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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3: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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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孟子的“义”和“王政”
孟子对实践原则的继承
孟子非孔子亲传弟子,他受教于孔子嫡孙子思之门人,自称“予未得为孔子徒也,予私淑诸人也”。同时对于他的实际才干,也多有人怀疑,如章炳麟先生曾说:“窃谓孟子之学,虽抗言王道,然其实郡县之才也,如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七十者可以衣帛云云。”(见章炳麟《儒家之利病》)但是,与历代儒家学者相比,孟子却是最能理解孔子实践原则的一个人。
《孟子·尽心下》:“由孔子而来至于今百有余岁,去圣人之世若此其未远也,近圣人之居若此其甚近也,然而无有乎尔,则亦无有乎尔。”
《孟子·公孙丑下》:“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其间必有名世者。由周而来七百有余岁,以其数则过矣,以其时考之则可矣。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
孟子不仅由“私淑”而继承孔子的思想学说,而且进而以第二个孔子自居,要做“王者”,要“平治天下”。孟子具有和孔子相类似的开创意识,比之好学的颜渊,教授经籍的子张、子思诸人,都更加接近于孔子的本志,更加称得上是孔门的真正后学。孟子虽然也有孔子那样的入仕要求,但也没有成功,“退而与万章之徒序《诗》《书》,述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这一点尤其与孔子相似。?
从年数的关系上,孟子有过两种说法。一是自孔子至孟子百有余年,这是要说明孟子与孔子的接近;二是自周文武王至孟子七百有余年,其间尚无王者出现,应该是够五百年就出现一位王者的。第二种说法实际上是把周兴以后第六百年出现的孔子都没有计算在内,而要直接继承周文王、武王了。孟子的这种救世心理,这种高度的自信,都与孔子十分相同。不管孟子的学说是否言之有中,就其期于政治实践这一点而言,孟子与孔子以“二圣”并称,是非常有道理的。
2、主张性善说以提撕人心
《孟子·滕文公上》:“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孟子与孔子的具体不同之处是,孔子侧重讲“仁”,孟子侧重讲“义”;孔子回避讲“性”,孟子提出性善说;孔子主张效法三代特别是西周,孟子主张效法“先王”尧舜。道性善与称尧舜的用意是一样的。
孟子说:“尧舜,性之也;汤武,身之也;五霸,假之也。”又说:“尧舜,性者也;汤武,反之也。”(《孟子·尽心》上下)即认为尧舜是出于天性的,而汤武则是行天之道,五霸仅仅是假借天的名义。孔子因为尧舜至高至明所以不加选择,孟子则是专门选择了“唯天为大”的尧舜。
孟子认为,性善可以通过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心理反映加以验证。既然这种心理反映是普遍的,因此性善就是有根据的,就也是出于人的本性、天性的,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
《孟子·告子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孟子·公孙丑上》:“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
《孟子·尽心上》:“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
恻隐和羞恶是人的一种心理常态,孟子说“人皆有之”,即认为这种心理常态是人人具有的,因此是带有普遍性的。普遍存在的,也就是天然所固有的。无一人能够例外,非个人能力所及,于是就成为一种绝对,一种极致。所以孟子说性善“人皆有之”,又说“我固有之”。孟子认为,这种人心所固有的心理常态就是仁义的萌芽之所,是仁义礼智的本原。
既然人是性善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充分发展人的这一性善本质,也就是如何依据性善而实践的问题了。孟子说:“人皆可以为尧舜。”“舜何人也,予何人也。”(通过性善的环节,就把普通人和历史上至高至明的尧舜联系起来了。所以,孟子提出性善说的目的其实并不在于论证历史上哪些帝王出于天行,而是要求人们为善,同时证明人们有能力为善。
也就是说,虽然人是性善的,但这一本性、天性并不能成为人们不为恶的保证,每个人的所作所为仍然像原来一样具有善与不善两种倾向。所以孟子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告子上》)性善说的最后关键是聚焦在“取舍”一点上。
3、“义”与“王政”
孔子侧重在“仁”,孟子侧重在“义”,“仁”与“义”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在内涵上却是可以合为一体,重合为一的。“仁”具体化就是“礼”,遵“礼”而行就是“义”。《孟子·尽心上》:“亲亲,仁也;敬长,义也。”“仁”和“义”的差别不在于概念的内涵上,而在于理论的实践上。“仁”更接近于专有概念的名词性,是儒家本体论的,是静止的。“义”则具有行为上的内容,具有动词的因素,是一个实践的概念。
《孟子·公孙丑上》:“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
《孟子·离娄上》:“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
《孟子·尽心上》:“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
“仁”是一个原则,一个标准。“义”是有所作为,有所取舍,以达到这个原则和标准。所以孟子说“仁”是“居”,是“宅”,而称“义”为“路”。依“仁”而行,有所由,有所取舍,就是“义”。所以“义”是一个具有实践性的概念。“义”所不同于“仁”而特别强调的,就是实践和取舍。
《孟子·公孙丑上》:“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
行性善之德叫做“王”,以“王”作为政治思想称为“王政”。?
