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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年前因贩毒被判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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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4ming8886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7-23 19: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妈妈年前因贩毒被判死刑了 遗体捐献解剖在哪里进行的? 以后会怎样?????
发表于 2013-7-23 22: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7:}不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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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1:0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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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5: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的军医大。反正你也不知道死没死。就当死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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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9: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偿捐献办理流程
以山西省太原市捐献为例:

1.首先至太原市红十字会,地址:太原市桃园四巷27号。
领取太原市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三份。[2]
2.填写自愿捐献申请书、捐献申请表,申请表至少由一位直系亲属同意并签字,切所有亲属对捐献应予知悉且同意。
3.至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办理公证(免费),地址:太原市并州南路115号永丰大厦6层。
4.公证书与捐献登记表由太原市红十字会、城南公证处、捐献者各保存一份。
5.太原市红十字会颁发捐献证书、个人资料卡。
为了更好的做出贡献:捐献者去世后,请直系亲属在两小时内启动捐献程序。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志愿捐赠遗体接受站
北京协和医科大学遗体捐赠站
北京医科大学捐赠站
安徽医科大学遗体捐献接受站
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一院病理科
河南省红十字会遗体捐赠处
广州市红十字会
广州中山医科大学
广州暨南大学医学院
广州南方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遗体捐献站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遗体捐献行为,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造福人类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的捐献、接受和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捐献人捐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捐献人生前自愿捐献遗体的,其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到登记机构登记;
(二)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三)便于登记的其他方式。
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手续需要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捐献遗体的用途或者捐献部分遗体的名称及其用途;
(三)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四)捐献遗体的接受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
(六)其他事项。
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保密和有关的其他事项;捐献人在登记时没有注明保护个人隐私的,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遗体捐献登记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卡。
第十三条 捐献人可以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是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
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捐献其遗体的近亲属即为捐献执行人。
第十四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五条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预防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第十六条 申请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后,方可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
第十七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十九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或者遗体组织时,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授予捐献人荣誉证书。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利用完毕的遗体,应当由接受单位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具备开展遗体组织移植手术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组织库。
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组织库的设置和审查标准,并对组织库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三条 禁止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组织。
第二十四条 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遗体组织,可以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并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备案。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捐献执行人有权向登记机构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查询的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遗体接受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接受遗体的;
(二)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组织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库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取消其组织库资格;该组织库继续存放捐献的遗体组织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03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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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9: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贩毒多少克被判死刑?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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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5: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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