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艺术实践:个性鲜明
屈原诗歌创作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艺术表现的强烈个性化。由于屈原出身于楚国的同姓贵族,“博闻强识,明于治乱,娴于辞令”,[6]从客观的家族背景和主观的个人条件两方面,都具备了从事社会政治活动、在仕途上大展身手的充足条件,他本身也对自己的血缘、品质和才能,感到非常地自信、自豪和自负。他不仅怀抱着远大的政治理想和高尚的道德节操,而且具有丰富细腻的感情,甚至不乏敏感和偏激。因此,当他由于奸臣的谗害,昏君的怒疏,而在政治上饱受磨难,备经坎坷,他那长期郁积而成的满腔怨愤之情,显然就不是单靠孔子“(诗)可以怨”的观念启发出来的,更是源于生活深处的痛切体验的流露,并且烙印着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这种深刻而独特的人生体验,经过诗人审美想象的艺术升华,凝聚到作品的字里行间,就形成了个性化的情感内涵。这里,既有对昏聘君主的满腔怨愤,如《离骚》:“怨灵修之浩荡兮,终不察夫民心。”也有对奸佞党人的尖锐抨击:“惟夫党人之偷乐兮,路幽昧以险隘。”既有怀才不遇、壮志难酬的哀怨牢骚,如《九章·涉江》:“吾不能变心而从俗兮,固将愁苦而终穷。”也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坚定誓言:“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屈原作品的以哀怨愤懑为基调的情感内涵,显示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对此,在后世论者中,褒之者或视为耿介刚烈,贬之者或视为孤傲偏激,都表明他在某种程度上与孔子所标举的“中庸”理想有所出入。但无论如何,其鲜明突出的个性特征的存在,则是对其整个创作产生了决定性影响的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其诗学精神所据以形成的深厚的内在心理基础。
应该看到,屈原作品对以怨愤为基调的个性化情感内涵的表达,虽然基于当时的整个艺术水平,颇多直抒胸臆的宣泄,甚至难免蕴藉不足的缺憾,但也充分借鉴了《诗经》的“比兴”艺术传统,广泛吸收了荆楚巫教文化所包含的丰富神话传说,从而形成奇幻瑰丽、生动感人的象征体系,具有突破语言表层含义的深厚的思想文化意蕴。王逸在《楚辞章句·离骚经序》中曾说:“《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喻,故善鸟香草,以配忠贞;恶禽臭物,以比谗佞;灵修美人,以媲于君;宓妃佚女,以譬贤臣;虬龙鸾凤,以托君子;飘风云霓,以为小人。”他这段论述中的个别断语,也许显得有些牵强,但对屈原作品的象征体系的总体把握,则无疑是精辟中肯的。屈原在自己的创作实践中,通过奇谲瑰丽的象征体系,使其丰富复杂、富于个性化的内心情感,得到感人肺腑的审美表现,从而达到了浪漫主义的艺术高峰,这在中国上古诗歌的发展历程中,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飞跃。
屈原的另一个同样不可忽视的历史贡献还在于,他对自己这一创作实践中所蕴涵的诗学精神,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并能够上升到理性自觉的高度。最集中地反映出屈原诗学精神的,当然是《九章·惜诵》中“惜诵以致愍兮,发愤以抒情”这段话,此外,同样的意思还在其作品中反复多次地出现过,如《离骚》:“济沅湘以南征兮,就重华而陈词。”《九章·抽思》:“道思作颂,聊以自救兮。忧心不遂,斯言谁告兮?”《九章·怀沙》:“抒忧娱哀兮,限之以大故。”《九章·思美人》“申旦以舒中情兮,志沉菀而莫达。”如果将这些诗句作为个别的例子,孤立地加以看待,那么不可否认,它们在多数情况下,似乎只是表明了诗人宣泄其内心深处的郁闷痛苦、愤懑绝望之情绪的强烈愿望,也就是司马迁在《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所说:“屈平疾王听之不聪也,谗谄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故忧愁幽思而作《离骚》。”但是,如果将这些反复出现的诗句所包含的内在意义有机地联系起来,理清其一脉相承的思路,那么人们就不难发现,实际上屈原已经明确意识到,如何使强烈的现实情绪(或情感)的抒发取得卓异的审美效果,使之由偶然的生活形态上升到必然的艺术形态,是一个值得予以特别关注和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当然,由于屈原所进行的毕竟是诗歌艺术的创作,而不是理论文章的写作,所以他不可能像先秦诸子那样,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展开集中的、全面的论述。但是,屈原在作品中反复申明其写作目的就是要“发愤抒情”的事实本身,已经昭示人们,他就此问题所做出的深入探索、所给予的高度重视,是远远超出了这些诗句的单纯的字面意义,而达到更为广泛的思想空间,也就是说,已经涉及诗歌艺术审美特质的根本问题,并且提供了明确而精辟的回答。他的回答就是,诗歌只有紧紧贴合人们的起伏变幻的生活命运,真正表达其内心深处的丰富情感,抒发出最赤诚、最率真的喜怒悲欢,才能取得存在的理由,才能获得长久的艺术生命力。