从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上看,孟子生当孔子之后百有余年,“天下方务于合从连衡,以攻伐为贤”(《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恶劣较之孔子时自然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他却不但没有降格以求,在西周以下的历史中寻找与其政治理想相对应的模式,反而上溯到唐尧虞舜,也就是上溯到孔子以为力所不能及、文献所难于征考的“大同之世”。孟子虽然生于孔子之后,其学说主张中的理想性反而更高了。
孟子之所以这样做,不是出于学术原因,而是出于实践原则。大恶必彰之以大善,大迷必开之以大悟,时事越是陵替,越要痛下针砭。儒家所面临的处境越是艰难困苦,就越要因其难行于世,而高自树立,以危言耸人听闻,冀世之猛醒,求其可行性于万一。侧重“义”、主张性善、效法“先王”的目的,其实都是一个,就是为了提撕人心。?
三 荀子的“礼”和“礼制”
荀子对人道原则的继承
梁启雄先生比较孟荀的主张说:“孟子言性善,荀子言性恶;孟子重义轻利,荀子重义而不轻利;孟子专法先王,荀子兼法后王;孟子专尚王道,荀子兼尚霸道。”(见梁启雄《荀子简释》,古籍出版社1956年出版。)孟子相对于孔子是将儒家的政治理想进一步提高,荀子则是使儒家的政治理想更加接近于现实。?
荀子认为“天地与人相参”(《荀子·天论》)。“参”既是天与人发生联系,也是天与人具有区别。荀子“参”的概念与《易传·系辞上》中“广大配天地”、“易简之善配至德”的“配”相类。具体而言,“参”有三义:“人之命在天”(《荀子·强国》),天是第一位,人是第二位的;“人最为天下贵”(《荀子·王制》),人在天之下,又在万物之上;“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荀子·天论》),天、地、人平行而并列。?
“参”的概念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一方面没有否认人与天的联系,另一方面又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人道的相对稳定性。一方面人不能与天争职,另一方面天也不能代行人治。荀子一方面说“人之命在天”,一方面又说“国之命在礼”,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参”。 “参”的概念直接导致了“天有天常,人有人治”的思想。荀子由此主张人类社会“不与天争职”,提出“唯圣人为不求知天”,“故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荀子·天论》)
由此可知,荀子的“不求知天”和“明于天人之分”,表面上看是儒家天道学说的进一步丰富,实际上则是孔子人道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2、主张性恶说以鞭策人心
荀子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又说:“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好恶、喜怒、哀乐,夫是之谓天情。”(《荀子·正名》,《荀子·天论》)
荀子认为,人性包括食色、喜怒、好恶、利欲等欲望,是人所固有的,不论君子还是小人都一样,至于“仁义”,则是通过后天所学、所行、所为而获得的。所以荀子说:“人之生也固小人。”(《荀子·荣辱》)人之生也固小人就是“性恶”。
《荀子·荣辱》:“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恶,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执注错习俗之所积耳。汤武存则天下从而治,桀纣存则天下从而乱,如是者岂非人之情固可与如此,可与如彼也哉?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尧禹者,非生而具者也,夫起于变故,成乎修为,待尽而后备者也。”?
《荀子·性恶》“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荀子认为:“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虽为天子,欲不可尽。”性、情、欲都源于天,因此人对于性、情、欲至多只能是“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荀子·正名》)
但是,就像性善说并不能保证人们不为恶一样,性恶说也并不能限制人们为善。虽然有天性不可改变的一方面,但是也还有“天人之分”的另一方面。既然有“天人之分”,就可以有人治,有人与天情、天性的对抗。?
