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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嫌疑人张超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特派记者张悦/摄
当张超被带上法庭,审判长让她陈述案件事实时,让所有人意外的是,在被告席站定之后,张超哭了起来说:“我伤害了4个家庭……”并突然面向旁听席跪下,在地上磕了3个响头。记者张悦/摄
昨天,丽江市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女大学生杀人碎尸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女大学生张超及两名帮凶谢宏、陈光吕被控两大罪名——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3凶手首度公开亮相
因此案发生在玉龙县,丽江市中级法院移师玉龙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丽江中院副院长李建华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不少群众一早就赶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内座无虚席。其中有参与侦破此案的公安民警,有被害人木鸿章的朋友,有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的学生和老师,有3被告人的家人。
上午9点,“把被告人带进法庭!”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此案的3名当事人终于首度公开亮相,走在最前面的是张超,她身穿白色毛衣,一条浅蓝色牛仔裤,看上去很清秀,人们怎么也无法想象身材瘦小、说话柔声细语的她怎么会做出这样骇人听闻的事,那双如此柔弱、白嫩的手如何能拿刀肢解尸体。跟在张超身后的是她传说中的男朋友谢宏,他身材匀称高大,下巴上留着一撮山羊胡子,看上去很有韵味,曾当过兵。走在最后面的是帮凶陈光吕,被捕前他是某卷烟厂的一名临时工。身穿黑色休闲装的他低着头。
两大罪名指控杀人凶手
昨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3人提出指控,或许通过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就可以了解到,3人杀死木鸿章的真正原因——为了钱!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对3人谋财害命的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讲述。2007年6月,张超在“天上人间”夜总会认识了木鸿章,从此两人长期交往、关系暧昧。2007年12月上旬,张超与男友谢宏到昆明时,找到谢宏的好朋友陈光吕,编造了丽江有人欠他们钱,请陈帮忙讨债,出于哥们儿义气陈满口答应。12月16日接到谢宏电话的陈光吕向单位请假后连夜赶到丽江,12月18、19日两天,谢宏、陈光吕买了绳子、橡胶手套、垃圾袋等作案工具,并办了两张不用身份证登记的“159”手机卡。19日,张超将木鸿章骗到出租房,木才进门就被谢、陈捆了起来搜身,搜到2000多元现金和银行卡。为了活命,木鸿章很快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并说卡上有8万多元钱,不够还可以向家里打电话要,之后张超和陈光吕到柜员机上取了2万元钱。取钱回来后,因担心木鸿章报案,3人决定将木鸿章杀死。谢、陈二人勒死木鸿章后,3人将尸体抬进卫生间分尸,“3人竟将木鸿章分成了265块!”抛尸后,他们又从柜员机上取了2万元钱,之后3人分了钱,各自走了。
而之前据有的媒体报道,3人为了逼木说出银行卡密码,而将牙签钉在他的手指甲里,但庭审中并未得到证实。3人交代,逼木鸿章说密码时,木很快就说了出来,他们并未对他实施殴打。另外,还有媒体报道,张超曾用DV拍下碎尸过程,此情节也没有被证实。
辩护律师:3人并非谋财害命
张超、谢宏、陈光吕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首先向受害者木鸿章的家人表达深切的歉意,同时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表示认可。
“但抢劫罪不成立,3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辩护律师表示:此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张超之所以会对木鸿章下手是因为木鸿章强奸了她。当时木鸿章承诺给张超5万元作为补偿,可在支付了1万元后就不再提给钱的事了。出于愤怒、为了向木鸿章“讨债”,张超才决定对木鸿章下手,在杀人之前,他们的目的只是讨债,只是想教训一下木鸿章,且在杀人之前他们并未殴打过木鸿章,所以3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
对于张超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强奸”这一说法,公诉人不予认可:“这个观点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强奸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欠债也没有证据证实,且张超在法庭上所说的木鸿章承诺她5万元的辩解与她当初的供述相矛盾,在公安机关时她曾说作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木鸿章那里弄点钱。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表面相同,但实质上这完全是南辕北辙的两个罪名。”
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晚上6点45分才结束,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庭审直击 张超三叩响头
昨天上午,当张超被带上法庭,审判长让她陈述案件事实时,让所有人意外的是,在被告席站定之后,张超哭了起来,“我做出现在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成为杀人凶手,我伤害了4个家庭,我对不起受害人家属,对不起父母,对不起所有关心和照顾我的人,我现在只能用磕头的方式向你们赔罪,请原谅我……”在哽咽着说这些话的同时,张超突然面向旁听席跪下,并在地上磕了3个响头。
“你叩头并不是悔罪的表现,悔罪的表现是如实陈述你所做过的犯罪事实!”显然张超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公诉人的同情和认可。之后,张超在庭审中的表现可以用伶牙俐齿来形容。当公诉机关出示指控证据时,她说得最多的是“我有异议”4个字。在最后陈述时,她还是向受害人家属表示道歉,“因为我思维不成熟理智,造成了现在的这样一个后果,我是个罪人,我愿意认罪服法,希望法庭看在我父母年迈的份上,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或许是受了张超的影响,谢宏也向受害人家属表示“对不起”,起身向旁听席三鞠躬。而陈光吕在最后陈述时所说的一句话或许可以代表他们3人曾经的心路历程,“这件事从头到尾我都是心惊胆战的”。
3个“特别”指控
在对张超、谢宏、陈光吕的指控中,公诉人连续使用了3个“特别”——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张超、谢宏、陈光吕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公诉人指出,本案中,通过各项证据表明3人有预谋地对木鸿章实施抢劫,甚至张超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称:“杀木哥就是为了钱。”3人为了实施抢劫,准备了绳子、手套、衣服、编织袋、垃圾袋等作案工具。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张超利用与木鸿章的暧昧关系和对其情况的了解,提出了作案的犯意。在张超、谢宏形成抢劫的犯意后,邀约了陈光吕。陈光吕到丽江后3人再次精心策划,对木鸿章实施抢劫。张超将木鸿章诱骗到出租房内,3人用暴力控制了木鸿章。在木鸿章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张、陈经过伪装打扮到银行柜员机上取出现金2万元。之后因害怕罪行败露,张提出杀人灭口,谢宏和陈光吕残忍地将木鸿章勒死。之后3人丧心病狂地将木鸿章的尸体全部肢解,碎尸265块,抛弃在玉龙县护城河内。在回城的路上,张、陈再次到银行柜员机上取出现金2万元。
作案后,陈光吕将木鸿章的随身物品带走,并将部分物品沿途丢在从大理回昆明的途中。而张、谢则在丽江对作案现场进行仔细清理后退房。整个过程都是精心策划、精心准备的。3人均系本案主犯,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抢劫数额巨大,应对3人予以严惩!
