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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杜娟)“限塑令”大限将近。昨天,商务部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商家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而并非此前广泛流传的3万元。 办法强调,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而且应当对塑料袋明码标价。但商品零售场所不能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能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不能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违反这两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违反这项规定,可能被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针对该《草案》,也有超市负责人提出,意见稿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塑料袋收费范围,可能也会留下一定的隐患。“大型超市采购塑料袋的价格肯定更低,而商家都希望塑料袋销售价格越低越好,这样有失公平,也可能导致收费流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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