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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智障男撬ATM机被判11年 量刑被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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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2 06: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盗窃案,湖北武穴市小伙刘元元因用小剪刀盗窃ATM机未遂,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晨报昨日曾予报道)。辩护律师以刘元元属智障人士为由要求法院从轻处理未被采纳。一审判决后,刘元元的家属已决定上诉。
2008年10月18日凌晨,刘元元来到杭州一自助银行,将自己没有余额的储蓄卡,塞进了ATM机里,刘元元却往机器里输入了500到2000元不等的提款金额——1986年出生的刘元元,只身来杭打工,可才做了5天,就被服装厂开除。钱包见底,他想碰碰运气,以便凑足车钱回老家。


刘元元一次次按下确认键,屏幕上始终反复显示“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盯着这排文字,他变得焦躁起来。


此时,他的目光落在了另一台ATM机上。但这次,他没有往机器里放储蓄卡,而是拿出了一把折叠小剪刀,朝出钞孔挖了起来。


几分钟后,警察赶到将刘元元当场抓获。


刘元元有精神障碍


“我以为随便插张卡,系统会乱掉,然后钱就会吐出来。”刘说。对于用剪刀挖出钞孔的动作,刘解释:“我以为取款机就是一个柜门,把它打开了,钱就在里面。”


最终法院认为:刘元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记者随后联系了刘元元的父亲刘堂金。刘堂金告诉记者:2008年初,武穴市人民医院对刘元元做精神检查,查出其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属智障人士。医生说:“这是长期缺少家庭交流的结果。”


而案发后,杭州安康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写道:刘元元的智力,只有正常人的65%,但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人士质疑判决


刘元元的辩护律师吕孟祥提出:“刘元元先用储蓄卡试验,最高输入了2000元,刘元元主观上,没有故意占有ATM机内30余万元现金的想法,法院判得太重了。”


杭州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认为:“常人都知道,ATM机是属于高度精密、坚固的机器,想用一把小剪刀和一张储蓄卡,就将ATM机内的现金取走,显然是不可能的。”何长明律师强调,“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显著不可能’。”


“被告人的行为,犹如有人拿着弹弓,对天射击,并叫嚣‘我要把飞机打下来’!”何长明如是说,“难道这个人应该以‘威胁公共安全罪’被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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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2 09: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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