《荀子·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
“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
“伪”即为,即人类的有价值的创造行为。性和情是天生的,人不可干涉,也不应该干涉。但人的后天选择、思考、学习、行事,却完全取决于人,应该由人自己承当,“天”也同样不可以干预人事。荀子学说的最后关键是聚焦在了“性伪之分”一点上。“伪”、“虑”、“学”、“行”,正是荀子思想中所最终强调的部分。?
《荀子·儒效》:“彼求之而后得,为之而后成,积之而后高,尽之而后圣。”“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积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荀子·性恶》:“圣人之所以同于众其不异于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小人可以为君子而不肯为君子,君子可以为小人而不肯为小人,小人君子者,未尝不可以相为也。”
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就在于为与不为。能行、能止、能为,即是君子。小人循性而不知为,君子明天人之分,化性起伪,不舍于性而求有为,性与为既是有区别而对立的,又是一致而并存的。性虽具有欲望,但性原本简易,不加以节制才乱、才恶。所以荀子说:“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荀子·礼论》)有了“为”的概念以后,“性”之“恶”的情况就得到了淡化,以至于“性”与“为”趋向于一致,即“性伪合”。通过“学”的途径,就可以做到“性伪合”。
由此可知,表面上看荀子讲性恶,孟子讲性善,荀孟二人截然相反,实际上二人同样是具有遵循实践原则的儒家本色。孟子和荀子都认为性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不是决定一切的,所以所谓性善性恶,先天后天,原也就无所谓善恶,性善性恶只是逻辑论证的不同前提而已。本性所具备的,后天也有可能失去;本性所不具备的,后天也有可能拥有。所以本性有没有并没有关系,关键是后天能不能有。所以说,性善说与性恶说在同归于实践原则一点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荀子之所以提出性恶,与他所处的战国环境有关。《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荀卿嫉浊世之政,亡国乱君相属,不遂大道而营于巫祝,信禨祥,鄙儒小拘,如庄周等又猾稽乱俗,于是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序列著数万言而卒。”荀子与孔孟二人身世环境属于同一类型,都有所谓是非淆乱、老而发愤的经历。但荀子生当战国末年,作为春秋战国最后一位集大成的学术大师,所感受到的社会环境的险恶,以及来自儒家统系的责任感和心理压力,又在孟子之上。既然人人争于利欲,君子与小人同恶,所以不宜再宣扬性善,于是只有深明其恶,以求人能反躬自救,要求人在后天实践中厉行改造。性善说是在前提撕人心,即俗所谓唱红脸者。性恶说则是要在后鞭策人心,即俗所谓唱白脸者。?
3、“礼”与“礼制”
“性伪合”的具体内容就是“礼”。荀子认为,“礼”是出于圣人君子之伪的。
《荀子·礼论》说:“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宇中万物,生人之属,待圣人然后分也。”“分”又叫做“别”。《荀子·礼论》说:“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细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由分与别、等与差,就产生出了“礼”的概念以及符合礼的一整套人道秩序。 ?
《荀子·礼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
《荀子·王制》:“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故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仁”和“礼”两个概念在内涵上也是重合为一的,“礼”实际上是“仁”的概念的又一解释。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仁”的主要内容就是“礼”。“仁”重在事亲、爱人,本体而内在;“礼”重在名分秩序,形名而外在。“礼”的概念体现在政治上就是“礼制”。
《荀子·儒效》:“法后王,统礼义,一制度,以浅持博,以古持今,以一持万。苟仁义之类也,虽在鸟兽之中若别白黑。倚物怪变,所未尝闻也,所未尝见也,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疑怍。张法而度之,则奄然若合符节,是大儒者也。用大儒,则百里之地久,而后三年,天下为一,诸侯为臣;用万乘之国,则举错而定,一朝而伯。”
《荀子·议兵》:“能并之而不能凝,则必夺;不能并之又不能凝其有,则必亡;能凝之则必能并之矣。”
《荀子·强国》:“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
荀子生当战国晚期的社会政治环境,因此没有固守孔孟的“仁政”、“王政”而主张“礼制”。没有取法“先王”尧舜,而是取法“后王”春秋五霸,提出“兼王霸”。所谓“兼王霸” 就是兼取“王政”和“霸政”的长处,而弥补其各自的不足。单纯的王可以存国安民,而不足以应变创业;单纯的霸可以兼并而不足以坚凝。荀子晚年游秦,当秦昭王时。秦国经历了孝、文、武、昭四代,正是战国霸道的先驱。有鉴于秦国的霸政,荀子提出了“兼王霸”的政治主张。?
