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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UT色狼团论坛官方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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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需要我 去法院上诉 或是 去检察院申诉抗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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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16: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发的图片
谁就需要负责的
更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句话就非常可笑。
是你们的管理将此人T出群。
是你们的管理将此人加入群。
现在问我追究此人?
你老婆也是群管理吧。

QQ号可以在系统消息里查明。

宣判,依然是。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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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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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1# 灵隐岛★蓝鹰


    就你那样,一看就知道是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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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16: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可笑的问题。
既然色狼团本身没有问题。
为何还有那么多人会去退群?
哈哈哈哈。
先看看你们自己有没有做好。
再去看别人怎么对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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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 你们试试 你们在单方面说话  把证据拿出来

经调查后 在谈其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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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16: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请不要拿法律还恐吓我们。
对于此事。

第一,灵隐没有派色狼去你们群。
第二,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解决这件事。
第三,是你们一味的逃避,使我们不得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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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灵隐岛★蓝鹰


    話說樓主你是沒看完全部的帖子吧?我記得昨天就曾經在某帖子上發了,你青光眼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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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爱新觉罗·绵亿


    我先不废话 就一句话 发QQ号码给我 我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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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2 收起 理由
?°???? + 2 人家不是说了马吗,QQ号可以在系统消息里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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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説团长同志 你怎么这样下结论 你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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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废话不说 团长 你的管理者 你有权象 事件的发起者 要出 发图片的证据和QQ号码 这样你在下处罚的决定

让所有人看到你的公正 以及我们维护我们全力的依据 请管理者出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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