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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一代重臣李鸿章(1823—1901)在代表清廷于北京签署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以后,于阴历九月二十七日(公历11月7日)抑郁病逝,享年78岁。梁启超说:“吾敬李鸿章之才,吾惜李鸿章之识,吾悲李鸿章之遇。” 李鸿章当政期间,曾通过各种途径聚敛了可观的财富。
" w7 d' V+ E( m 清末士大夫流传一副对联:“宰相合肥天下瘦,司农常熟世间荒”,讽刺的就是李鸿章(合肥人)、翁同龢(常熟人)的富有。. y! x& i1 ], B& _2 O% n& H
李鸿章的三个法定继承人
) a+ R; Y1 A/ x" Y% x1 c 李鸿章家族并不算大:妻妾四人,法定继承人有三个儿子。$ v+ M0 X' A2 J. P/ b
登录在《李氏宗谱》上面的李鸿章儿子共六人,其中三人早夭。
+ t( v5 l3 }' z 原配夫人周氏生子经毓,早夭;周氏于咸丰十一年(1861年)病故。
( [% h* U! v8 @+ o$ H \6 U+ `2 P" | 继室赵小莲,系太湖望族、进士赵昀之女。侧室莫氏,侍妾冬梅。6 {- F+ i; ?9 i3 [6 @
长子李经方(1855—1934)是由六弟李昭庆家过继来的,所以又称嗣子。
6 \1 K o2 l1 R. {5 P 次子李经述(1864—1902)是由继室夫人赵小莲所生,因系嫡出,所以李鸿章逝世后由他承袭了肃毅侯的爵位,但他一年后也去世了,享年仅38岁。《合肥李袭侯遗集》就是他的作品。由其子李国杰继承。 O* A* N7 h" z, t+ L+ A1 R; h
三子李经迈(1877—1938)是妾莫氏所生;在李经迈前后,莫氏还各生有一子:谱名李经远、李经进,谱上记载均作“觞”,也即这两个儿子出生后不久即早夭了。! _; S+ f B l6 B. q+ t
三个女儿:分别嫁给了郭恩垕、任德和、张佩纶;所以李鸿章的遗产没有她们的份儿。
/ s" T6 W+ A; _( n1 I! ?6 n- X/ V 李鸿章直系的《分家合同》$ D( R) v- ?; w8 ^4 s q* @
1904 年 4 月李鸿章直系子孙留有一份《分家合同》,如今在合肥大兴集李鸿章享堂的陈列栏展出。美国学者苑书义(福尔索姆)在李经迈的儿子李国超处见到过这份合同,并征得主人同意,收入专著《李鸿章传》里。现从英文翻译如下:3 w' I: w" c4 w1 d$ _' S- w
合同
6 o. C9 ]1 t- ^5 l (一)庄田 12 块、坟田 1 块、堰堤 1 道,安徽桐城县城内产业 4 处,另加省城安庆房地产 14 处,均留作李鸿章发妻周氏祠堂开销之用。由李经方经管。
7 _$ Z' Q5 m$ X: S (二)合肥县撮城庄田 1 处留作祭祀葬于该处之李鸿章两妾及李经方发妻开销之用,由李经方掌管。
- l# ?/ x* v% W8 e7 _2 D& { (三)合肥县庄田两处为李经述之祭田(他葬在其中 1 处),由李经述之子李国杰经营。
8 k5 X% E( ]- x3 g1 r' C/ s (四)合肥县田产两处,庄田 3 处,墓地 1 处,留与经迈为其殁后之祭田及墓地,由李经迈本人掌管。
/ r4 ]# V& ~. E (五)李鸿章在合肥县、巢县、六安州、霍山县之其余田产及其在庐州府、巢县、柘皂村、六安州及霍山县之房产,均为李鸿章祭田及恒产。上述田产房产永不分割、抵押或出售,其岁人用于祭祀和维修庐州府城祠堂之外,所余部分用于扩置房地产。由李国杰经管。4 G4 D) W2 r8 W) i m* T8 h
(六)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年后,若李鸿章祭田及恒产岁人逾 2 万担,除上述开销外,所有盈余部分由三位继承人平分,本规定永不变更。
& ?) q+ o7 u8 H6 b+ ?* z2 ^ (七)合肥县东乡李文安之墓地及祭田继续保留,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
; C* m; x- E. _$ v# F) g (八)上海一价值 4 万 5 千两白银之中西合壁式房产出售,其中 2 万两用于上海李氏祠堂之开销,其余 2 万 5 千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屋,该幢房屋为三位继承人之公有居处,归三人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V9 k& E. u5 L" `2 V
(九)江苏扬州府一当铺之收入用于省城江宁李鸿章祠堂之开销。- T# X, g0 b9 d U0 L
(十)分别位于江宁(南京)、扬州之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之公有居处。) R7 J3 K2 @+ e- r- A3 `
(十一)根据李鸿章生前指示,江宁学馆分与孙子李国杰作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李经迈作宅邸。' b! L5 n4 h4 [. B. W6 k2 b
李鸿章遗产估计有几百万两白银
3 d, r" t& g; `: X% J 这件《分家合同》,不包括金银财宝等动产,只涉及到分布在安徽、江苏、上海市的土地、房屋和一处当铺等不动产,又没有注明这些不动产的规模、价值,因而难以估计李鸿章遗产的总值。8 P6 N; t0 F9 ^
此外,上海图书馆保存的李鸿章档案里,还有一份《李氏积善堂房地产契约集》。
& k$ i6 G& t& p5 I2 K* G) W 李鸿章在招商局、电报局、开平煤矿、中国通商银行等都有不少的股份。, R: s$ R/ |* M' ?9 [( \, H
李鸿章发迹之后,他们六兄弟曾在安徽老家大量购置田产,并建造“大者数百亩,小者亦百十亩”的庄园式宅第。关于李氏家族拥有的土地,据说在最盛时期达250多万亩。这些土地,一般都是采取“万亩建仓”的办法,委托亲朋管理。现已知仅在合肥、六安、霍山等地建立的“仓房”就有几十个。李鸿章名下的田产,每年可收租5万石。据统计,李氏在合肥东乡占耕地约60万亩,占当地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 l4 z! f' Z4 |; \6 D, m; Y 从这些第一手史料可以看出,李鸿章无疑是相当富有的。
! t( h$ V6 T5 T A8 z 梁启超说:“世人竞传李鸿章富甲天下,此其事殆不足信,大约数百万金之产业,意中事也。” 几百万两白银,大约合今人民币10亿元左右。
8 s S1 `* K! Z" k0 K 李鸿章是否曾经受贿9 I9 u7 ~5 v- D: J
李鸿章人品引起世人最大非议的,就是他在签订《中俄密约》期间“接受了俄国人三百万卢布贿赂”的疑案。这件事只有俄国大臣维特回忆录的单方面说法,即所谓孤证。已故史学家陈旭麓先生提出“孤证不为证”,希望史学工作者再做过细的工作,尽可能找到其他旁证材料、才能最后确认李鸿章究竟是否受贿。随后编纂《李鸿章全集》时,数十位工作者经过十余年的史料整理,一直没发现有新的可证明李鸿章收受洋人贿赂的材料。
* x3 h% R/ O8 P8 w0 C( C5 x 1894—1895年甲午战争期间,许多官员上疏弹劾李鸿章主和误国,都提到了他的财产问题。御史安维峻揭露李鸿章避战求和的原因说:李以1500余万两白银交给了日本某商号经营,由盛宣怀代为经理,所以他不愿与日本“失和”,以致丢了这笔财产。这些说辞没有确切的证据,后来不了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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