播放打捞遗体现场录像
为证明张超、谢宏、陈光吕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15组证据,其中仅证人证言就有38份!法庭上,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警方在玉龙县护城河打捞木鸿章破碎尸体的现场录像。这段惨不忍睹的录像把人们重新带回案发当时的悲惨气氛中,法庭的旁听席上不时传来女人想痛哭却又强行压抑而发出的抽泣声音。
视屏上出现了护城河,水里隐约漂着一些不知名的东西。当民警把它们打捞上来时,有的直接就是黑色塑料袋,有的则是红白蓝相间的编织袋,编织袋里装的依然是黑色塑料袋和一些石块。当民警把一包包黑色塑料袋打开时,里面露出一堆××,都已被切成一块块的,根本看不出人样。公诉人在一旁做着讲解:“这是脸……”
在现场,法医只能根据破碎的骨头拼出一个大概的人样。当视屏上出现当时的场景时,就连见多识广的女民警们也不禁发出阵阵惊呼,男法警们也都皱起了眉,现场只能用一个词来形容——不堪入目。
而在整个播放过程中,张超、谢宏、陈光吕一直低着头,不敢正视自己曾做过的一切。这时,大家也才明白,为什么之前公诉人让3人辨认装尸体的黑塑料袋时,尽管那是新袋子,张超为什么还是扭开头不愿看。
家属呈书要求严惩
昨天,在庭审调查的最后阶段,法庭出示了一份特殊的证据,这是木鸿章的家属写给法庭对此案的书面处理意见。在呈书中,木鸿章的家人联名要求严惩杀人凶手。
其中写道:这一案件迅速告破,丧心病狂的罪犯被绳之以法,作为受害人木鸿章的家属,我们对司法机关能在短时间内破获这一重大案件,并把嫌犯送上人民法庭接受法律的庄严审判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在这里以极其悲痛和愤怒的心情,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提供受害人家属的一点意见:张超作为一名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思进取、认真学习,不想以学到的知识和本领报效社会、报效国家,而是混迹于娱乐场所,从事勾引诓骗他人财物的行径。当她把木鸿章选定作为目标后,精心谋划,不断从木鸿章处骗取钱财,仅认识木鸿章后的短短数月里,她骗取木鸿章的财物就达万元之巨,但这些已诓骗得手的钱财仍不能填饱其贪欲。2007年12月,张超与谢宏、陈光吕精心谋划,于19日木鸿章失踪的当天,将木鸿章骗到他们费尽心机精心选择的作案场所后,对他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在抢劫了木鸿章随身携带的所有财物后,将其残忍杀害,并丧心病狂地将尸体肢解后丢弃。其行为闻所未闻,这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得出来的。他们非常凶残地剥夺木鸿章的生命,其凶狠残忍的程度已远远超出故意杀人的行径,犯罪气焰十分嚣张,他们的所作所为为人所不齿。
每每想起为人丈夫、父亲、儿子的木鸿章被这样惨无人道地杀害,我们尚苟活于世的家属悲痛欲绝、伤心流泪。我们本是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作为家中丈夫、父亲、儿子双重身份的顶梁柱的木鸿章,在贪婪的犯罪行为中死于非命,给家属带来巨大的悲痛和伤害。张超、谢宏、陈光吕无视道德、论理,蔑视国家法律,肆无忌惮地劫取他人财物、践踏国家法律,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使我们的心理和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和打击。当这几名穷凶极恶的嫌犯即将在庄严的法庭上被神圣的法律定罪处罚时,我们作为木鸿章的家属一致要求人民法庭严惩嫌犯,以告慰被他们惨无人道杀害的木鸿章的在天之灵,也给予我们这些伤心流泪、痛不欲生的家属的心理和精神一点安慰。
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 (本文来源:云南电视台 作者:温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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