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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农民因举报派出所长遭关押300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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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22: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振友(左)和臧新强的父亲到安徽省检察院申诉

亳州市中院宣告王振友无罪的判决书和赔偿决定书

逮捕通知书上写的居然是王振友的小名

左边“王九华”,右边王振友,涡阳法院视判决如儿戏

群众举报王鸣三的信件

“只因举报了有经济问题的派出所长,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农民王振友含冤入狱,被错捕、错判关押300天,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195天。在被错误关押期间,当地工商局趁火打劫,将王振友家里价值5万多元的东西违法收去……

王振友被无罪释放后,涡阳县检察院、法院进行了国家赔偿。而冤案的制造者只是异地任职了事。

同样是这个派出所长,把一场并不复杂的乡邻纠纷弄得迷雾重重:先是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费了半年多的劲才发现捕错了对象,“嫌疑人”当时根本就没有在现场。

办错了案子的派出所长居然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连男女身份都没搞明白,就匆忙地以同一卷宗、同一事实,换了个“犯罪嫌疑人”的名字,继续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在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局居然以“批捕在逃”为由,对“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令人震惊的是,在公安局忙着对“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时,派出所长所庇护的“受害人”臧凯和其大哥臧云杰等15人,已结伴流窜到千里之外的辽宁省,先后在80多个工厂实施抢劫13起,盗窃64起并致死一人,成了闻名全国的恶魔大盗。今年春节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臧凯、臧云杰有期徒刑20年,并分别处罚金36万元。由于主犯戴成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正等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

安徽涡阳:一个派出所长制造的冤案


█ 文/图 本刊记者 宾语


上篇:一农民举报派出所长被投监


王振友是涡阳县楚店镇农民,和妻子王侠在镇子的西头开了家家具店,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的。王振友文化不高,但因为能说会写,爱管闲事,镇上的人有了大事小事,都喜欢找他商量。爱管闲事,让乡亲们愿意接近他,有意无意中也得罪了一些人,原楚店镇派出所所长王鸣三就是其中一个。

□受害人举报派出所长


2002年3月10日夜里10时许,忙碌了一天的王振友夫妻已经休息了,屋外突然响起急促的敲门声。王振友披着衣服开门后,见是本县张老家乡袁楼村的袁广州和袁某,就问他们这么晚了来干什么。袁广州说1年前在王家干活时,把一把钢锯丢在王振友家了,王振友当时就告诉他没有这回事。满身酒气的袁广州趁王振友不注意,顺手把屋里的一张折叠桌子搬到了开来的三轮车上。

王振友发现后就上前去夺桌子并给了袁广州两拳。同来的袁某见状劝拉,袁广州趁机跑开了。王振友非常生气,喊着要去报案,袁某和司机不让报案,说天亮后托人来说和。王振友就让袁某把袁广州找回来说明白,并扣下了他们租来的三轮车。

第二天上午,袁广州和袁某托与王振友熟悉的同宗兄弟袁广涛等一起到王家说情,提出给王振友拿2000元钱就算了。王振友讲自己不是为了钱,袁广州深更半夜到自己家偷东西,就得当面承认自己是小偷。双方不欢而散。

3月12日,袁广州托人找到楚店镇派出所长王鸣三和民警马汉中。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纠纷,然而,王鸣三以涉嫌非法扣车敲诈勒索传唤了王振友,让王振友夫妇把扣押的车子送到派出所去。

明明有人到家里来偷东西,自己却被传唤,王振友认为是王鸣三在报复自己。原来,半年前王振友的一个亲戚因收购废品被王鸣三搜去1200元钱未给手续,王振友就向上级反映,后来钱被退还了。王鸣三当时就放下话来:看你今后不会落到我的手里。

王振友的妻子王侠气不过,就于3月13日上午到派出所找办案民警马汉中欲问个究竟,结果双方言语不和,当晚被派出所强行留置不让回家,王侠的亲属去送被子也不让见面。第二天上午,王鸣三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宣布对王侠行政拘留,送到拘留所关押了5天。

王侠出来后,几次欲寻短见。王振友一边劝慰、照顾妻子,一边向安徽省公安厅申诉,公安厅安排亳州市公安局查处。

王振友夫妇告诉记者,见他们整天上告,王鸣三和马汉中心里发虚,就找人上门讲和,希望他们不要再告了,同时承诺让袁广州几个人给王振友夫妻赔礼道歉,在一起吃顿饭就算了。王振友没有答应,继续向上申诉。