荀子之所以能够大胆地放弃夏商周的政治模式,而取法于春秋时期的历史,是因为他认为社会制度的水平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要适合于现实社会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修正、调整、变化是避免不了的。《荀子·性恶》:“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凡论者,贵其有辨合,有符验。故生而言之,起而可设,张而可施行。”有符验、可施行正是孔子“事求可,功求成”思想的发展,同时也与法家讲刑名、重因循的思想相一致。
四 韩非的“法”和“法治”
荀韩的师承渊源?
儒家的政治理想,不论是孔子的“仁政”,孟子的“王政”,还是荀子的“兼王霸”,始终不能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政治环境相适应。从孔子到荀子前后三百余年,儒家主张由理想越来越趋向于现实,但是终荀子之时,依然一再落空。所以,虽然“仁”与“义”与“礼”三者都被公认是儒家一脉相承的核心概念,但实际上却又不能以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作为儒家事业的主线和儒家“儒统”的标志。
这个问题在当时就已十分突出,所以孟子说:“舜生于诸冯,文王生于岐周,地之相去也千有余里,世之相后也千有余岁,得志行乎中国,若合符节。先圣后圣,其揆一也。”(《孟子·离娄上》)而荀子也强调凡事要有符验、可施行。三代殊政,其义则一。不同的是其具体的政治理想,一成不变的是其方法和原则。具体的政治理想屡有更改,变动的幅度越来越大,与最初的理想模式的差距越来越大,表现出一种失去共同标志的不确定性。而在此不确定性的表象背后,却逐渐地澄清出儒家的一致不变的共同原则,即人道实践的原则。春秋战国数百年间,早期儒家的政治理想因时而异,甚至出现了孟荀二人的对立,但儒家的人道实践原却能够始终得到坚持和发扬。从儒家思想体系的建立和早期政治实践的实际过程上看,孔孟荀韩四人中,孔子和孟子共同完成了儒家思想体系的创立;荀子承前启后,正处在儒家思想的一个转变的环节上;荀子的弟子韩非则实际上是以“法治”的具体政治主张,继承和实践了儒家的人道实践原则。孟子说:“天下恶乎定?定于一。”(《孟子·梁惠王上》)最终实现了“定于一”的,就是“法治”。
《韩非子·五蠹》曾批评儒者“以文乱法”,但批评儒者并不能作为其是否属于儒家学派的标准,晏子和荀子都曾对儒者提出批评(《汉书·艺文志》列《晏子》为儒家类之首。)。衡量儒学的标准,只能是早期儒家孔孟荀三人所共同建立的人道实践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韩非继续了荀子的思想转变过程,以“法”的思想承接了“仁”、“义”、“礼”的思想,继承了儒家的人道实践原则。或者说,由于“仁政”、“王政”、“礼制”的具体政治理想与社会现实的冲突,儒家的人道实践原则在战国后期的历史环境下,必然地要表现为韩非的“法治”主张。
韩非主刑名法术之学,其要本归于黄老。又与李斯俱师事荀子,李斯自以为不如韩非。荀韩的师承渊源是非常明确的。战国中后期的学者多有博闻强记、学无所主的特点。孔子多学而能,孟子本“私淑”孔子,荀子“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而序列著述,孔孟荀三人并没有直接的师承关系。所以韩非学兼儒、道,是不足为怪的。韩非在法家理论和逻辑概念上主要取源于道家的老子,而荀子在战国后期“最为老师”,韩非作为荀子的高足弟子和战国末年最有才华的学者,在人道实践原则方面得力于荀子之处,是直接而丰富的。?
2、“事因于世”的历史观?