总之,屈原的“发愤抒情”的诗学精神,如前所述,既体现为创作实践方面的感性冲动,也体现为理论主张方面的理性自觉。较之《诗经》中的贵族怨刺诗,它以自我感受为基调,加强了个性化的因素;较之孔子“(诗)可以怨”的观念,它以诗歌创作为依托,增添了实践性的品质。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又大大地超越了前人,其鲜明的时代印记和强烈的个人特征的确是显而易见的。
四、历史影响:深邃久远
在汉代,先秦时本名为《诗》或《诗三百》的作品,已被尊称为《诗经》,取得了至高无上的“经”的地位,而原来只是诸家学派之一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也受到广泛而真诚的景仰,“声名洋溢乎中国,施及蛮貊。”[7]儒家思想逐渐登上独尊地位的时代环境,使得人们对屈原“发愤抒情”的诗学精神,自然产生亲切的思想认同。因此,当人们承认屈原在创作实践方面,直接继承了《诗·雅》贵族怨刺诗的抨击社会黑暗的现实主义传统,在理论主张方面,明确张扬了孔子的“(诗)可以怨”的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确证了屈原诗学精神的历史渊源具有高度的正统性和权威性。可以说,汉代人们对于屈原诗学精神的关注和体认,从始至终都与儒家经学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
汉代受楚文化浸润甚深,从汉高祖刘邦开始,楚辞体诗歌的创作在上层社会中就已蔚然成风,屡见不鲜,而诵习战国时代流传下来的屈原等人的楚辞作品,更成为一种广泛的、引人入胜的文化时尚。因此,阐发和论述屈原诗歌所蕴涵的精神价值和历史意义,就不仅是出于思想观念本身发展的理性需要,也是包括鉴赏和创作在内的艺术审美活动的必然结果。从现有资料看来,淮南王刘安曾奉汉武帝的诏命撰成《离骚传》,其中写道:“《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矣……推此志也,虽与日月争光可也。”[7]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刘安对屈原诗学精神的评价,不是停留在思想或艺术的抽象层面,而是特别着眼于它与《诗经》之间的内在关系,突出强调了它对大、小《雅》贵族怨刺诗的继承性,俨然成为孔子“(诗)可以怨”观念的汉代版本。虽然刘安本人的主导思想属于道家学派,但对历史现象的透彻考察,却使得他与先秦以来的儒家诗学思想,殊途同归地汇合起来了。受到刘安的影响,同样以道家思想为主导的司马迁,也做出了“屈平之作《离骚》,盖自怨生也”这样的论断,再次与孔子“(诗)可以怨”的观念遥相呼应。由此可见,在西汉早期儒家思想独尊地位尚未完全确立起来的时候,屈原继承《诗·雅》贵族怨刺诗的文学传统而进行其诗歌创作、形成其诗学精神,已成为人们广泛承认的事实;孔子阐发《诗经》作品而形成的“(诗)可以怨”的观念,也已深入人心、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从那时起,作为儒家经典的《诗经》的文本,和作为儒家宗师的孔子的观念,就一直是人们探讨和评价屈原诗学精神的根本性依据。
但是,随着儒家思想独尊地位的确立,它作为官方意识形态,无可避免地出现了严重的教条化、绝对化的趋向,又不能不反过来影响到对屈原诗学精神的认识和论述。东汉著名的作家和学者扬雄对屈原的命运是悲悯而同情的,但他对屈原投江而死的人生抉择,却感到颇为困惑不解。据《汉书·扬雄传》记载:“(扬雄)又怪屈原文过(司马)相如,至不容,作《离骚》,自投江而死,悲其文,读之未尝不流涕也。以为君子得时则大行,不得时则龙蛇,遇不遇命也,何必湛身哉!乃作书,往往摭《离骚》之文而反之,自岷山投诸江流,以吊屈原。”在汉代,对屈原投江之举产生困惑之“怪”的,扬雄并不是第一人。早在西汉初年,著名辞赋作家贾谊因为群臣嫉妒而招致汉文帝的疏远,在他不得不远离京城、赴任长沙王太傅、途径湘江的时候,曾写下情词痛切的《吊屈原赋》,其中就有“所贵圣人之神德兮,远浊世而自藏”等诗句,所以司马迁在《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说:“及见贾生吊之,又怪屈原以彼其材,游诸侯,何国不容,而自令若是。”不同的是,贾谊之“怪”,在痛惜悲悯之余,仅限于困惑不解;而扬雄之“怪”,则于同情哀伤之外,多少包含着一些责备屈原不该自寻绝路的意味。当然,两者之“怪”,毕竟都是以相似的坎坷遭遇为前提、以感情上的强烈共鸣为基调的,尽管外在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