在此期间,相邻的利辛县江集镇任美杰、江玉银等十多名个体户先后找王振友反映,他们做生意从楚店路过时,多次遭王鸣三等人搜身,不但东西被查扣,身上的钱也被收走,从来不给收据和处罚手续,先后被搜去和缴纳“罚款”4.79万元。王振友就带着他们到涡阳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举报。

王振友举报的“证据”很快就被王鸣三掌握了。为了把握主动,他开始加紧收集、整理王振友“敲诈勒索犯罪”的材料。而这一切,王振友都在鼓里蒙着。

□举报人被错捕入狱


2002年7月4日下午6时许,王振友到邻居家串门时,见那家门口停着3辆警车,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正在他疑惑时,被王鸣三和马汉中等人用反背拷住,塞进了警车。走几步,将警车停住,把王振友带下车,推进另一部警车,走走停停,到派出所时天已经黑下来了。到派出所后,王振友被推搡着刚走进值班室,就觉得眼前一黑,头上不知被什么东西给套住了,拳脚紧接着落在了他的头上,身上……事后才知道,他是被邮包套住脑袋遭毒打的。挨打后,王振友被连夜执行逮捕,关进涡阳县看守所。

楚店镇楚北居委会62岁的栗怀献等人向记者证实,7月5日逢镇上早集,王鸣三通过居委会的大喇叭宣传:王振友因为敲诈勒索和拦路抢劫,这个地霸、村霸已经被我公安局逮捕了,希望大家不要怕,各村的村民都到派出所去揭发,有仇的可以报仇、有冤的可以申冤了。凡是过去和王振友打过架、吵过嘴的都可以检举,如果不能亲自来的,打个电话也可以,我们可以开车到你家去整材料。

此后连着一周时间,王鸣三每天都要广播几遍。

王振友被逮捕后,派出所一方面通过广播收集“证据”,一方面对相关证人进行诱供,对不愿作证或对作证不满意的,就不让回家。当初受袁广州之托,前往王振友家当说客的袁广涛等人告诉王鸣三,王振友根本没有向袁广州说过要钱的话,不愿意昧着良心作证,王鸣三就不让他们回去。直到根据王鸣三的“需要”作完证后,袁广涛才被允许离开。村民王守彬、范兴强因为去过王振友家,和王侠说过话,被派出所强行抓去关押了一天一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1个月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但王振友被涡阳县公安局一关就是4个多月,超期关押了1个月零13天。

在此期间,王振友的妻子先后找到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反映王振友曾举报过王鸣三等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的事,要求王鸣三回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王鸣三没有回避。

案件报到涡阳县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因为当初人就是他们批捕的,放了又怕担责任,干脆顺水推舟,于2002年12月24日,以王振友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涡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前,王振友向法院申请,请求主要证人袁广涛出庭作证,被法院采纳。开庭前两天,王鸣三给袁广涛打电话,警告他在法庭上不要乱讲,袁广涛说自己不会乱讲的。后来,王鸣三又亲自来到袁广涛家给其做工作。

就这样,王鸣三还是不放心。开庭前,他通过法警将袁广涛叫出去,告诉袁“你不要乱说,判过刑后他出来要是不老实还得治他,这事结束后我有情后补。”

法庭上,王振友申辩本案是由袁广州强占自己家的财产引发的,过错在袁广州;袁广州托人调解时,自己从来没提出要钱,不能认定敲诈勒索;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超期羁押,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意味着对自己的处理不公正;本案侦查人员王鸣三、马汉中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且自己和家人多次申请王鸣三、马汉中二人回避,但王、马在负责案件侦查过程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使本案的证据失去了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庭上,袁广涛当庭推翻了公安机关以前制作的证词,证实王振友没有索要钱财,并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讯问。几天后,王鸣三派人强行把袁广涛带到派出所,以追究他作伪证相要挟,逼着他把证词又“纠正”了过来。

后来,涡阳县法院置事实于不顾,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振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扣留车相要挟,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王振友的小名叫“王九华”,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所有的法律文书写的居然都是“王九华”。最终,“王九华”被判处管制两年。

判决后,王振友不服,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亳州市中院于2003年5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涡阳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开庭,由于证人袁广涛受到王鸣三的恐吓,没敢再出庭作证。8月13日,法院再次认定王振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两年。

王振友仍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从案件现有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振友没提出要钱之事证据充分;通过中间人索要钱财证据不足;王振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王振友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王振友无罪。

□失去自由后家中被“官抢”