《韩非子·五蠹》:“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古之事,因为之备。”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韩非的历史观主张“事因于世,备适于事”,“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明确提出“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因于世”的历史观念,至秦汉间已为人们普遍接受。李斯秦始皇三十四年奏议:“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司马谈《六家要指》:“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汉书·武帝纪》元朔六年六月诏曰:“朕闻五帝不相复礼,三代不谈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因”是依循、依照的意思。“事因于世”就是首先认定社会现实会有变化,而政治主张要依循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每一时代的世情事态都不一样,上古、中古人口稀少,条件简陋,所以可以行“仁义”。近代人多物少,争于气力,不能“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所以不可以行“仁义”,而需要实行“法治”。从理论上说,“事因于世”的历史观只承认社会的变化,只承认有“适”与“不适”,而不承认有好的或不好的历史,不承认任何理想模式。
韩非这种务求可行、见功而且果于批判的历史观,与荀子的“起而可设,张而可施行”是明显一致的。韩非“事因于世”和效法“新圣”的历史观正可以看作是孟荀二人从“法先王”到“法后王”之后的又一次发展和修正。
2、“法”与“法治”
荀子曾说:“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礼”和“法”同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二者的施用本有异曲同工之效,因此“礼”“法”二者可以相提并论。陈柱先生曾说:“法家盖起于礼。礼不足为治,而后有法。礼流而为法,故礼家流为法家,故荀卿之门人李斯、韩非皆流而为法家也。”(见陈柱《诸子概论》,商务印书馆1930年出版。)则知韩非“法”的思想曾有荀子“礼”的思想的影响。
“法”的本义是均平。《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佱,古文。”则知“法”字是“灋”的今文简写。“法”即“刑”。刑为羹器。《周礼·天官》有“羞修刑膴”。刑又通“型”,型为铸器的范模。刑字从刀从幵,《说文》:“幵,平也。象二干对构,上平也。”可见“法”字的本义与“刑”有关,本是可以盛液体的器皿,所以就有“平”的引申义。“法”字古文一作“佱”,又作“泟”,与“正”字又相关联。而且作为“型”字的假借的“刑”字,也有“正”的意思。《广雅》:“刑,正也。”《诗经·思齐》:“刑于寡妻。”陆德明《经典释文》引《韩诗》云:“刑,正也。”《商君书·修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史记·张释之列传》:“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所说都是“法”字的本义。由此可知韩非“法”的思想是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的。
韩非认为,“法”的作用就是均平划一,也只有“法”才能起到均平的作用。“法”是绝对的,不别亲疏,即使君主也不例外,所以“法”又强调地称作“公法”。《韩非子·有度》:“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法”是和“私”相对的,所以“法”行于国中,则“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戚。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所以“法”被认为是“严而少恩”、“伤恩薄厚”( 司马谈《六家要指》,班固《汉书·艺文志》。),是与“仁义”的爱人相对立的。
但韩非虽然主张人性恶,其初衷并非不重视人的价值。韩非的人性恶只是强调人作为生物是以满足生存为第一需要。在这一点上,荀韩二人基本上一致。
荀子认为人性恶,主张以“礼”节制人性。荀子虽然认为人性恶,但其目的并非因为人性恶而否定人性,而是要以性恶之说确定以“礼”节制人性的前提条件。因为人性恶,所以要以“礼”节制人性;而既然已经以“礼”节制了人性,人性就不再是恶的,而是可以任其充分发展,也应该任其充分发展的了。正因为有了以“礼”节制人性的环节,所以荀子虽然认为人性恶,但是又强调“尽天下之美,致天下之用”,“序四时,载万物,兼利天下”(《荀子·王制》),在“礼”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满足人性。荀子说:“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荀子·礼论》)实际上是有条件地肯定了财富利欲的合理性。韩非受荀子的影响,也主张人性恶,认为人性好利恶害而自为,同时也承认荀子对人性的认可。但韩非否定以“礼”节制人性,主张用“法”取代“礼”。韩非认为,人性之恶是自然既成的,所以现实政治政策必须是以人性之恶为依据,而不应对人性加以否定。理论要以现实为依据,治国之道要“称俗而行”,要“因人情”。既然人情好利恶害,治国的目的就应该与人情相符,是赏功罚奸,而不是仁义礼乐。《韩非子·八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六反》:“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
《韩非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法既是君治臣,也是臣治民的,因此法具有更为普遍的社会性,这叫做“一断于法”( 司马谈《六家要指》)。法包括赏和罚两个方面,赏和罚的基础是人性,是对于人性的满足。
以“法”治国就叫做“法治”。由《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代刻石铭文来看(《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八年邹峄刻石略云:“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二十八年琅邪刻石略云:“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圣智仁义,显白道理。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普天之下,专心辑志。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奸邪不容,务皆贞良。端直敦忠,事业有常。诛乱除害,兴利致福。节事以时,诸产繁殖。”
二十九年之罘刻石略云:“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阐并天下,灾害绝息,永偃戎兵。”三十二年碣石刻石略云:“皇帝奋威,德并诸侯,初一泰平。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三十七年南海刻石略云:“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法治”的政治主张是有很高的境界的,其中有些话是非常感人的,较之儒家的“大同”、“小康”有过之而无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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