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
曾经参加美国独立战争并且参与《法国人权宣言》起草的启蒙思想家潘恩(Thomas Peine, 1737-1809)指出,各种政府由之产生并据以建立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三大类:“第一,迷信。第二,权力。第三,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共同权利。”“第一种是受僧侣控制的政府。第二种是征服者的政府。第三种是理性的政府。”“这样,我们就很容易发现,政府不是出自人民之中,就是凌驾于人民之上。”[3]就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构成公民权利的基础而言,潘恩说:“[政府的]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人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一国的国民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他们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他们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4]
与以上思想相对照,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包含了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的意思。就孟子所说“[天]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孟子·万章上》)而言,甚至可以说儒家的民本思想中部分地包含了“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的意思。然而,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并没有真正设定人民的天赋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它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儒家所设想的政府,是根源于“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根源于“人类的共同权利”,而秦以后的历代王朝虽然仍挂着“天命”和“民本”的招牌,但实际上如潘恩所说,是“建立在暴力之上,将利剑冒称王笏……为了利用每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手段,他们把欺骗和暴力相结合,建立了一个他们称之为神权的偶像”[5]
孙中山先生曾把美国总统林肯所谓“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译作“民有、民治、民享”,他说:“要必能治才能享,不能治焉不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6]我认为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包含了民有、民享的意思,但惟独没有民治,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实际情况却也正如孙中山所说“不能治焉不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人权”的观念中既有民有、民享,又有民治。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提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7]这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来说,是具有深远、重大意义的。
二
儒家的民本与“第一代人权”的关系,除了从政治制度上进行探讨外,还应该从社会伦理的方面进行分析。就此而言,儒家伦理与西方的人权不仅有着时代的差异,而且也表现出中西文化各自不同的特点。
在中国近代史上,严复最先明确地认识到中西文化的根本差异是“自由不自由异耳”。他说:
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中国理道与西法自由最相似者,曰恕,曰絜矩。然谓之相似则可,谓之真同则大不可也。何则?中国恕与絜矩,专以待人及物而言。而西人自由,则于及物之中,而实寓所以存我者也。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以生。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重讥评……[8]
严复在列举了由“自由既异”而衍生的中西文化的种种差别后说,这些差别“并存于两间,吾实未敢遽分其优绌也”。从现在看,这些差别许多属于时代的差别,是可以分出优绌的;但其中也确实含有民族文化的差异,值得我们深入进行探讨。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打倒孔家店”与“尊孔”的斗争同巩固共和与复辟帝制、搞假共和的斗争联系在一起。在五四新青年看来,中国的首要之务是“输入西洋式社会国家之基础,所谓平等人权之新信仰,对于与此新社会新国家新信仰不可相容之孔教,不可不有彻底之觉悟,猛勇之决心;否则不塞不流,不止不行”[9]。儒家伦理被归结为“纲常阶级主义”,其源在于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孔门立教“莫不以孝为起点”,“盖孝子范围,无所不包,家族制度之与专制政治,遂胶固而不可分析”[10]。陈独秀热切地主张“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勿为他人之附属品”,他认为:“吾国自古相传之道德政治,胥反乎是。儒者三纲之说,为一切道德政治之大原:君为臣纲,则民于君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父为子纲,则子于父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夫为妻纲,则妻于夫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缘此而生金科玉律之道德名词,棗曰忠,曰孝,曰节,棗皆非推己及人之主人道德,而为以己属人之奴隶道德也。”[11]
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儒家伦理的抨击,突显的是其落后的时代性的一面,但对儒家伦理中也包含着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却未予注意。把儒家伦理简单地等同于“三纲之说”,完全否认儒家学说中有“推己及人之主人道德”,这是陷于片面而不完全符合实际的。孔子所谓“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这些都是讲的“推己及人之主人道德”。
中西文化的不同,在于西方文化把人看作独立的个体,从“上帝造人”或“自然状态”说,每一个人都是生而独立、平等、自由的,西方近代的人权观念源于此;而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中国文化是把人看作处于一定社会伦理关系中的一个角色,如果不讲人伦,“饱食煖衣,逸居而无教”,那就不成其为人,“则近于禽兽”。西方文化重个体,重自由,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