宣判无罪后,王振友向涡阳县法院和检察院申请赔偿,要求赔偿被关押300天和限制人身自由195天,共计495天的赔偿金以及车旅费、律师费、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4万元;要求涡阳县法院、检察院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涡阳县法院和检察院未予理睬。王振友又向亳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亳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于2004年7月26日举行了听证。亳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涡阳县法院和检察院应对王振友羁押300天各支付赔偿金8389.5元。

接到无罪判决和赔偿决定书后,王振友坐在大街上嚎啕大哭。在被错误关押期间,他的家具店被迫关门。2002年7月30日,王鸣三、马汉中带着县工商局的人,在下发了“工商扣字(2002)第0176号《扣留(封存)购物通知书》”后,把店里尚在给人加工的9口棺木强行拉走,部分家具损坏,总价值达6万多元。妻子王侠被迫远走他乡,为丈夫四处奔走呼号。

擦干眼泪,王振友在继续举报王鸣三的经济问题,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追究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责任的同时,于2005年4月1日向涡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涡阳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作出的《扣留(封存)购物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要求被告退还扣留的9口棺木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王振友上诉到亳州市中院,中院撤销了县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涡阳县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就作出查扣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但王振友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受理。

于是,又一个荒唐的判决出来了:2006年1月12日,涡阳县法院判决在认定涡阳县工商局“工商扣字(2002)第0176号《扣留(封存)购物通知书》”违法并判决撤销的同时,对于违法查扣的9口棺木却“不予审理”。让王振友赢了官司却要不回东西。

果然,2006年3月9日,王振友依法向涡阳县工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工商局未予受理。2006年6月份,王振友再次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返还棺木或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8月15日,判决下来了,法院认定县工商局的查扣通知“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王振友经营棺木的行为非合法行为”,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王振友又向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定涡阳县系实行火葬地区,王振友销售棺木的行为违法,他申请赔偿的损失,按照规定不属于合法权益,不予支持。12月2日,亳州中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就亳州市中院和涡阳县法院的第二个行政判决,记者采访了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教授陈宏光。陈教授告诉记者,这个判决存在两个严重错误: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

陈宏光认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和王振友销售棺木违法,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法院的法律基础首先是依据合法。工商局是依据决定扣押的,既然决定被撤了,工商局拿人家东西就没有依据了,就应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把东西还给人家。东西没有了,要按价赔偿。从道理上来说,你的决定撤了,基础都没有了,凭什么还要扣人家的东西呢,扣了以后必然导致工商局莫名其妙多出几口棺木在那里。那种认为王振友违法就可以不予返还的说法是荒唐的,是典型的用违法对抗违法。

陈宏光指出,在程序上,要求赔偿的案件,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王振友没有向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就直接起诉,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枉法者异地做官理难讨欲哭无泪


记者从涡阳县监察局了解到,王振友举报王鸣三罚没款不开收据的情况属实。经查实,楚店镇派出所自2000年至2002年,将罚没款等收入14.3万元未上缴县公安局统一管理,被其坐支,属截留、挪用罚没款行为。依据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民警执行职务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王鸣三行政记过处分。2006年春节前,王鸣三被平级调动到另一个派出所担任所长。

在采写本文过程中,记者曾采访了已到涡阳县丹城派出所担任所长的王鸣三。当问起王振友的案子时,王鸣三表示,这个事情已经有过结论了,他已经从里面调出来了,不希望记者重提旧事。

记者:你调出来但职务并没受影响啊。

王鸣三:你不要找我,这个事不要找我!你认为需要找谁找谁,不要找我啦。

记者:很多人举报你。

王鸣三:举报查我就是啦,你不要找我啦!

记者:在王振友的问题上,你有没有不妥的地方?

王鸣三:我没有不妥的地方。

记者:你在截留挪用罚没款的问题上有没有做得不妥的地方?

王鸣三:也没有。

记者:那监察局给你下的结论错了?

王鸣三:这个事不是我和你探讨的问题。

记者:就是说你没有做错的地方。

王鸣三:我错不错不是你结论的。

记者:你有没有觉得愧对他们?

王鸣三:我绝对没愧对他们,我忠实于法律。

“王鸣三身为执法干部,捏造事实,违法办案,至今却没受到应有处罚,甚至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一点都做不到。”王振友欲哭无泪。他说,根据《信访条例》第46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自己在举报派出所长后遭此大难,王鸣三却逍遥法外,这不只是他个人的悲哀。请看下篇:《派出所长伪造证据追捕两兄弟》。(文/图 宾语《法制与经济》2008年4月上半月版)
发表于 2008-4-18 18: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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