都有它的是非因果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老天是公平的 看问题不仅仅要看表象 事情总会解决的 有坏人肯定也会有好人 待到因缘时机成熟时 问题自然解决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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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21: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czt8033316 发表于 2013-5-15 17:15
不要这么严重吧 要弄到杀人的地步 惹不起也躲得起啊 既然都知道人家是精神病了 下次走路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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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8: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快三十了吧,还天天这样想,书写逻辑混乱,表达能力欠缺。
目测脑子的确有点问题…….
常常被人打,肯定有原因的。
醒醒吧,过好自己的吧,真的过不好,来这里顶多也只是宣泄。除了你自己之外谁也帮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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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07:4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夏雯静 发表于 2013-5-15 15:35

那你这么说的话
也是赞同我杀人

千万别。你想想都在网上这么说了,到时真的出了什么事警察一定会先调查。你在网上说的话一搜就出来了。到时就会说你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事先就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你就成故意伤人罪或谋杀罪。那要坐好久牢甚至要枪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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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07: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尔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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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2: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 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 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 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 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 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 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 监护人的除外。 综合以上规定,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他真的是精神病人你们也可以请求政府责令他的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或者请求政府强制收容医疗;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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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23: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这里都写清楚了,所以不要做什么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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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11: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系统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好,对不起你所发的回复无法显示,请按原定信息处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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