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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检察建议催生一项卫生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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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6: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夏雯静 于 2013-8-8 16:17 编辑

重庆规定输血前须检查梅毒螺旋体和艾滋病病毒抗体

  本报讯 重庆市卫生局近日出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梅毒螺旋体抗体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等四类检查。据悉,这是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一份“检察建议”催生的。
  据介绍,去年,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协调处理了一起患者怀疑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的医患纠纷案。2002年,产妇杨某在綦江县某医院剖腹产下儿子,因生产时大出血,医院在没有对杨某进行手术及输血前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检查的情况下,对杨某进行了输血治疗。后来,发生了一件十分震惊的事情:2004年,杨某与其子均被确诊感染艾滋病,且杨某于同年因病去世。杨某丈夫认为妻子感染艾滋病并传染儿子,系该医院当年输血所致,遂一纸诉状将綦江县某医院告上法庭。
  由于多次鉴定结论均认为,綦江县某医院和綦江县血站的医疗和采供血行为与杨某感染艾滋病毒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去年,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又做了大量工作,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也发现重庆部分医疗单位在临床输血操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行为。于是,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重庆市卫生局建立保障患者知情权以及风险告知、严格执行术前检查、血液安全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输血管理。
  近日,重庆市卫生局根据重庆市检察五分院的建议,并结合血液管理工作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输血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推行成分输血;输血治疗前,主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和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由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在输血前应对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四项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严禁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10周年,专家对传染病、慢性病等做了回顾,特别提醒市民: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目前流行,梅毒在去年跃居我省传染病发病率第一位。
爱滋病是老大,梅毒是老二.
祝贺浙江梅毒第一名   
省疾控性病艾滋病防制所所长潘晓红介绍,梅毒、艾滋病在浙江的传播以性传播途径为主。梅毒的传播,有一个让人担心的情况是,有很多感染者不知道自己感染,通过母婴途径传染给新生儿,给治疗带来困难。

梅毒是一种经典性性病。据医史学家考证,梅毒起源于美洲,15世纪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通过海员和士兵使梅毒在欧亚两洲迅速传播。16世纪以前,我国尚无梅毒的记载。大约于1505年,梅毒由印度传入我国广东岭南一带,当时称“广东疮”、“杨梅疮”,此后梅毒向内地传播。古人陈司成著《霉疮秘录》是我国第一部论述梅毒最完美的专著,明代李时珍著《本草纲目》详细记载了梅毒流行情况。梅毒最早是由葡萄牙人在16世纪时带入我国的,古代称花柳病、杨梅疮、霉疮、秽疮等。建国以后,梅毒在我国曾一度被消灭,近年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梅毒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

由梅毒螺旋体(苍白螺旋体)引起,患病后病程漫长,早期侵犯生殖器和皮肤,晚期侵犯全身各器官,并生多种多样的症状和体征,病变几乎能累及全身各个脏器。梅毒通过性行为可以在人群中相互传播,并可以由母亲传染给胎儿,危及下一代。极少数患者通过接吻、哺乳、接有传染性损害病人的日常用品而传染。在性传播疾病中,梅毒的患病人数是低的,但由于其病程长,危害性大,应予重视。

防主要是母亲使用足量的青霉素治愈后方可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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