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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360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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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2: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sfng006 于 2010-10-31 15:56 编辑

从前天开始,网络上出现了某些特别的病毒,只要出现在你的电脑之中,会快速破坏你电脑中的任何文件,作为修电脑的技术员,我试着用QQkav去杀毒,结果QQkav刚进入电脑就被病毒直接删除了,但是360没有被删,有些人认为这是360制造的病毒,但我不这样认为,360现在正处在以一敌众的困境之中,要制造病毒也不会是他,这个病毒应该是腾讯自己制造出来的,为的是搅乱网络,但经过这几天腾讯和360的博弈中我们发现,360其实是占理的,而腾讯的背后则有众多收费杀毒软件的影子,360杀毒从一开始出现之时就注定要与收费网站为敌,这也是360遭到群攻的原因,我不是360的枪手,我只是个修电脑的售后工作人员,我所考虑的是用户的利益而不是收费网站的利益,所以我支持360.建议大家多用360,多用扣扣保镖,

至于百度,我就不用说了,涉及某些方面的政治。不过百度很过分。

中国有一句话说: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只要你敌人越多,你就会越强,美国的防火墙厉害吧,那是因为有很多人在攻击他,你越攻击他,他的防护做得越完善,360明显也是在做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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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2: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用360,感觉很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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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2: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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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2: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用360,感觉很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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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3: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360
小红伞加毛豆

360天天中毒
特别是浏览一些危险的下载网页时候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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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3: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360没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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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3: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腾讯公司能够告诉我,为什么要通过QQ扫描我的个人隐私信息,我就支持和原谅它,否则,我定会支持360的,因为我觉得个人隐私信息属于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应该有非国家法定的拥有查询他人隐私的企业和机构随意通过某种工具查询,未经他人同意,无论是什么理由,这都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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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3: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不到360要针对腾讯的理由,所以,支持360!其实这也是在支持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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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4: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隐私权是什么?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得隐私权以及隐私观念,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体现一个人,人格,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东西。“支配或控制隐私权”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隐私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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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4: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处罚”的问题,首先肯定停止继续公布他人的隐私,如果你公布的内容是对方名誉受损,则需要消除所造成的影响,回复他人受损名誉或赔礼道歉等,再者你的行为导致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话还可能涉及到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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