到了东汉,以正统思想著称的班固,常常把儒家精神加以近乎生硬和偏执的理解与发挥,这不仅影响到他的《汉书》的写作,也影响到他对屈原的评价。从他所留下的《离骚序》一文来看,尽管他并不否认屈原作品“其文宏博丽雅,为辞赋宗”的艺术成就,却基本否定了屈原的人格品质,认为:“今若屈原,露才扬己,竞乎危国群小之间,以离谗贼,然责数怀王,怨恶椒兰,愁神苦思,强非其人,怨怼不容,沉江而死,亦贬洁狂狷景行之士。”并指出刘安等人对屈原的高度评价“似过其真”。实际上,也就连带否定了屈原的“发愤抒情”的诗学精神。在儒家思想上升为官方意识形态、广泛影响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时代,班固当然不会不知道,“(诗)可以怨”是《诗经》以来的创作传统,也是孔子提出的理论主张,但他既然对儒家思想作出极端化的理想,并以此为准绳,来规范非常富于个性化的屈原作品,那么他对屈原的人品诗风颇多微词,也就不难理解了。美国学者巴腾·威特生曾经指出:“由于儒家思想在传统上憎恶对抗精神的任何表现,班固的指责带有很大的份量,在由此产生的长达数百年的论辩中,出现了大量的非议之词。”[8]然而,儒家思想传统本身并非铁板一块,也不是笼统地“憎恶对抗精神的任何表现”,而包含着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班固这种过度偏狭的观点,在东汉时代已受到严厉的责难和抨击。
王逸在《楚辞章句序》中,就点名道姓地逐条批驳了班固的观点,指出:“班固谓之露才扬己,……伯夷、叔齐让国守分,不食周粟,遂饿而死,岂可复谓有求于世而怨望哉!”“而论者以为露才扬己,怨刺其上,强非其人,殆失厥中矣。”王逸的论述,紧紧围绕一个“怨”字,儒家思想的观念和精神,仍然是他评价屈原的根本标准,是他批驳班固的重要理论武器。在《楚辞章句》中,王逸深入发掘了屈原作品与儒家经典之间的密切内在联系,反复指出:“《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喻。”“夫《离骚》之文,依托《五经》以立义焉。”这一阐释,当然受到了东汉时代思想氛围的影响,同时也是基本符合屈原作品的文本实际的。
显而易见,尽管刘安、司马迁、王逸等人对屈原的褒扬与班固对屈原的贬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但他们依据的思想资源却惊人地一致,都是孔子所开创的正统而权威的儒家传统,只不过各自所选取的角度、所作出的阐发迥然不同罢了。一方面,既然揭露黑暗、抨击现实是《诗·雅》贵族怨刺诗所开创的文学传统,“(诗)可以怨”是孔子所提出的理论主张,那么刘安等人褒扬屈原直承《诗经》和孔子而抒发其强烈的怨愤之情,无疑是既合乎实际、又合乎情理的。另一方面,既然早在西周末年贵族们已经强调“怨而不怒”,汉代经师们又将“温柔敦厚”奉为儒家的“诗教”,那么班固等人贬斥屈原过分显露出个性化的特征,也的确有其客观理由和理论依据。后来,到了南朝梁时,著名学者刘勰在《文心雕龙·辨骚》中总结以上两说,认为屈原的“忠怨之辞”是“同于风雅者也”,而其“狷狭之志”则是“异乎经典者”,同样是以儒家思想为标准,只不过更增添了辩证思维的色彩,表现出追求公允精当的努力。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汉代学者的评价意见,似乎主要着眼于屈原的人格品质,但是,按照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中关于作家人格与作品风格内在统一的普遍观点,实际上也很自然地包含着他的诗歌风格,涉及到对其“发愤抒情”诗学精神的整体探讨。总起来说,刘安、司马迁、王逸等人的高度评价,显然不仅仅局限于针对个别诗人的具体作品,它已经上升到关于诗歌艺术的基本原则的体认和创作主张的阐发,从而构成了源远流长的中国诗学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孔子的“(诗)可以怨”,到屈原的“发愤抒情”,以及由此开辟的关注社会生活、标举人生理想、富于现实主义精神的中国诗学传统,正是具有“实用理性”特征的中国文化传统中一个不可分割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