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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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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禁止鸦片贸易,《北京条约》保证舆论自由(还有“雨果怒斥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说明了法国民主自由”)
“雨果怒斥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说明了法国民主自由”纯属扯淡。
1851年12月2日凌晨,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实行军事独裁;雨果参加共和党人组织反对政变的起义,遭到独裁者的镇压,被迫于12月11日流亡国外。一年之后,1852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进而废除共和,宣布成立帝国,自己当了皇帝,号称拿破仑第三(史称第二帝国)。雨果先流亡到比利时,后去英国属地大西洋上的泽西岛和纳盖西岛,直到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9月2日拿破仑第三被俘,帝国垮台,雨果才结束了长期流亡生涯,于9月5日回到法国。
1859年,拿破仑第三宣布大赦,有些流亡人士接受了皇帝的大赦,返回法国。雨果却断然拒绝。1859年8月18日,他发表声明说:“我忠于我对良心许下的诺言,我坚持到底,与自由一同流亡,自由回去,我才回去。”这些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话语,表现了雨果与独裁者斗争到底的决心,并且坚信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
雨果热爱他的祖国法兰西,但是他却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者,决不是国家主义者。
在流亡期间,雨果于1861年11月25日在答复一个上尉军人征求他对英法军队“远征中国”的意见的一封信中,以凛然正气谴责了1860年10月英法联军火烧和掠夺我国圆明园的行为——他称之为“强盗行径”。雨果在信中写道:“将受到历史制裁的这两个强盗,一个叫法兰西,另一个叫英吉利。” 他的信充满了对侵略者的义愤和对中国人民的同情。雨果同时还将法国人民同第二帝国区别开来,他在信中写道:“政府有时会是强盗,而人民永远也不会是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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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的哪一条有“禁止鸦片贸易”的影子?
中英《南京条约》
(《江宁条约》,1842年8月29日,南京)
兹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 英国所属鳊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似各条,陈列于左:
正条
附条
正条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 英人民彼此友睦,各往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 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贷税,钞饱等费.
三,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偿补原价.
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地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 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 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元,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 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贡英全权公使大卧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七, 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元,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元;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元,十二月交银三百万元, 共银六百万元;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共银五百万元;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元, 共银四百万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
附条
一,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 今在中国所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二,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 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眷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三, 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 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四,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 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
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为著.
五,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元交清 ,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阴中国各省商贾贸易.
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失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 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六, 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 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 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竺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 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即英国记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大英君主汗华晒船上钤关防.
附注
本条约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51-356;又是《道光条约》,卷1,页34-3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江宁条约》或《南京条约》;据《道光条约》,又称为《白门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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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哪一条“保证舆论自由”?
中英《北京条约》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
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一、前于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于己未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于戊午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于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
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赏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纷纠。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品,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 一、戊午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候互换之后,无不克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母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该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 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候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8,页4-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30-434。
本条约系在北京签订,通常称为《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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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门户开放是为了保证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华盛顿会议主席、美国国务卿许士是这样解释的。他说:“中国为一有主权独立之国家,在有效条约所定限制之内,中国自有行政之自由”。也就是说,“在有效条约所定限制之内”,中国就有主权,可以自由行使主权。这里的“有效条约”就是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本身就严重破坏中国的主权,那还有什么“主权独立”可言?华盛顿会议的美国代表罗脱还深恐许士说得不够明确,进一步解释:“承认中国之主权与完整……亦即承认中国有订约之权力。”即,只要承认中国与列强订立的“协约、让予权利及条约”,则列强就会尊重中国主权(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文牍》(华盛顿会议案)。1923年版,第65页)。包括美国在内的列强对中国主权的态度再明确不过了。口头上,他们高喊维护中国主权的“完整”和“独立”;行动上,则尽其所能地破坏中国主权的“完整”和“独立”,甚至超越出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范围,这些都是事实。美国对英国政府阐述“门户开放照会”初衷时,开宗明义地写道:“美国政府切望美国公民的利益不因任何强国在其所控制的在华势力范围内之排他性待遇而受损害。”不知这位先生对这段话作何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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